…事件之監督。 四、刑事偵查、實行公訴、刑事執行之監督、執行死刑之簽核、協助國民法官法之執行及整備。 五、檢察制度與檢察人事之興革研究、檢察官出國進修、考察之規劃及執行。 六、各級檢察機關檢察與行政業務之檢查、調查及監督、檢察官評鑑之行政事項。 七、律師、法醫師法規之制(訂)定、修正、證照審核與律師相關業務之管理及監督。 八、調查局、司法官學院、法醫研究所、廉政署業務聯繫、協調及督導。 …
…及所屬機關(構)資訊作業之整合性規劃、推動及督導。 三、本部及所屬機關(構)資通訊安全之規劃、推動、督導及稽核管理。 四、本部及所屬機關(構)辦公室自動化作業之整合性規劃、開發、推動、督導及綜合行政管理。 五、本部及所屬機關(構)資訊設備、網路之規劃、管理、推動及督導。 六、本部資訊教育訓練、資訊人員派駐及績效管考。 七、本部及所屬機關(構)所有業務事項資料之建置、蒐集、處理及利用。 …
所長綜理本所一切行政事務,並監督所屬職員;秘書協助所長處理事務; 各單位主管人員,承所長之命,辦理各該單位事務。
下列事項由秘書辦理之: 一、各單位擬辦文稿核轉事項。 二、重要文件撰擬事項。 三、各單位工作之聯繫事項。 四、機要文件之處理事項。 五、一般行政法令及文件處理事項。 六、工作計畫之彙訂及工作報告之編擬事項。 七、各單位公務登記之催查彙報事項。 八、所務會議籌劃事項。 九、業務之研究考核及行政革新事項。 十、大事紀要及其相關資料之處理事項。 十一、所長交辦事項。
軍法人員聲請審查成績,應開具履歷,陳明擬取得轉任最高法院推事或其他司法官之資格,檢取最後連續制作之判詞三十份或其他與審判有關之著作或文稿,連同學歷經歷及登記合格之證明文件、證明書之印花稅費,暨最近二寸正面脫帽半身相片四張,呈由中央主管軍法機關分別核轉司法院或司法行政部。
司法院為審查轉任最高法院推事之軍法人員成績,設軍法人員成績審查委員會。 轉任其他司法官之軍法人員成績,由司法行政部設軍法人員成績審查委員會審查之。
司法行政部之軍法人員成績審查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由司法行政部部長指派政務次長或常務次長兼充之,委員六人至八人,由司法行政部部長指派左列人員兼充之。 一、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檢察官。 二、司法行政部參事司長。 三、司法行政部所屬簡任推事。
軍法人員成績審查委員會審查結果,應分別陳報司法院院長或司法行政部部長。
司法院或司法行政部應將前條審查結果,連同應發還各件,函由中央主管軍法機關轉飭聲請人員知照具領,其經審查合格者,并應填發證明書,一併函送給領。 軍法人員擬轉任最高法院推事或其他簡任司法官聲請審查者,司法院及司法行政部應將審查結果互送備查。 司法行政部對於軍法人員以簡任司法官審查合格者,并應開列員名,呈報行政院備查。
本所講座,除擔任教課、學術研究外,得向本所提出有關行政方面之意見 ,並承所長之命,執行指定工作。
秘書之職掌如下: 一、各單位擬辦文稿核轉事項。 二、各單位工作之聯繫事項。 三、重要文件撰擬事項。 四、機要文件之處理事項。 五、一般行政法令及文件處理事項。 六、工作計畫之彙訂及工作報告之編擬事項。 七、各單位公務登記之催查彙報事項。 八、所務會議籌劃事項。 九、業務之研究考核及行政革新事項。 十、公共關係與新聞發布事項。 十一、所長交辦事項。
請發給辦理民刑事實證明者,以曾在教育部認可之大學法律系畢業,現任 或曾任本部暨所屬機關薦任司法行政官,辦理民刑事件四年以上者為限。
左列人員之派免遷調,由本部決定: 一、簡任、薦任職人員。但本部法定一級主管人員及直屬機關簡任首長, 應報請行政院核定。 二、地方法院檢察處委任書記官長、法醫師。 三、監獄委任職人員。 四、看守所委任秘書、課長。 五、少年觀護所委任導師。
首長對於屬員左列行為,有隨時查察紀錄,並向上級機關首長舉報之責任 : 一、應負刑事責任之行為。 二、應負行政責任之行為。 三、應列入人事考核資料之行為,應注意左列各點: (一) 工作情緒低落者。 (二) 服務態度頑劣者。 (三) 忙於外務,不能專心辦事者。 (四) 舉止乖張者。 (五…
…個月至二年,分下列三個階段實施。每期始業、結業日期,應於開始前提經司法官訓練委員會決議: 一、第一階段:學員先行在本學院接受基礎講習課程與各類課程之講授、研習、擬判及演習。 二、第二階段:學員赴行政機關及相關機構學習行政業務等事項後,分配至法院、檢察署等機關學習審判、檢察等業務。 三、第三階段:學員回本學院接受擬判測驗、實務綜合研討及分科教育等。 前項訓練為性質特殊之司法官養成教育,受訓人…
前條應學習人員,經考選部呈准分發司法行政部後,由司法行政部轉分各 地方法院學習審判、檢察等事務,其學習期間為一年。 前項學習人員報到及開始學習日期,由各該地方法院填表呈司法行政部轉 考選部備查。
司法行政部得命司法官考試錄取人員入司法官訓練所學習受訓,並得酌量 延長其期間。
分發學習人員,應照左列順序分期學習,由各地方法院院長或首席檢察官 指定推事、檢察官一員或數員負責指導: 一、法院紀錄事務。 二、檢察事務。 三、刑事審判事務。 四、民事審判事務。 五、民事執行事務。 六、監獄管理事務。 任指導之推事檢察官已否盡職,視學習人員成績優劣,列入該指導人員年 終考績,由各該地方法院院長或首席檢察官隨時考察,層報司法行政部備 查。
分發學習期滿後,該地方法院院長或首席檢察官,應即就學習人員之操行 、能力及成績,出具切實報告書,連同擬作裁判書處分書原稿及其他稿件 ,送由該管高等法院院長或首席檢察官,迅速轉呈司法行政部,不得遲延 。
分發學習人員有行止不檢或任事不力者,該地方法院院長或首席檢察官應 加警告,其情節較重或屢經警告不悛者,呈由該管高等法院院長或首席檢 察官轉報司法行政部核辦。 前項警告,應記明於前條第一項之報告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