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但行政院得分別情形定其一部或全部之施行日期。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五日修正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考試院為辦理全國公務人員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選行政事宜,特設考選部(以下簡稱本部)。
本部對於承辦考選行政事務之機關有指示監督之權。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考選政策、制度、法規之資料蒐集、規劃、擬訂、研究發展及公務人才招募。 二、公務人員考試之典試、試務及業務法令之擬議、解釋。 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之典試、試務及業務法令之擬議、解釋。 四、國家考試試題之編製、管理、分析及測驗技術之研究發展。 五、國家考試數位發展及資通安全防護之規劃及管理。 六、其他有關考選行政事宜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發展。
高科技或稀少性工作類科之技術人員,得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另訂特種考試規則辦理之。 前項高科技或稀少性工作類科標準,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第一項考試及格人員,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機關以外之機關任職。
…其轉任簡任低職等職務及先以薦任第八職等或第九職等任用者,除予合格實授外,其依規定應取得之較高官等、職等任用資格,仍予保留。 第一項考試及格人員,按報名轉任機關,由國家安全會議、國家安全局、國防部、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其所屬機關(構)、中央及直轄市政府役政、軍訓單位任用,並僅得於各轉任機關間轉調。但轉調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其所屬機關(構),以具有航海(空)、造船、輪機、…
外國人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得應農業技師考試之檢覈: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 校農學相當系、科畢業,並曾在中華民國行政機關或公、民營事業機 構擔任農業相當技術工作,成績優良,有證明文件者。其服務年資, 大學以上畢業者為四年,專科學校畢業者為五年。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
外國人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得應工業技師考試之檢覈: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 校工學相當系、科畢業,並曾在中華民國行政機關或公、民營事業機 構擔任工業相當技術工作,成績優良,有證明文件者。其服務年資, 大學以上畢業者為四年,專科學校畢業者為五年。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
外國人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得應礦業技師考試之檢覈: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 校礦學相當系、科畢業,並曾在中華民國行政機關或公、民營事業機 構擔任礦業相當技術工作,成績優良,有證明文件者,其服務年資, 大學以上畢業者為四年,專科學校畢業者為五年。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
檢覈依考試法第二十六條及各該項人員檢覈辦法之規定辦理。但第七條至 第十九條應考人,受中華民國行政機關或公立學校聘用,或在主管機關許 可設立之事業機構服務者,得酌免面試或實地考試。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人事政策、人事制度、人事法規、人事管理之綜合研議及規劃。 二、公務人員任用、陞遷、俸給、考績、激勵、服務、請假、協會、行政中立、醫事人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聘用人員、公教人員保險等有關法令之擬議及解釋。 三、各機關組織法規之職稱、官等、職等與各官等職等員額配置及各機關職務歸系之審議。 四、公務人員任免…
行政院及所屬中央二級或相當二級機關及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跨列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人事主管人員之派免、遷調,應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先會商本部。
行政院為統籌所屬各機關之人事行政,設人事行政局 (以下簡稱本局) 。 本局有關考銓業務,並受考試院之監督。
本局設左列各處、室: 一、企劃處。 二、人力處。 三、考訓處。 四、給與處。 五、地方人事行政處。 六、資訊室。 七、秘書室。
企劃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行政院所屬人事行政業務之綜合規劃事項。 二、關於綜合性人事行政法制業務之研究建議事項。 三、關於行政院所屬各級人事機構之設置、變更之擬議及人事人員之派免 、遷調、考核、獎懲事項。 四、關於各國人事行政資料之蒐集、編譯事項。 五、其他有關企劃事項。
人力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之公務人力規劃及人才儲備事項。 二、關於行政院所屬各機關編制及預算員額案件之擬議事項。 三、關於行政院所屬各級行政機關簡任以上人員及公營事業機構首長、董 監事派免、遷調之審…
考訓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行政院所屬公務人員考績、考成、考核、獎懲之研究建議及執行 規劃事項。 二、關於行政院所屬公務人員訓練及進修之協調、審議及執行規劃事項。 三、關於行政院所屬公務人員勳獎、榮典、褒揚、表揚、激…
給與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員工給與之規劃及擬議事項。 二、關於政務官退職酬勞金給與之擬議及發放事項。 三、關於行政院所屬公務人員退休、撫卹之核轉及研究建議事項。 四、關於行政院所屬公務人員資遣案件之擬議事項。 五、關於行政院所屬公務人員保險業務之研究建議事項。 六、其他有關員工給與之規劃及擬議事項。
地方人事行政處掌理各縣 (市) 政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鄉 (鎮、市) 公所及其所屬機關、縣 (市) 議會及鄉 (鎮、市) 民代表會之人事行政事 項。
資訊室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人事行政資訊系統之統籌規劃及推動事項。 二、關於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人事資料之蒐集、彙整及運用事項。 三、關於本局資訊業務之規劃、設計及辦公室自動化之推動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