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調查保護官、組長、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家事調查官、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及佐理員應受院長之行政監督。
公證人辦理公證事務,應受院長之行政監督,院長並得指定民事庭庭長督導之。 前項公證人,得由法官或具有公證人任用資格之司法事務官兼充之。
公證人有二人以上者,置主任公證人,辦理公證處一般行政事務,其事務之分配,由主任公證人報請院長定之。
提存所辦理事務應受院長之行政監督,院長並得指定民事庭庭長督導之。
登記處辦理登記事件,應受院長之行政監督,院長並得指定民事庭庭長督導之。
地方法院書記處置書記官長一人,承院長之命處理行政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書記官、法官助理及其他人員。
…科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備選國民法官名冊製作、資料庫管理及通知備選國民法官相關作業等事項。 二、關於個案選任程序前置作業事項。 三、關於個案選任程序期日執行事項。 四、關於國民參與審判期日之行政支援協助事項。 五、關於計算日費、旅費及相關必要費用事項。 六、關於候選國民法官、國民法官之保護及照料措施等事項。 七、關於國民參與審判制度諮詢事項。 八、關於辦理區域性制度宣導事項。 九…
文書科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典守印信事項。 二、關於文件之收發、分配、繕校事項。 三、關於行政文稿之撰擬事項。 四、關於各項報告之彙編事項。 五、關於不屬於其他各科室業務會議之籌劃、紀錄及行政事項。 六、關於律師、民間公證人之登錄及律師、訴訟當事人聲請閱卷事項。 七、關於人民陳訴、訴…
訴訟或非訟卷宗之調取,應經法官或司法事務官以上人員簽章,行政卷宗應經單位主管以上人員簽章。
資訊室置主任一人,承院長之命,處理資訊室之行政事項,另置資訊管理師、操作員若干人;必要時得置設計師,以處理資訊事項。 資訊室所主辦之文稿,應會由書記官長送陳院長核定。
司法院會議出席人員如下: 一、司法院院長、副院長。 二、最高法院院長、最高行政法院院長、懲戒法院院長、臺灣高等法院院長。 三、司法院秘書長、副秘書長。 司法院各廳、處、室主管及院長指定之人員,得列席會議。
院長綜理本院行政事務,其處理院內事務以命令行之。但尋常事務得命書記廳以適當方式公告之。 院長為督促行政事務進行,得分別情形酌定辦結之期限。
…、本院庭數之擬議。 四、本院人員員額之擬議。 五、裁判書之事後研閱。 六、編製概算及預算案之提示。 七、本院各單位工作之監督指導及考核。 八、本院人員之任免、獎懲、監督及考核。 九、重要行政文件之判行。 十、年終會議及其他重要會議之主持。 十一、上級機關重要行政命令執行之監督考核。 十二、人民陳訴事件之處理。 十三、向上級或有關機關建議或報告事項之核定。 十四、其他有關院務之…
院長對於行政事務之處理,認有諮詢之必要時,得分別召開法官會議或行政會議。
院長為謀審判業務及行政事務之改進,得指定人員擔任研究、設計、審核等事宜。 前項人員得指定停止辦理案件之法官擔任。
各庭審判長相互間行政事務之劃分及處理,由年終會議或院長徵詢有關審判長意見後決定之。
審判長有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行政事務之代理依代理次序。
本院設書記廳,置書記官長一人,承院長之命,處理行政事務,並指揮監督書記廳一切事務。
書記官長之職責如下: 一、承院長之命處理本院行政事務。 二、院長交辦事項及機要文件之辦理。 三、所屬各科人員之指揮監督及工作調整之擬議。 四、本院重要會議之籌劃進行。 五、建議院長有關業務改進及注意事項。 六、本院重要行政文件之審核。 七、本院尋常行政文件之簽發。 八、書記廳重要文件之判行。 九、新聞之發布及其他公共關係之聯繫事項。 十、各科室就其主管事務爭議事項歸屬之指定。
文書科之職掌如下: 一、印信之典守事項。 二、文件之收發、分配、譯電、繕印及校對事項。 三、行政文件之撰擬、陳轉及傳覽事項。 四、工作計畫及報告之彙編事項。 五、文件之編檔保存事項。 六、會議及集會之記錄事項。 七、本院行政法令之研擬、保管、彙編事項。 八、人民陳訴、申請、檢舉事件之文書處理事項。 九、不屬其他科室事項或長官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