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依第二十一條之二或第二十一條之三規定經本署同意新建建物,應負責建物施工與租賃期間之管理、維護及修繕。 承租人違反前項規定者,本署得限期承租人改善及修繕,屆期未完成改善及修繕者,本署得終止租約。 承租人違反第一項規定致他人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承租人應負賠償責任。
…滿前三個月內,得向管理該土地之管理處提出申購: 一、位於直轄市都市計畫區域範圍外。 二、位於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都市計畫區域範圍內,於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一月九日修正施行前已訂有租約。 三、位於新北市都市計畫區域範圍內,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一日前已訂有租約。 前項申購,以公開標售方式處分。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 第一項申購,於租賃期限屆滿時尚未完成公開標售,承租人應於租…
…定之承租使用計畫,如有變更者,應送原核定機關審查同意;計畫核定後,如有發現提供文件、資料不實或違反承租使用計畫等情事,得由原核定機關逕行撤銷或廢止,並通知各該公產管理機關或國營事業另為適法處理或終止租約。
經公產管理機關或國營事業同意以出資整建、修繕或進行管理維護第三條不動產者,得依實際工作結算之金額,計算減免租金總額。 租金減免適用期間,得自整建或修繕工程完成或取得相關使用許可起至租約終止日或租期屆滿日;租期屆滿續租者,期間得予併計。 每年得減免租金額,不得逾應繳年租金。 第一項整建、修繕或管理維護事項及範圍,應以書面為之,並納為租賃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