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紙及雜誌之發行人,應於每次發行時分送行政院新聞局、地方主管官 署及內政部、國立中央圖書館各一份。
書籍或其他出版品於發行時,應由發行人分別寄送行政院新聞局及國立中 央圖書館各一份,改訂增刪原有之出版品而為發行者,亦同。但出版品係 發音片時,得免予寄送國立中央圖書館。
出版品因受本法所定之行政處分提起訴願時,其受理官署,應於一個月內 ,予以決定,訴願人如依法提起行政訴訟時,行政法院應於受理日起一個 月內裁決之。
為行政處分之官署,如因處分失當,而應負法律責任者,依有關法律辦理 。
出版品如違反本法規定,主管官署得為左列行政處分: 一 警告。 二 罰鍰。 三 禁止出售散佈進口或扣押沒入。 四 定期停止發行。 五 撤銷登記。
…出版品之記載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情節重大者。 五 出版品之記載違反第三十四條之規定情節重大者。 六 出版品經依第三十七條之規定連續三次警告無效者。 前項定期停止發行處分,非經行政院新聞局核定不得執行,其期間不得超 過一年。違反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者,得同時扣押其出版品。
出版品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由行政院新聞局予以撤銷登記: 一 出版品之記載,觸犯或煽動他人觸犯內亂罪、外患罪、情節重大, 經依法判決確定者。 二 出版品之記載,以觸犯妨害風化罪為主要內容,經予以三次定期停 止發行處分,而繼續違反者。
國外發行之出版品,有應受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九條至第四十一條處分之 情形者,行政院新聞局得禁止其進口。 前項違禁進口之出版品,省政府或直轄市政府得扣押之。
本法施行細則,由行政院新聞局定之。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第八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行政院新聞局,對於出版事業或出版品之獎助,依本條例之規定。
出版事業或出版品之獎勵及補助,由行政院新聞局編列預算,每年分項、 分期辦理之。
出版事業或出版品之獎助案,由行政院新聞局邀請專家、學者組織評審委 員會評定之。
行政院新聞局,對於出資獎助出版事業或出版品者,得給與第六條第一款 或第二款之獎勵。
…所得稅獎勵者,不得適用本條之獎勵。 第一項所稱達一定規模製作國產電影片之事業、投資抵減之適用範圍、抵減總額、核定機關、申請期限、程序、抵減率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申請電影片、電影片之廣告片審議分級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資料,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電影片、電影片之廣告片非經中央主管機關審議分級並核准者,不得映演。但教育行政機關主管之教學電影片,不在此限。 電影審議分級不得逾越比例原則。 為辦理電影片之審議分級業務,中央主管機關應組成電影片分級審議會,其成員應包括政府機關代表、各相關領域具有學術或實務經驗之學者、專…
…經營廣播、電視事業者,應檢具設立申請書、營運計畫及其他規定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籌設;經核可或得標者,由主管機關發給籌設許可。 前項營運計畫,應載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總體規劃。 二、人事結構及行政組織。 三、經營計畫及營運時程規劃。 四、節目規劃、內部流程控管及廣告收費原則。 五、財務結構。 六、如為付費收視聽者,其收費基準及計算方式。 七、人才培訓計畫。 八、設備概況及建設計畫…
電臺電波發射機天線周圍地區,因應國家利益需要,得由主管機關會同內政部、交通部劃定範圍,報經行政院核定後,函請當地主管建築機關,限制建築。
對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之行政處分不服者,直接適用行政訴訟程序;對主管機關依其他法律所為之處分不服者,亦同。 本法修正施行前,尚未終結之訴願事件,依訴願法規定終結之。
本基金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新聞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