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委員會受理前條申訴時,應先為程序上之審查,如發現有程序不合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酌定相當期間,通知申訴人補正。
申訴委員會須有應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對決議有不同意見者,得列入紀錄,以備查考。
申訴委員會之決定,應自受理申訴之次日起二月內為之。其尚待補正者,自補正之次日起算。逾期不為決定者,申訴人得向再申訴委員會提出再申訴。
申訴人不服申訴委員會之決定,應於收受決定通知之日起十日內,向再申訴委員會提出再申訴。 再申訴之提出,應以書面記載下列事項,並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如附表二) 一、學生之姓名;其由法定代理人提出者,其姓名。 二、罪名或接受感化教育之事由。 三、刑期或接受感化教育之期間。 四、申訴委員會之決定。 五、申訴事由及再申訴理由。 六、再申訴年、月、日。
再申訴委員會受理再申訴案件,必要時,得指定適當人員前往學校為必要之調查;調查時,非經調查人員許可,學校人員不得在場。 第五條至第七條之規定於再申訴委員會準用之。
申訴、再申訴案件經審查為有理由者,除對受不當侵害之學生,應予以適當救濟外,對原懲罰或處置已執行完畢者,學校得視情形,依下列規定處理之: 一、消除或更正不利於該學生之紀錄。 二、以適當之方法回復其榮譽。
學校對於學生之申訴或再申訴行為,不得令其受更不利之懲罰或處置。
第五組設四科辦事,其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商品檢驗行政業務綜辦,報驗發證業務之監督考核,商品檢驗相關法規研議及違規案件之處理等事項。 二、第二科:消費者申訴諮詢業務處理與服務,消費品義務監視員之遴選,教育訓練,管理與舉發案件之追蹤處理,國內市場應施檢驗商品之業務規劃、督導與管理,涉違規國內應施檢驗商品之追蹤處理,產品安全標誌之推行與管理,進口應施檢驗商…
…、官職等異動、職務歸系、任免、遷調、推介案件、請調服務地區案、考試任用需求計畫、考試分發、兼職、銓審、動態、請任案件擬議事項。 二、第二科:考績、獎懲、訓練、進修、差假管理、值日人員編排、人事控告申訴案件之擬辦、所屬人事人員考績獎懲之擬議事項。 三、第三科:退休、資遺、撫卹、待遇、福利、保險、文康活動、各項慶典、人事資料之登記移轉管理、服務證明書、職員錄、參與建議制度及其他不屬各科職掌之綜合業…
…銓審、動態、俸級重行審定、兼職、約聘僱人員遴用及管理、本室工作計畫、工作報告、預算編列、本室綜合業務、人事資料之登記、移轉、管理及各類證明書、職員錄之擬辦及其他有關事項。 二、第二科:考績、獎懲、申訴、復審、退休(資遣)、撫卹、退休人員照顧、出國計畫、局內職員之訓練進修、待遇、福利、保險、康樂活動、各項慶典事項、差勤管理及其他有關事項。
市場監督課掌理事項如下: 一、商品市場監督管理措施與消費品安全業務之執行及宣導。 二、涉違規商品之調查訪問、追蹤處理及行政罰鍰催繳。 三、商品事故通報業務之執行。 四、消費者申訴諮詢業務處理及服務。 五、商品義務監視員之遴選、教育訓練、管理及舉發案件之追蹤處理。 六、配合相關機關處理違規商品。 七、本分局正字標記綜合業務之執行及相關業務諮詢。 八、本課主管業務之檢驗…
檢驗機構應主動提供出口人關於檢驗程序之資料。 出口人得向檢驗機構要求提供下列資料: 一、具體檢驗程序、項目及標準。 二、進口國政府關於裝運前檢驗活動之法律與規章之參考索引。 三、第十五條所規定設置之申訴程序。 檢驗機構之檢驗程序如有修正,除已於安排檢驗日前事先通知出口人外,不得依修正後之檢驗程序執行。
檢驗機構應在其各個辦公處所指定主管人員,於營業時間內接受及處理出口人之申訴。 出口人於申訴時,應以書面提出與交易相關之事實、申訴內容及建議之解決方式。 依第一項所指定之人員對出口人之申訴,應於接獲申訴文件後,儘速作成決定。
檢驗機構與出口人得以協議方式解決爭議。 於世界貿易組織協定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生效之日起,出口人如依前條規定向檢驗機構提出申訴後二日內未能解決爭議時,任何一方均得依世界貿易組織裝運前檢驗協定之規定,提付獨立之審查程序進行爭議處理。
出口人依第十五條規定向檢驗機構提出申訴後二日內未能解決爭議時,得於獲知爭議未能解決之日起十四日內向貿易署提出調解之書面申請,並應副知檢驗機構。 貿易署應於雙方當事人同意進行調解後二日內,成立調解小組處理爭議。
…檢查機構經標準檢驗局暫停認可,或喪失標準檢驗局依據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公告指定之技術機構資格。 四、違反第十一條規定。 五、經通知限期提供資料,無正當理由而屆期未提供。 六、標準檢驗局辦理查核或申訴、抱怨、爭議案件之處理時,經通知配合辦理而未配合。
…簽署人,屆期未撤換或未於撤換之次日起七日內,報請標準檢驗局備查。 十一、依第十七條之二第一項規定,經標準檢驗局通知限期提出改善計畫,屆期未提出。 十二、未能採取各項安排,以利標準檢驗局辦理追查或申訴、抱怨、爭議案件之處理,經標準檢驗局通知仍未配合。 十三、無正當理由而拒絕受理認可檢測範圍內之商品試驗。 十四、其他經標準檢驗局認定有影響商品檢驗良好作業或檢測業務品質之事項。
多層次傳銷事業於參加人加入其傳銷組織或計畫後,應對其施以多層次傳 銷相關法令及事業違法時之申訴途徑等教育訓練。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第五款抽樣商品時,其抽樣數量以足供檢驗之用者為限。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八條規定,公開調查經過及結果前,應先就調查經過及結果讓企業經營者有說明或申訴之機會。
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十五日之期間,以企業經營者接獲申訴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