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訟行為,以三十日計算;及當事人居住高雄市鹽埕區、鼓山區、三民區、新興區、前金區、苓雅區、前鎮區、旗津區、小港區,而向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為訴訟行為,或居住高雄市左營區、楠梓區、橋頭區、岡山區、燕巢區、大社區、仁武區、彌陀區、梓官區,而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訴訟行為者,均以二日計算外,其餘均以四日計算。 (四)福建金門地方法院與福建連江地方法院間在途期間,均以二十日計算。 二、居住於大陸或港澳地區者:…
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局 (以下簡稱本局) 掌理下列事項: 一、土地重劃、區段徵收、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法令訂定及修正之研擬事項 。 二、土地重劃、區段徵收、農村社區土地重劃等土地發展方案計畫之擬定 、審核、督導及考核等事項。 三、土地重劃、區段徵收、農村社區土地重劃等…
都市計畫組職掌如左: 一、關於都市發展政策之研訂事項。 二、關於都市計畫法規之研訂、修正及解釋事項。 三、關於都市計畫之審核事項。 四、關於都市計畫之督導事項。 五、關於新社區、新市鎮建設計畫之審核督導事項。 六、關於都市更新計畫之審核督導事項。 七、關於都會區建設之規劃、協調、推動事項。 八、關於都市建設經費之協調事項。 九、關於都市計畫書圖之整理與保管事項。 …
…改建國民住宅之協調事項。 八、關於興建國民住宅資金之統籌、調度及協調事項。 九、關於國民住宅興建工程之督導及考核事項。 十、關於國民住宅建材標準化及房屋工業化之推動事項。 十一、關於國民住宅社區維護管理之督導考核事項。 十二、關於建築投資業管理與輔導事項。 十三、其他有關國民住宅事項。
…、海外藏族之聯繫及其社團活動之輔導事項。 五、海外藏族人士來臺參加重要活動之邀請、接待等事項。 六、海外藏族文教事業之輔導事項。 七、海外藏族青年來臺升學及研習國語文輔導事項。 八、海外藏族社區、學校、學院之聯繫輔導。 九、海外藏族教育、進修之輔導。 十、海外藏族獎助學金之設置及核發事項。 十一、海外藏僧來臺弘法之諮詢服務事項。 十二、藏族人員身分之查核、登記及證明書之核發事項。 …
…、修正及解釋事項。 二、義勇消防人員運用管理、訓練考核、競技大賽、勤務執行及聯繫交誼之規劃、督導事項。 三、義勇消防楷模表揚、裝備器材補助、保險及福利慰問等事項。 四、鳳凰志工、防火宣導組織與社區睦鄰救援隊之規劃、編組、訓練、管理、指導、福利及協調等事項。 五、災害防救團體與災害防救志願組織之輔導、編組、訓練、登錄、協勤及裝備器材補助之規劃、督導事項。 六、輔導與民力運用業務有關之財團法…
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一般替代役,其勤務如下: 一、警察役:擔任機動保安警力、守望相助社區巡守、交通助理、矯正機關勤務、收容處所警衛及其他安全維護等相關輔助勤務。 二、消防役:擔任防災、救災及傷病患救助等相關輔助勤務。 三、社會役:擔任兒童與少年、老人與傷病榮民及身心障礙者之照顧,協…
…造與設備及設施,應符合建築法及其有關法令規定,並應具無障礙環境。 三、消防安全設備、防火管理、防焰物品等消防安全事項,應符合消防法及其有關法令規定。 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所定住宅設施小規模、融入社區及多機能之原則如下: 一、小規模:興辦事業計畫書所載開發興建住宅戶數為二百戶以下。 二、融入社區:由社區現有基礎公共設施及生活機能,使老人易獲得交通、文化、教育、醫療、文康、休閒及娛樂等服務,且…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三十一日修正施行前設立之老人文康機構及服務機構,除得提供本法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所定居家式及社區式服務外,並得視需要,提供康樂、文藝、技藝、進修與聯誼活動服務及志願服務。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三十一日修正施行前設立之老人文康機構及服務機構,至少應置下列人員其中一人: 一、主任。 二、社會工作人員。 三、行政人員或服務人員。 前項機構辦理本法第十七條居家式或第十八條社區式服務者,其人力之配置,應依其服務內容,適用長期照顧服務法規及其他醫事相關法規之規定。
…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置地點:選擇交通便捷之處,且附近具備各項顧及身心障礙者使用方便及需要之設施。 二、空間設計:空間與設施之設計、構造及設備,符合通用設計原則及建築法令之規定;並與當地社區環境融合,兼顧多元化運用。 三、消防設施:符合消防法令之規定。 四、安全設計:注意設備材質、轉角、樓梯、陽臺、門窗及電梯之安全設計。 五、設置輔具:注意維護身心障礙者及照顧者之安全。 六、採…
…衛浴設備,設適當隔間或其他維護隱私之設備。 (五)廁所與服務人數比例,不得少於一比六。 五、其他與服務相關之必要設施。 福利服務中心,室內樓地板面積達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得提供住宿、日間及其他社區服務,並依相關規定設置必要設施。
…療、物理治療、教育、特殊教育、社會、社會工作、社會福利、輔導、心理、兒童及少年福利、幼保、早期療育、聽力、語言治療、老人照顧、長期照顧相關科系、所(組)畢業,並具二年以上社會福利機關(構)或身心障礙社區服務工作經驗。 三、大專校院畢業,領有本辦法所定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資格訓練之結業證明,並具二年以上社會福利機關(構)或身心障礙社區服務工作經驗;服務住宿機構者應具四年以上社會福利機關(構)工作經驗…
為促進社區發展,增進居民福利,建設安和融洽、團結互助之現代化社會,特訂定本綱要。
本綱要所稱社區,係指經鄉(鎮、市、區)社區發展主管機關劃定,供為依法設立社區發展協會,推動社區發展工作之組織與活動區域。 社區發展係社區居民基於共同需要,循自動與互助精神,配合政府行政支援、技術指導,有效運用各種資源,從事綜合建設,以改進社區居民生活品質。 社區居民係指設戶籍並居住本社區之居民。
本綱要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在鄉(鎮、市、區)為鄉(鎮、市、區)公所。 主管機關辦理社區發展業務單位,應加強與警政、消防、民政、都市發展、國宅、教育、農業、衛生、文化、交通及環境保護等相關機關協調聯繫、分工合作及相互配合支援,俾利社區發展業務順利有效執行。
各級主管機關為協調、研究、審議、諮詢及推動社區發展業務,得邀請學者、專家、有關單位及民間團體代表、社區居民組設社區發展促進委員會;其設置要點由各級主管機關分別定之。
鄉(鎮、市、區)主管機關為推展社區發展業務,得視實際需要,於該鄉(鎮、市、區)內劃定數個社區區域。 社區之劃定,以歷史關係、文化背景、地緣形勢、人口分布、生態特性,資源狀況、住宅型態、農、漁、工、礦、商業之發展及居民之意向、興趣及共同需求等因素為依據。
鄉(鎮、市、區)主管機關應輔導社區居民依法設立社區發展協會,依章程推動社區發展工作;社區發展協會章程範本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社區發展工作之推動,應循調查、研究、諮詢、協調、計畫、推行及評估等方式辦理。 主管機關對於前項工作應遴派專業人員指導之。
社區發展協會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另為推動社區發展工作需要,得聘請顧問,並得設各種內部作業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