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點發出數目及用餘票收,報告主席。 (二)第二組四人,監察投票匭,每匭一人。於投票開始前,當眾開驗票匭並加封鎖;投票完畢後,再加封條。 (三)第三組四人,維持投票秩序,並監察投票程序有無疏略及違法情事。 (四)第四組四人,在會場外巡迴監察,維持秩序。 前項發票員、票匭管理員,由大會秘書處配備,受投票監察員之指揮監督,辦理有關事宜。
本專案處理小組審議時,對於政府有關機關處理本會代表所提一般提案、臨時動議、提議及人民請願案件之決定,認為未為適當之改善或處置,或有明顯違法、失職、不當,或有損害本會代表及人民權益之虞時,得經決議函請監察院或司法單位等調查處理。
提起訴願因逾法定期間應為不受理決定,而原行政處分顯屬違法或不當者,受理訴願機關得於決定理由中敘明應由原行政處分機關撤銷或變更之。
訴願事件無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情形,經審查結果,其訴願理由雖非可取,而依其他理由認為原行政處分確屬違法或不當者,仍應以訴願為有理由。 原行政處分機關答辯欠詳或逾期不答辯,而事實未臻明確者,受理訴願機關得依職權調查事實逕為決定,或認訴願為有理由而逕行撤銷原行政處分,責令另為行政處分。
提起訴願因逾法定期間應為不受理決定,而原行政處分顯屬違法或不當者,受理訴願機關得於決定理由中敘明應由原行政處分機關撤銷或變更之。
訴願事件無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情形,經審查結果,其訴願理由雖非可取,而依其他理由認為原行政處分確屬違法或不當者,仍應以訴願為有理由。 原行政處分機關答辯欠詳或逾期不答辯,而事實未臻明確者,受理訴願機關得依職權調查事實逕為決定,或認訴願為有理由而逕行撤銷原行政處分,責令另為行政處分。
投票監察員之職務如左: 一、於投票開始前,查點選票數目,監督發票員之分發選票。投票完畢後,查點發出數目及用餘票數,並填具報告書。 二、於投票開始前,當眾開驗票匭,並加鎖及封條。 三、糾察秩序,並監察投票程序有無疏略及違法情事。 發票員由本院議事處(以下簡稱議事處)派定,受投票監察員之指揮監督,辦理有關發票事宜。
開票監察員之職務如下: 一、於開票前當眾驗明票匭封識,依次啟封取票。 二、查驗選票有關廢票,並將有效選票遞交開票員,轉交唱票員唱票。 三、監察唱票員唱名報數。 四、監察整理選票,依各候選人所得之票分摺記數,並轉告記票員記錄。 五、維持開票時會場秩序,並監察開票程序有無疏略及違法情事。 開票員、唱票員、記票員等,由議事處派定,受開票監察員之指揮監督,分辦有關開票事宜。
提起訴願因逾法定期間應為不受理決定,而原行政處分顯屬違法或不當者,受理訴願機關得於理由中敘明應由原行政處分機關撤銷或變更之。
訴願事件無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情形,經實體審查結果,其訴願理由雖非可取,而依其他理由認為原行政處分確屬違法或不當者,仍應以訴願為有理由。 原行政處分機關答辯欠詳或逾期不答辯,而事實未臻明確者,受理訴願機關得依職權調查事實逕為決定或認訴願為有理由逕行撤銷原行政處分,責令另為行政處分。
訴願事件無訴願法第七十七條情形,經實體上審查結果,其訴願理由雖非可取,而依其他理由認為原處分確屬違法或不當者,仍應以訴願為有理由。 原處分機關答辯欠詳或逾期不答辯,而事實未臻明確者,受理訴願機關得依職權調查事實逕為決定,或認訴願為有理由而逕行撤銷原處分,責令另為處分。
提起訴願因逾法定期間應為不受理決定,而原處分顯屬違法或不當者,受理訴願機關得於決定理由中敘明應由原處分機關撤銷或變更之。
訴願事件無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情形,經審查結果,其訴願理由雖非可取,而依其他理由認為原處分確屬違法或不當者,仍應以訴願為有理由。 原處分機關答辯欠詳或逾期不答辯,而事實未臻明確者,受理訴願機關得依職權調查事實逕為決定,或認訴願為有理由而逕行撤銷原行政處分,責令另為行政處分。
提起訴願因逾法定期間應為不受理決定,而原行政處分顯屬違法或不當者,受理訴願機關得於決定理由中指明應由原行政處分機關撤銷或變更之。
訴願事件無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情形,經審查結果,其訴願理由雖非可取,而依其他理由認為原行政處分確屬違法或不當者,仍應以訴願為有理由。 原行政處分機關答辯欠詳或逾期不答辯,而事實未臻明確者,受理訴願機關得依職權調查事實逕為決定,或認訴願為有理由而逕行撤銷原行政處分,責令另為行政處分,以加重其責任。
法官評鑑委員會調查結果,認為受評鑑人品德操守有損司法信譽、嚴重違 反辦案程序或開庭態度嚴重不良有損司法形象者,應為送請司法院人事審 議委員會參處之決議,並得為懲處內容之建議。 法官評鑑委員會因評鑑而知悉法官有違法或失職之具體事實者,應由各該 法院報請司法院分別情形依法處理。
下列文件準用人民書狀之處理程序: 一、依公務員懲戒法或法官法相關規定移送本院審查之案件。 二、審計機關依審計法及有關法令規定報請本院依法處理之案件。 三、各機關團體送請本院查辦之案件。 四、本院委員建議查辦之案件。 五、有關公務人員或機關之工作設施違法失職事件之傳單、啟事或新聞報導情節重大者。
左列人民書狀應為不受理之處理: 一、被訴人非本院職權行使對象者。 二、陳訴事由不屬本院職權範圍者。 三、應向司法或軍法機關提起訴訟者。 四、應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者。 五、陳訴人自誤訴願或訴訟程序或放棄權利者。 前項第三款至第五款之案件,如被訴人有瀆職或重大違法失職情事者,仍應處理。
左列人民書狀應為不予調查之處理。但如被訴人有瀆職或重大違法失職嫌疑需要即予調查者,仍應調查。 一、已進入行政救濟程序者。 二、已進入司法或軍法偵審程序者。 三、已分送其上級機關或有關機關處理者。 四、以副本或匿名文件送院者。
巡察之目的如下: 一、調查行政院及其所屬機關之工作及設施有無違法或失職。 二、調查中央或地方公務人員有無違法或失職。 三、調查政府各機關預算執行,財務審核及年度總決算審核報告有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