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中心之人事(含人事查核)、會計業務,由行政組辦理之。
…科別或該科別所屬數科聯合技師公會代表,被付懲戒技師科別未設立技師公會者,為其依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所加入科別之技師公會或數科聯合技師公會代表。 二、學者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七人。 三、主管機關與相關行政機關代表六人: (一)法務部代表一人。 (二)技師中央主管機關代表一人。 (三)技師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四人。 前項第一款委員由各科別技師公會及數科聯合技師公會各推薦一人;同一科別技師公…
…科別或該科別所屬數科聯合技師公會代表,被付懲戒技師科別未設立技師公會者,為其依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所加入科別之技師公會或數科聯合技師公會代表。 二、學者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七人。 三、主管機關與相關行政機關代表六人: (一)法務部代表一人。 (二)技師中央主管機關代表一人。 (三)技師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四人。 懲戒委員會之委員,不得兼任覆審委員會之委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執行及公開於資訊網路,並分別通知申請交付懲戒者與被付懲戒技師及其所屬公會: 一、被付懲戒之技師屆期未申請覆審。 二、覆審委員會決議書送達被付懲戒之技師後,未於法定期間提起行政訴訟。 三、被付懲戒人提起行政訴訟,經判決確定。
經濟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配合全國行政資訊系統之建立,特設置「經濟 部資訊中心」 (以下簡稱本中心) ,以負責本部及所屬各單位行政業務電 腦化計畫之推行工作。
本中心掌理左列事項: 一、本部行政資訊系統之整體規劃、協調及推動事項。 二、本部及所屬單位行政業務電腦化應用系統之規劃設計、程式設計與測 試、系統測試及系統維護。 三、部屬單位電子計算機硬體設備租購之初審事項。 四…
本中心人事、會計、行政管理等事項均由經濟部統籌辦理。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處理法制事務,特設法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依本會組織條例第十六條之規定設 游離輻射安全諮詢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依本會組織條例第十六條之規定設 核子設施安全諮詢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於核子事故發生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設核子事故調查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一、核子反應器爐心發生融損或核分裂產物外釋量相當於碘—一三一達一百兆貝克(約相當於二七○三居里)以上之放射性物質時。 二、核子事故被害人以訴訟請求賠償且法院要求本會提供調查報告以為佐證時。 三、其他經本會認定須設置本委員會時。
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七人,由本會主任委員聘請下列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組成之: 一、本會四人至五人。 二、行政院所屬相關部會四人至五人。 三、發生核子事故所在地地方政府一人至二人。 四、專家學者四人至五人。 前項委員均為無給職。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以下簡稱原委會) 暨行政院衛生署 (以下簡稱衛生 署) 依原子能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五條之規定,設置醫用放射線從業人員資 格審查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依本會組織條例第十六條之規定設 環境評估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
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一人,由本會聘請左列人員組成之: 一、內政部營建署署長。 二、交通部觀光局局長。 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處處長。 四、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處處長。 五、行政院衛生署保健處處長。 六、核子設施所在地之縣 (市) 長。 七、專家學者。 前項第七款委員之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經濟部次長兼任,委員十二人至十四人,由主任委員就左列人員聘兼之: 一、財政部次長一人。 二、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一人。 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一人。 四、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一人。 五、對產業、經貿、財稅或法律等富有研究與經驗之學者、專家八人至十人。 前項第五款聘兼委員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一次。 本會聘兼委員為無給職。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秘書一人至三人,由電路布局專責機關業務有關人員調兼之,辦理本會一般行政事務。
… │(5) │由研究員兼任。 │ ├────┼─────────────┼──┼────────┤ │主任 │薦任第八職等 │1 │一 行政室。 │ │ │ │(1) │二 試驗站主任兼│ │ │ …
經濟部水利處設第一至第十河川局 (以下簡稱各局) ,掌理下列事項: 一、水文及規劃基本資料之測驗、調查及其資料統計分析、管理與河川排 水及海堤治理計畫之規劃事項。 二、工程之勘測、設計、工務行政及監工等事項。 三、河川、排水、海堤管理、河川海堤區域之勘測、工程用地取得及違法 違規行為之預防與取締處罰等事項。 四、器材之供應支配及運輸保管事項。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經濟部主管次長兼任,綜理會務;副主任委員二 人,由臺北市政府及臺北縣政府各派員兼任,襄理會務;置委員二十一人 ,由下列人員兼任之: 一、內政部代表一人。 二、經濟部代表六人。 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代表一人。 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代表一人。 五、臺北市政府代表六人。 六、臺北縣政府代表六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