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 前項委員會任期二年,其中專家學者不得少於委員會總人數三分之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開發單位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委員應迴避表決。 中央主管機關所設之委員會,其組織規程,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直轄市主管機關所設之委員會,其組織規程,由直轄市主管機關擬訂,報請權責機關核定後發布之。 縣(市)主管機關所設之委員會,其組織規程,由縣(市)主管機關…
…疏於執行時,受害人民或公益團體得敘明疏於執行之具體內容,以書面告知主管機關。 主管機關於書面告知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仍未依法執行者,人民或公益團體得以該主管機關為被告,對其怠於執行職務之行為,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其執行。 行政法院為前項判決時,得依職權判令被告機關支付適當律師費用、偵測鑑定費用或其他訴訟費用予對預防及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有具體貢獻之原告。 第八項之書面告知…
出版事業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出版事業之登記及管理事項。 二、出版事業之輔導及獎助事項。 三、出版品之登記及統計事項。 四、國外出版品進口之審核事項。 五、國內出版品出口之審核事項。 六、有關出版事業之國際活動輔導事項。 七、其他有關出版行政事項。
電影事業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電影事業、電影從業人員與其團體之輔導、管理及獎助事項。 二、電影片供應之規劃、分配事項。 三、電影片之檢查、取締及准演執照之核發事項。 四、有關電影片宣傳品之審查、取締事項。 五、電影片檢查標準之訂定及解釋事項。 六、電影事業之調查及統計事項。 七、有關電影事業之國際活動輔導事項。 八、其他有關電影行政事項。
廣播電視事業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廣播電視事業、廣播電視從業人員、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與其團體之輔導、管理及獎助事項。 二、廣播電視節目及廣告之審查、取締事項。 三、廣播電視事業之調查及統計事項。 四、廣播電視事業之國際活動輔導事項。 五、錄影節目製作、發行事業之輔導及管理事項。 六、有關錄影節目之審查、取締事項。 七、其他有關廣播電視行政事項。
第十三條至第十六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位之職系,依公務職位分類法及職系說明書,就一般行政管理、新聞行政、新聞報導、公共關係、法制、編輯、翻譯、人事行政、社會教育行政、圖書館管理、文書、事務管理、會計、統計及其他有關職系選用之。
新聞局為編譯各種外文書刊、製作視聽資料及輔導廣播電視業務,所需專門人才,得報准行政院聘用之。
新聞局於必要時,得報准行政院設委員會,聘請有關專家充任委員,均為無給職;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調用之。
新聞局辦事細則,由局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本通則依行政院新聞局組織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制定之。
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得視實際需要,會同外交部報奉行政院核准後,於國外設新聞機構,其標準如左: 一、在有外交關係設有使館之國家,得視其事務之繁簡及是否兼辦鄰近國家、地區事務,設新聞參事處或新聞專員處。 二、在無外交關係國家、地區或有外交關係國家使館駐在地以外之重要地區,得設新聞處;必要時並得設分處。設在無外交關係國家、地區之新聞機構,其對外名義視環境需要酌定之。
第五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位之職系,依公務職位分類法及職系說明書,就新聞行政、一般行政、翻譯、文書、事務管理及其他有關職系選用之。
本社設董事會,置董事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董事長,均由行政院院長就左列人員遴聘之: 一、對大眾傳播富有研究之專家、學者。 二、大眾傳播事業人員。 三、社會公正人士。 前項董事,其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董事總額二分之一。
本社設監事會,置監事三人至五人,其中一人為常務監事,均由行政院院長就左列人員遴聘之: 一、對大眾傳播富有研究之專家、學者。 二、大眾傳播事業人員。 三、社會公正人士。 前項監事,其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監事總額二分之一。
董事、監事之任期為三年,期滿後得續聘一次,但續聘人數不得超過總人數二分之一。 董事、監事因辭職、死亡或因故無法執行業務時應予解聘,其所遺缺額,由行政院院長依前兩條規定補聘之。 補聘之董事、監事,其任期以補足原任者之任期為止。
本臺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新聞局。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新聞記者公會之主管機關為各級社會行政機關,其目的事業並受有關機關 之指揮監督。
本法稱主管官署者:在中央為行政院新聞局;在地方為省 (市) 政府及縣 (市) 政府。
新聞紙或雜誌之發行,應由發行人於首次發行前,填具登記聲請書報經該 管直轄市政府或該管縣 (市) 政府轉報省政府,核與規定相符者,准予發 行,並轉請行政院新聞局發給登記證。 前項登記手續各級機關均應於十日內為之,並不收費用。 登記聲請書應載明之事項如左: 一 名稱。 二 發行旨趣。 三 刊期。 四 組織概況。 五 資本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