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行政事務或法律問題,檢察長為徵詢意見,得召集所屬有關職員舉行會議。但不採表決制。
主任檢察官掌理左列事項: 一、本組事務之監督。 二、本組檢察官辦案書類之審核。 三、本組檢察官承辦案件行政文稿之審核或決行。 四、本組檢察官及其他職員之工作、操作、學識、才能之考核與獎懲之擬議。 五、人民陳訴案件之調查及擬議。 六、法律問題之研究。 七、檢察長交辦事項及其他有關事務之處理。
主任檢察事務官掌理下列事項: 一、檢察事務官室行政事務之監督。 二、檢察事務官承辦案件行政文稿之審核。 三、檢察事務官之工作、操行、學識、才能之考核與獎懲之擬議。 四、檢察長交辦事項及其他有關事務之處理。
書記處置書記官長一人,承檢察長之命,處理該署行政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書記官以下職員。
紀錄科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案件之編號及分配。 二、關於案卷及文件之點收、登記與人犯羈押登記。 三、關於筆錄、傳票、拘票、提票、押票、釋票、搜索票等及其他通知之製作。 四、關於案件及行政文稿之撰擬。 五、關於整理、編訂、保管案卷及附隨案卷證物之保管。 六、關於起訴書、處分書、答辯書或上訴書等正本、繕本及其他書類之製作與其結果之公告。 七、關於案件文書之交付送達。 八、關於已…
文書科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印信之典守。 二、關於文件之收發、分配、繕校。 三、關於行政文稿之撰擬。 四、關於各項報告之彙編。 五、關於各項會議之籌劃及記錄。 六、關於規劃法律常識之推廣、宣導事項。 七、關於鄉鎮市調解業務之協辦。 八、關於律師懲戒之移付。 九、關於公職人員候選人消極資格之審查。 十、其他有關文書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
訴訟卷宗之調取,應經檢察官以上人員簽章。行政卷宗人調取,應經單位主管以上人員簽章。
法醫師承檢察長、主任檢察官及檢察官之命,辦理有關相驗、解剖、檢驗、鑑定等事項。其員額在二人以上未設主任法醫師者,得由檢察長指定一人主管行政事務。並報請法務部核備。
資訊室置主任一人,承檢察長之命,處理資訊室之行政事項,並指揮監督該室事務。
本辦法所稱法務工作,指檢察、矯正、司法保護、調查、司法訓練、政風、行政執行、法規諮商、國家賠償、鄉鎮市調解、仲裁及其他法務工作。
…技術士技能檢定 ,在技術上有特殊造詣,曾擔任與應聘職類相關之教學工作或專業 或技術工作滿十年,並有相關創作發明或作品,而未具第一款至第 十款規定資格之一,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審定為副訓練 師者。
技能訓練所正訓練師,應就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聘任之: 一、任副訓練師滿五年,服務成績優良,並有與應聘職類相關之創作發明 或重要著作,經審查合格者。 二、持有副教授合格證書,並有應聘教學科目之教學專長者。 三、具前條第十一款之資格,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審定為正訓 練師者。
試聘之訓練師,由技能訓練所於其試聘生效日起六個月內,依職業訓練師 資格審查注意事項之規定,逕送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辦理資格審 查登記,經該局審查合格者,發給職業訓練師證書。已取得職業訓練師證 書者,再度應聘同等級 (含以下) 職稱及擔任相同 (關) 職類訓練師時, 免予送審。 前項應送審人員逾期未辦理送審或經審查不合格者,應於試聘期滿後不予 聘任,並報本部備查。
下列各款事項,應提交所務委員會會議討論: 一、受戒治人之戒治成效評估事項。 二、受戒治人停止戒治、延長戒治或免予繼續執行戒治事項。 三、受戒治人所外戒治事項。 四、重大修建工程事項。 五、專用款項之支出事項。 六、各科室間重要業務之協調事項。 七、因準用監獄行刑法令,須經所務委員會會議決議事項。 八、其他行政之重要事項。
法務部為實施所屬監獄、少年輔育院、看守所、少年觀護所、技能訓練所 (以下簡稱監、院、所) 首長職期調任,特依行政院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 主管人員職期調任準則第十條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 共十二冊,所送每一件書狀均需附委任狀影本或足以證明其曾受委任 之處分書、起訴書或裁判書影本;或取得律師執業資格後,曾任法官 助理或檢察事務官三年以上者,服務期間依法院組織法或行政法院組 織法規定所承辦事務經法官、檢察官或直屬長官簽證之擬稿二十件, 每一案號為一件,編列頁碼裝訂成冊,共十二冊。併計以上二種年資 者,由申請人選擇提出刑事辦案書狀或辦…
本辦法依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組織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行政執行官之任用,其應經甄審及訓練者,依本辦法之規定。
行政執行官之任用,除具有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之資格者,得逕予任用外,其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應依本辦法甄審、訓練合格: 一、現任或曾任律師,並執行律師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具有…
前條規定之甄審,委託考選部辦理。 前項甄審,以筆試及口試方式為之。筆試成績未達錄取標準者,不得參加口試。筆試科目如下: 一、行政法。 二、行政執行法。 三、強制執行法。 第二項筆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七十;口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三十,合併計算為甄審總成績後,擇優錄取。但口試成績未滿六十分者,不予錄取。 甄審成績之計算,參照公務人員考試總成績計算規則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