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請領費用者,管理委員會應責令其出具稽核認 證公正團體之稽核認證證明文件。
管理委員會受理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請領費用時,除依前條規定外,並應審 核相關證明文件及通知金融機構核對無誤後撥款。 前項相關憑證應保存十年以供查核,環保署得委託專任人員查核之。
金融機構依規定程序辦理基金收支保管業務時,應以每月為一期,將業者 繳費明細及費用請領單位請款等基金之收支保管情形,於每月終了後十日 內彙整報表報請管理委員會核定。
本基金之支用項目經查核不符本辦法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者,環保署得 予剔除,管理委員會應追繳之。
本基金應設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管理委員會) ,其組 織章程由管理委員會另定之,並報請環保署核定。 管理委員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七人,由環保署署長就業者代表、社會公正 人士及學者專家遴聘之,任期二年,期滿得予續聘。 管理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委員互選之。
管理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本基金收支保管之委託。 二、關於本基金年度預算及回收清除處理推動計畫書之提報。 三、關於本基金年度決算及成果執行報告之提報。 四、關於回收清除處理系統之規劃推動。 …
從事回收清除處理之機構,其董 (理) 監事、負責人及其受僱人,不得擔 任管理委員會委員。但業者以經銷體系逆向回收方式執行回收工作或以回 收後之廢特定物品及容器為原料者,不在此限。 管理委員會委員於任期內從事回收清除處理業務時,環保署署長得解聘之 。
管理委員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環保署得予糾正並限期命之改善;逾期未 改善且情節重大者,環保署署長得重新遴聘委員,予以改組: 一、違反法令者。 二、經營方針、管理或運作方式不符合成立宗旨者。 三、會議…
管理委員會每二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 集之;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管理委員會之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 之同意始得決議。
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請領費用者,管理委員會應責令其出具稽核認 證公正團體之稽核認證證明文件,並應審核其執行回收清除處理作業確已 符合環保署所定回收貯存及清除處理等相關規定。
管理委員會受理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請領費用時,除依前條規定外,並應審 核相關證明文件及通知金融機構核對無誤後撥款。 前項相關憑證應保存十年以供查核,環保署得委託專任人員查核之。
金融機構依規定程序辦理基金收支保管業務時,應以每月為一期,將業者 繳費明細及費用請領單位請款等基金之收支保管情形,於每月終了後十日 內彙整報表報請管理委員會核定。
本基金之支用項目經查核不符本辦法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者,環保署得 予剔除,管理委員會應追繳之。
…公正團體:指經中央主管機關設置之稽核認證公正團體評 選委員會評選產生,並接受中央主管機關委託辦理稽核認證工作之 團體。 十四、金融機構:指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接受基金管理委員會之委託辦理 基金收支保管業務之機構。 十五、目標回收率:指每年廢一般物品及容器預定達成回收量與其營業量 之百分比。 十六、回收獎勵金:指為獎勵回收廢一般物品及容器…
業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費率及其申報之營業量 (或進口量) ,繳交 回收清除處理費用。 中央主管機關應以前項費用成立一廢一般物品及容器資源回收管理基金 ( 以下簡稱基金) ,並依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設置基金管理委員會收支 保管及運用。
業者應於設立或首次輸入一般物品或容器之日起二個月內向中央主管機關 依前條第二項設置之基金管理委員會申請登記,並由基金管理委員會每月 彙整申請登記情形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委託他人代工製造一般容器商品,應由委託之一般容器商品製造業者依前 項規定辦理。 第一項申請登記書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業者應於每單月份十五日前向基金管理委員會申報前二個月營業量 (或進 口量) ,相關證明文件應留存備查。 基金管理委員會應於前項期限屆滿一個月內彙整前項營業量 (或進口量) 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
基金管理委員會應依下列規定,檢具相關書件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一、每年十一月底前提報下一年廢一般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推動計畫 書。 二、每年二月底前,提報上一年廢一般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實施成果 報告。 基金管理委員會應於本辦法發布後二個月內,提報八十六年廢一般物品及 容器回收清除處理推動計畫書。
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推動計畫書如有變更,基金管理委員會應於變更前 三個月內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社區、學校、機關或團體設置回收點者,得向基金管理委員會申請補助設 置資源回收設施。 基金管理委員會得協調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或執行機關定期回收前項回 收點回收之廢一般物品或容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