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支付機構對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異常電子支付帳戶執行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後段之控管措施時,得以電話、電子郵件或其他受照會者接受之方式照會其他電子支付機構,以取得該等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異常電子支付帳戶之相關資訊。 受照會者應依…
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異常信用卡或交易之認定基準如下: 一、短期間內頻繁申請開立信用卡,且無法提出合理說明者。 二、信用卡經金融機構或民眾通知,疑為犯罪行為人使用者。 三、信用卡常進行多筆小額交易,近似測試行…
發卡機構就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異常信用卡應加強確認該持卡人身分,並得採取持續審查措施如下: 一、在建立或新增業務往來關係前,取得高階管理人員同意。 二、採取合理措施以瞭解持卡人財富及資金來源。其中資金來源係指產生該資金之實質來源。 三、持續監督業務往來關係。
發卡機構對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異常信用卡執行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後段之控管措施時,得以電話、電子郵件或其他受照會者接受之方式照會其他信用卡業務機構,以取得該等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異常信用卡之相關資訊。 受照會者應依照會者之請…
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異常虛擬資產帳號或交易之認定基準如下: 一、短期間內頻繁申請開立虛擬資產帳號,且無法提出合理說明者。 二、客戶申請之交易功能與其年齡或背景顯不相當者。 三、客戶提供之聯絡資料均無法以合理…
虛擬資產服務商就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異常虛擬資產帳號應加強確認該客戶身分,並得採取持續審查措施如下: 一、在建立或新增業務往來關係前,取得高階管理人員同意。 二、採取合理措施以瞭解客戶財富及資金來源。其中資金來源係指產生該資金之實質來源。 三、持續監督業務往來關係。
虛擬資產服務商對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異常虛擬資產帳號執行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後段之控管措施時,得以電話、電子郵件或其他受照會者接受之方式照會其他虛擬資產服務商,以取得該等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異常虛擬資產帳號之相關資訊。 受照會者應…
…第一項後段規定辦理時,應以紙本或電子方式保存下列資料及交易紀錄: 一、確認開戶人身分所取得之所有紀錄,如護照、身分證、駕照或類似之官方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或紀錄。 二、契約文件檔案。 三、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異常存款帳戶之所有異常交易紀錄。 四、依第二章規定,就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異常存款帳戶照會同業所取得之資料及紀錄。 前項第三款所稱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異常存款帳戶之所有異常交易紀錄應足以重建個…
存款帳戶經認定為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異常存款帳戶者,存款業務機構應採取以下處理措施: 一、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後段規定,強化確認開戶人身分,並得採取對開戶人身分持續審查、暫停存入或提領、匯出款項、暫停全部或部分交易功能、拒絕建…
司法警察機關接獲存款業務機構通報後,應於二十日內,以公文書通知存款業務機構就該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異常存款帳戶辦理後續控管或解除控管。逾期未通知存款業務機構者,存款業務機構得持續控管。 如屬重大緊急案件,司法警察機關得以電話、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可行方式先行為前項之通知,並應於通知後五個營業日內補辦公文書資料送達存款業務機構。
…第八條第一項後段規定辦理時,應以紙本或電子方式保存下列資料及交易紀錄: 一、確認使用者身分所取得之所有紀錄,如護照、身分證或類似之官方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或紀錄。 二、契約文件檔案。 三、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異常電子支付帳戶之所有異常交易紀錄。 四、依第二章規定,就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異常電子支付帳戶照會同業所取得之資料及紀錄。 前項第三款所稱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異常電子支付帳戶之所有異常交易紀錄…
電子支付帳戶經認定為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異常電子支付帳戶者,電子支付機構應採取以下處理措施: 一、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後段規定,強化確認使用者身分,並得採取對使用者身分持續審查、暫停匯(轉)入或提領、轉出款項、暫停全部或部分交易功…
司法警察機關接獲電子支付機構通報後,應於二十日內,以公文書通知電子支付機構就該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異常電子支付帳戶辦理後續控管或解除控管。逾期未通知電子支付機構者,電子支付機構得持續控管。 如屬重大緊急案件,司法警察機關得以電話、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可行方式先行為前項之通知,並應於通知後五個營業日內補辦公文書資料送達電子支付機構。
…第一項後段規定辦理時,應以紙本或電子方式保存下列資料及交易紀錄: 一、確認持卡人身分所取得之所有紀錄,如護照、身分證、駕照或類似之官方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或紀錄。 二、契約文件檔案。 三、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異常信用卡之所有異常交易紀錄。 四、依第二章規定,就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異常信用卡照會同業所取得之資料及紀錄。 前項第三款所稱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異常信用卡之所有異常交易紀錄應足以重建個別異常…
信用卡經認定為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異常信用卡者,發卡機構應採取以下處理措施: 一、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後段規定,強化確認客戶身分,並得採取對持卡人身分持續審查、管控信用卡及暫停信用卡帳戶交易功能、拒絕建立業務關係或提供服務等…
司法警察機關接獲發卡機構通報後,應於二十日內,以公文書通知發卡機構就該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異常信用卡辦理後續控管或解除控管。逾期未通知發卡機構者,發卡機構得持續控管。 如屬重大緊急案件,司法警察機關得以電話、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可行方式先行為前項之通知,並應於通知後五個營業日內補辦公文書資料送達發卡機構。
…條第一項後段規定辦理時,應以紙本或電子方式保存下列資料及交易紀錄: 一、確認客戶身分所取得之所有紀錄,如護照、身分證、駕照或類似之官方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或紀錄。 二、契約文件檔案。 三、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異常虛擬資產帳號之所有異常交易紀錄。 四、依第二章規定,就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異常虛擬資產帳號照會同業所取得之資料及紀錄。 前項第三款所稱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異常虛擬資產帳號之所有異常交易紀錄…
虛擬資產帳號經認定為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異常虛擬資產帳號者,虛擬資產服務商應採取以下處理措施: 一、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後段規定,強化確認客戶身分,並得採取對客戶身分持續審查、暫停存入或提領、匯出虛擬資產或款項、暫停全部或部分交易…
司法警察機關接獲虛擬資產服務商通報後,應於二十日內,以公文書通知虛擬資產服務商就該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異常虛擬資產帳號辦理後續控管或解除控管。逾期未通知虛擬資產服務商者,虛擬資產服務商得持續控管。 如屬重大緊急案件,司法警察機關得以電話、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可行方式先行為前項之通知,並應於通知後五個營業日內補辦公文書資料送達虛擬資產服務商。
…應列為警示之通報,則逕予解除圈存。 存款業務機構經審慎查證確定被通報圈存款項之存款帳戶無不法或異常之情事,得提前解除圈存。 存款業務機構應對受圈存款項之存款帳戶為持續監控,如認定該帳戶為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異常存款帳戶,得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