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修正發布之第五條、 第六條及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修正發布之第五條,自中華民國九十年十 二月二十七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修正發布之第三條、第十七條、第十八 條第二項、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及前條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 一日施行。 九十八年十一月四日修正發布之第八條第三項、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 自九十九年…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三日、一百零九年二月四日及一百十三年二月七日修正施行前已招生、甄選入學之公費生,除第八條第五項、第六項及第十六條第二項外,仍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所稱長期缺課,指全學期累計達七日以上,未經請假而無故缺課者。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六月十二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四年八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一月十七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四年十一月二十日施行。
…前項第三款、第四款所列事項,分別為應作為之特殊教育學校、向該學校提出申請之年月日及法規依據,並附原申請書之影本及受理申請學校之收受證明。 提起申訴不合法定程式,其情形可補正者,申評會應通知申訴人於七日內補正;其補正期間,應自評議期間內扣除。
全大運名稱定為中華民國○年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每年四月至五月間舉辦一次,會期以七日為限。
主管機關對於前條之申請,發現有應補正事項者,應通知限期補正。 前項期限,自補正通知送達之日起,至少應有七日。
全中運名稱定為中華民國○年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每年四月間舉辦一次,會期以七日為限。 發生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災害、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第一項所定傳染病,或其他重大變故時,全中運舉辦之時間及會期,由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公告,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十九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發布之第十六條,自一百十四年八月一日施行。
園區事業之貨品出入倉(廠),應於三日內登帳。但自國外進口保稅貨品,應於海關驗放後七日內登帳。
聘僱許可有效期限屆滿前七日,僱主如有繼續聘僱該外國人之必要者,應 檢具下列文件申請展延聘僱許可: 一、申請書乙式五份。 二、聘僱合約乙式二份。 三、原聘僱核准函影本一份。 四、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之納稅證明影本一份。
外國法人與國內事業單位訂定承攬、買賣、技術合作等契約,須指派外國 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工作,依規定向園 區管理局申請之。 前項聘僱其停留期間在九十日以下,得不受本辦法第七條之限制,並免附 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之文件,未及事先申請許可者,應於入境後 七日內申請之。
…範圍;其屬本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所定具古物價值者,並準用本細則第三十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 第一項第一款現場勘查,主管機關應通知提報之個人或團體、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現場勘查通知書應於現場勘查前七日寄發。 第一項第二款決定,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提報之個人或團體及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列冊追蹤屬公有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者,應公布於主管機關網站。 經第一項審查決定列冊追蹤者,主管機關應訂定列冊…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十一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六年八月二十八日施行;一百零七年九月二十八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七日施行;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一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六日施行。
賠償義務機關如認為代理權有欠缺而可以補正者,應定七日以上之期間,通知其補正,但得許其暫為協議行為,逾期不補正者,其協議不生效力。
懲戒事件之審議會議決議後,原審查委員應於七日內作成決議書。
律師懲戒委員會應將前條規定之決議書正本,於決議書作成後七日內送達移送懲戒之機關、團體及被付懲戒律師。
商務仲裁協會於收受調解聲請書後應即檢附繕本,通知他造於收受通知書 之日起七日內提出調解同意書。 他造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調解同意書者,視為拒絕調解。 他造同意調解後,商務仲裁協會應即通知當事人於收受通知書之日起七日 內選定仲裁人,進行調解。 第一項及前項期間之計算,準用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表,扣除其在途 期間。
調解不成立者,當事人得以書面聲請商務仲裁協會給與調解不成立之證明 書。 前項證明書,商務仲裁協會應於收受聲請書之日起,七日內發給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