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取得合格證明之機動車輛,申請人於次一年度繼續製造或進口時,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合格證明之次一車型年沿用。 申請人檢具下列資料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符合後,得核發沿用之合格證明: 一、與前一車型年比較,具有相同之車型。 二、與前一車型年比較,所有影響噪音之項目皆相同,或次一車型年之車型,已取得歐盟國家或英國核發之合格證明。
申請人修改車型組部分資料且繼續使用原車型組時,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合格證明之修改。 申請人檢具下列資料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符合後,得核發修改之合格證明: 一、修改前後車型之比較資料。 二、證明影響噪音有關項目均相同。 三、具有相同噪音特性。
申請人於同一車型組中增加新車型前,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合格證明之延伸。 申請人檢具下列資料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符合後,得核發延伸之合格證明: 一、該延伸車型資料。 二、證明影響噪音有關項目均相同。 三、具有相同噪音特性。 四、延伸車型經中央主管機關評估第一款至前款之資料,判定延伸車型有明顯影響噪音之虞者,應檢具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檢驗測定機構測定報告,以證明該延伸車型之噪…
取得合格證明量產之機動車輛,其機動車輛噪音防制設備、標識及所有影響噪音有關項目,應與申請合格證明時所載之資料相符。
取得合格證明量產之機動車輛,申請人應於每月二十日前,將前月執行品質管制測定之統計分析資料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其品質管制測定標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執行第一期至第五期機動車輛噪音品質管制測定者,其標準應符合各對應期別之機動車輛噪音管制標準。 二、執行第六期及其以後期別機動車輛噪音品質管制測定者,其標準應不超過各對應期別機動車輛噪音管制標準值加一分貝。 不符合前項品質管制…
申請人未以車型年及車型組為基本單元申請合格證明之機動車輛,應逐車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合格證明: 一、海關核發之該機動車輛進口與貨物稅完(免)稅證明書(以下簡稱完(免)稅證明書)正本及影本(國產車免附)。 二、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檢驗測定機構檢測符合機動車輛噪音管制標準之測定報告(以下簡稱測定報告)。 三、機動車輛出廠證明書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文件。
依本辦法執行噪音檢驗測定之人員,以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機構訓練合格,並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訓練合格證書者為限。
…應符合原營運計畫之科技人力之比例。 五、研究發展:應有具體之研究發展計畫並已實際執行。 六、安全衛生及勞動條件:應符合安全衛生及勞動基準等相關法令規定。 七、環境保護:產生廢水、廢氣、廢棄物、噪音振動、使用毒性化學物質及用水回收率等,應符合有關法令及環境影響評估之規定。 前項評估小組成員由管理局局長指派,並得聘請學者專家充任之。 評估結果經認定其已依營運計畫實施者,管理局應無息發還保證金…
本標準依噪音管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 一、加速噪音標準值:指車輛於一定路程、一定檔位行駛狀態下,測出之加速噪音量。 二、原地噪音標準值:指車輛於原地在一定引擎轉速下,測出之原地噪音量。 三、科學儀器:指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三項公告之檢驗…
機動車輛噪音管制標準值如下: 一、第一期至第五期機動車輛加速噪音、原地噪音之噪音管制標準值如附表一。 二、第六期機動車輛加速噪音、原地噪音之噪音管制標準值如附表二。 三、機動車輛行駛噪音之噪音管制標準值如附表三。
…行為: 一、採折花木,或於樹木、岩石、標示、解說牌或其他土地定著物加刻文字或圖形。 二、經營流動攤販。 三、隨地吐痰、拋棄瓜果、紙屑或其他廢棄物。 四、污染地面、牆壁、樑柱、水體、空氣或製造噪音。 五、騷擾或毀損野生動物巢穴。 六、擅自進入自然保護區內。 七、餵食動物。 前項第七款之行為,所餵食之下列動物,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一、合格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或其幼犬。 二、…
本法第九十五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稱公害,指因人為因素,破壞生存環境,致對國民健康所造成之危害。 前項公害之範圍,包括水污染、空氣污染、土壤污染、噪音、振動、惡臭、廢棄物、毒性物質污染、地盤下陷、輻射公害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為公害者。
…設施、廢棄物接觸之地面,應為混凝土或不透水鋪面,且不得將污水、油類等滲入地下,污染土壤或地下水體。 四、處理設施周圍應有油類或液體之截流、收集及油水分離之設施。 五、進行破碎、粉碎及其他可能產生噪音及粉塵之處理設備,應具備隔音及粉塵收集設備。 六、作業廠區應有良好之光線或設置有足夠之照明設備。 七、應備有緊急應變之設備及污染防制(治)設施。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依條約或協定,申請來華經營定期航線或增加航線時,應檢附下列文件申請民航局核准發給航線證書,並於營運前檢附保安計畫報請民航局備查後,始得營業: 一、申請書(如附件四)。 二、登記國主管機關核准之營運規範。 三、航線略圖。 四、保險證明文件。 五、噪音及最大起飛重量證明文件。 前項保安計畫已經民航局備查且未變更者,得免檢附。
本準則依噪音管制法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本準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加速噪音:指機動車輛於一定路程、一定檔位行駛狀態下,測出之最大音量。 二、原地噪音:指機動車輛於原地在一定引擎轉速下,測出之最大音量。 三、測定報告:指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檢驗測定機構檢測符合機動車輛噪音…
測定報告應包括加速噪音及原地噪音之測定結果。
本辦法依噪音管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人民發現使用中機動車輛噪音有妨害安寧情形者,得以書面、電話、傳真、網路或電子郵件敘明車號、車種、發現時間、地點及妨害安寧事實或違規證據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檢舉。 檢舉人應於三十日內提出檢舉,並留下真實姓名、聯絡電話及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