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核及執行之督導事項。 四、關於建教合作契約之審核事項。 五、關於重大修建工程計畫之審核事項。 六、關於學生生活輔導、文康活動之指導事項。 七、關於各單位重要業務之協調事項。 八、其他院內行政之重要事項及法令規定應經本會議決議事項。 前項事項,如有急速處分之必要時,得先由院長行之,提報本會議備查。
關於行政事務卷宗冊圖表及其他文書保存期限如左: 一、關於特為重要,可引為規例,與應常備查考之用者,永遠保存,如上 級命令、各種法令、重要「稿件」、業務計劃、人事文卷、匪碟聯保 切結、統…
…導師,就年在二十四歲以上,具有薦任職任用資格 (導師得委任) ,並合於左列標準之一者遴任之。 (一) 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監獄官、犯罪矯治、犯罪防治 、教育行政、社會行政人員考試及格者。 (二) 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監獄官、犯罪矯治、犯罪防治 、教育行政、或社會行政人員考試及格,曾任監所委任職三年以上 成績優良者…
…虞者,受刑人應舉其原因及事實,向評估會議申請迴避。 前項申請,由評估會議決議之,並作成紀錄。執行機關應將決議要旨以書面通知受刑人。 受刑人不服前項評估會議之駁回決定者,僅得於對實體決定提起申訴或行政訴訟時,一併聲明不服。 評估會議主席明知委員有第三項情形不自行迴避,且未經受刑人申請迴避者,應依職權命其迴避。 依第三項及前項規定迴避之委員,不計入該評估案件之出席委員人數,並作成紀錄。
矯正學校學生之入校,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國小部、國中部學生入校後,矯正學校應依規定編班,並於學生入校十四日內繕造該入校學生名冊五份,除一份報法務部外,一份存校,一份報學生戶籍所在地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由其督責學生學籍之歸屬,二份送學生戶籍所在地學區之學校,由其於收到學生名冊十四日內編列學生學籍並報其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二、高中部及高職部學生入校後,矯正學校應依規定編定科別、班級並於學…
矯正學校學生之出校,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生出校時,應回其學籍所屬學校就讀,如有轉學需要,依一般轉學規定辦理。 二、高中部及高職部學生出校時,矯正學校應協助學生,依其意願繼續接受銜接教育。 三、矯正學校應於學生出校後十四日內繕造學生異動名冊五份,除一份報法務部外,一份存校,一份報學生學籍所在地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二份送學生學籍所屬學校,由其於收到學生名冊十四日內報其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矯正學校學生之畢業證書或修業證明書核發,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矯正學校應檢具其畢業或短期修業學生名冊送學生學籍所屬學校,由其依規定編列名冊,繕製畢業證書或修業證明書,並於當年七月底前,造列名冊三份,一份存校,一份送矯正學校,一份報其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並永久保存。 二、學生學籍所屬學校,應以前款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之文號,為矯正學校學生畢業證書或修業證明書之文號。
矯正學校應成立學生學籍安置小組,依本辦法規定妥適安置入校及出校學生學籍歸屬。 遇特殊個案,得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由其邀集相關機關專案處理。
矯正學校學生學籍之管理,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派員訪視與督導。
監獄依受刑人之類別分為左列八種: 一、女監。 二、病監。 三、少年監。 四、累犯監。 五、外役監。 六、高度安全監。 七、中度安全監。 八、低度安全監。 前項各種監獄,由司法行政部以命令指定之,必要時得增加或變更之。
一、為使各監所對受刑人或被告移住病舍能有統一標準,特依據五十五年 度司法行政檢討會議第五號重要議題決議案有關規定,訂定本辦法。
所外戒治方式如下: 一、接受行政院衛生署指定辦理藥癮治療之醫事機構戒治。 二、參與政府立案之社教機構所主辦具有戒治功能之活動。 前項所外戒治應由所方派員戒護實施。
為實現本法第一條所定目的,行政院、主管機關與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保護機構及分會應本於協力合作之精神,於職掌範圍內致力於足以落實促進本法目的之具體措施,共同建構充分尊重、同理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權益保障之環境。
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所定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以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年度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平均計算,計算至小數第二位,第三位四捨五入。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第二年起,前項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百分之五時,主管機關應於當年五月底前報請行政院核定調整之。 前項所定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主管機關應自行政院核定調整實施日之翌年開始重新起算。
地方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依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或依舊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命返還、行使舊法第十二條第二項所定求償權時,得先與犯罪行為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或依法應返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之人協商,並審酌其一切情況,准予分期給付或延期清償。協商不成立時,依法移送行政執行或依訴訟程序行使求償權。
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所稱之公益團體,指依民法或其他法律設立並具備個人資料保護專業能力之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及行政法人。
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事項,應依行政院所屬機關電腦設備安全暨資訊 機密維護準則及法務部暨所屬各機關資訊作業安全機密維護實施要點辦理 。
行政院新聞局 (以下簡稱本局) 為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以下簡稱 本法) 處理個人資料,特訂定本辦法。
… 第八條所列之情形,不得為之。 個人資料依有關法令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或為國際傳遞及利用時,應由檔 案負責人填具報告書 (如附表一) 陳奉局長核准後行之。 附表一: 行政院新聞局利用或傳遞個人資料報告書 說│本局保有之個人資料如欲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含內部使用及提供當 │事人以外之第三人) 或欲利用有線電、無線電、光學系統或其他電磁 │系統等經由通信…
…案有變更時,檔案負責人應於一個月內將相關事項 公告,並副知本局綜計處。 公告之格式如附表二。 附表二: ┌──────────────────────────────┐ │ 行政院新聞局保有電腦處理個人資料檔案相關事項 │ ├─┬─┬─┬──┬──┬──┬──┬──┬──┬──┬───┤ │編│個│保│個人│個人│個人│個人│個人│個人│國際│受理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