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人員學習期滿成績及格者,由司法行政部函轉考選部呈請考試院頒發 考試及格證書,並咨銓敘部備查。
學習人員在學習或訓練期間之待遇如左: 一、學習或受訓人員原無職務者,如曾經銓定俸級較薦十為高者,就已銓 定俸級百分之八十支給,關于各種補助費及實物配給均照規定支給。 二、在司法行政部及其所屬機關原有職務者應免去原職學習受訓。但其待 遇除照前款辦理外,得每月酌予補助新臺幣參百元。 三、在其他機關原有職務者,得由學習受訓人員呈准其服務機關保留原職 ,帶薪學習…
關於本署行政事務,檢察總長為徵詢意見,得召開署務會議。但不採表決制。 檢察總長遇有重要法律問題或有關檢察事務之重要事項,得召集檢察官會議,商討後供檢察總長採擇。
主任檢察官掌理左列事項: 一、本組事務之監督。 二、本組檢察官辦案書類之審核。 三、本組檢察官承辦案件行政文稿之審核。 四、本組檢察官及其他職員之工作、操行、學識、才能之考核與獎懲之擬議。 五、人民陳訴案件之調查及擬議。 六、有關法律問題之研究。 七、檢察總長交辦事項及其他有關事務之處理。
主任檢察事務官掌理下列事項: 一、檢察事務官室行政事務之監督。 二、檢察事務官承辦案件行政文稿之審核。 三、檢察事務官之工作、操行、學識、才能之考核與獎懲之擬議。 四、檢察長交辦事項及其他有關事務之處理。
書記廳置書記官長一人,承檢察總長之命,處理本署行政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書記官以下職員。
文書科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印信之典守。 二、關於文件之收發、分配、繕印及校對。 三、關於行政文稿之撰擬。 四、關於法令之編輯、摘錄、分送、傳觀、通告之分類。 五、關於一般行政會議之籌劃及記錄。 六、其他有關文書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
收發文件,應分別訴訟事件與行政事件編號,並摘記其案由,登入總收文簿或總發文簿。
訴訟卷宗之調取,應經檢察官以上人員簽章。行政卷宗之調取,應經單位主管以上人員簽章。
資訊室置主任一人,承檢察總長之命處理資訊室之行政事項,並指揮監督該室事務。
下列事項由檢察長處理或核定之: 一、年度工作計畫之決定、變更、執行及考核。 二、主任檢察官、檢察官辦案書類之核定。 三、重要行政文稿之核判。 四、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分組辦事及一般人員配置之核定。 五、上級機關重要行政函令執行之監督考核。 六、人民陳訴事件之處理。 七、所屬職員工作、操行、學識、才能考核監督及任免、獎懲…
有關行政事務或法律問題,檢察長為徵詢意見,得召集所屬有關職員舉行會議。但不採表決制。
主任檢察官掌理左列事項: 一、本組事務之監督。 二、本組檢察官辦案書類之審核。 三、本組檢察官承辦案件行政文稿之審核或決行。 四、本組檢察官及其他職員之工作、操行、學識、才能之考核與獎懲之擬議。 五、人民陳訴事件之調查及擬議。 六、法律問題之研究。 七、檢察長交辦事項及其他有關事務之處理。
主任檢察事務官掌理下列事項: 一、檢察事務官室行政事務之監督。 二、檢察事務官承辦案件行政文稿之審核。 三、檢察事務官之工作、操行、學識、才能之考核與獎懲之擬議。 四、檢察長交辦事項及其他有關事務之處理。
書記處置書記官長一人,承檢察長之命,處理該署行政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書記官以下職員。
紀錄科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案件之編號及分配。 二、關於案卷及文件之點收、登記及人犯羈押登記。 三、關於筆錄、傳票、拘票、提票、押票、釋票、搜索票及其他通知之製作。 四、關於案件及行政文稿之撰擬。 五、關於整理、編訂、保管案卷及附隨案卷證物之保管。 六、關於起訴書、處分書、答辯書或上訴書等正本、繕本及其他書類之製作與其結果之公告。 七、關於案件文書之交付送達。 八、關於已…
文書科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印信之典守。 二、關於文件之收發、分配及繕校。 三、關於行政文稿之撰擬。 四、關於各項報告之彙編。 五、關於各項會議之籌劃及記錄。 六、關於規劃法律常識之推廣宣導事項。 七、其他有關文書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
訴訟卷宗之調取,應經檢察官以上人員簽章。行政卷宗之調取,應經單位主管以上人員簽章。
資訊室置主任一人,承檢察長之命處理資訊室之行政事項,並指揮、監督該室事務。
下列事項由檢察長處理或核定之: 一、年度工作計畫之決定、變更、執行及考核。 二、主任檢察官、檢察官辦案書類之核定。 三、重要行政文稿之核判。 四、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分組辦事及一般人員配置之核定。 五、上級機關重要行政函令執行之監督考核。 六、人民陳訴事件之處理。 七、所屬職員工作、操行、學識、才能考核監督及任免、獎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