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害人有刑法第八十七條、第九十一條之一之情形者,檢察機關應於加害人受保安處分期間屆滿前三個月內,或收受法院免除或停止其保安處分執行之裁定後二週內,將裁判書、前科紀錄、治療紀錄、司法精神鑑定報告及其他相關文件、資料,提供予加害人戶籍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但檢察機關已依法向法院聲請許可延長保安處分,並經法院裁定許可者,無須提供資料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受理舉發之機關及人員,對於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資料,應嚴予保密;對於舉發人之舉發書、書面紀錄或其他資料,除有絕對必要者外,應另行保存,不附於調查或偵查案卷內。 違反前項規定,應依刑法或其他法令處罰或懲處。
巡防機關人員非遇第三條或第四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使用武器及器械 ,因而致人於死或受傷者,除加害之巡防機關人員依刑法處罰外,被害人 由該管巡防機關先給予醫療費、慰撫金及喪葬費;但出於故意之行為,該 管巡防機關得向行為人求償。 巡防機關人員依本辦法使用器械,因而致人於死或受傷者,其醫療費及喪 葬費由各該巡防機關負擔。 前二項醫療費、慰撫金及喪葬費之基準,由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另定之。
本準則依陸海空軍刑法第七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條所定撤職,規定如下: 一、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宣告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自判決確定之日起撤職。 二、受保安處分、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者,自裁判確定之日起撤職。但因緩刑而付保護管束或刑法第九十二條規定,以保護管束代保安處分者,不在此限。 三、因案通緝者,自通緝之日起撤職。 四、依陸海空軍懲罰法規定應撤職者,自核定之日起撤職。 五、其他重大原因必須撤職者: (一)有嚴重敗壞軍…
…取或基礎教育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撤銷錄取資格或退學: 一、因病、公、事請假併計超過教育計畫所定時間六分之一,或事假超過教育計畫所定時間八分之一。 二、犯內亂、外患、不能安全駕駛、賭博罪或刑法妨害風化罪章、詐欺背信及重利罪章、貪污治罪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列之罪,經有罪判決、緩起訴處分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有罪判決、緩起訴處分確定或受觀察、…
…二個月本俸(薪額)之財產懲罰,或品德類記過之懲罰。但累計申誡三次視為記過一次、記過三次視為記大過一次者,不在此限。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前項甄選: 一、犯內亂、外患、不能安全駕駛、賭博罪或刑法妨害風化罪章、詐欺背信及重利罪章、貪污治罪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列之罪,經有罪判決、緩起訴處分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有罪判決、緩起訴處分確定或受觀察、…
…二十年;香港、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須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 二、合於招生簡章所定體格檢查標準者。 學員生入學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入學: 一、犯內亂、外患、不能安全駕駛、賭博罪或刑法妨害風化罪章、詐欺背信及重利罪章、貪污治罪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列之罪,經有罪判決、緩起訴處分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有罪判決、緩起訴處分確定或受觀察、…
學員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開除學籍: 一、經審核入學資格不符。 二、犯內亂、外患、不能安全駕駛、賭博罪或刑法妨害風化罪章、詐欺背信及重利罪章、貪污治罪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列之罪,經有罪判決、緩起訴處分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有罪判決、緩起訴處分確定或受觀察、…
…二十年;香港、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須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 二、合於招生簡章所定標準。 前項學生、研究生入學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入學: 一、犯內亂、外患、不能安全駕駛、賭博罪或刑法妨害風化罪章、詐欺背信及重利罪章、貪污治罪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列之罪,經有罪判決、緩起訴處分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有罪判決、緩起訴處分確定或受觀察、…
…情形之一者,應予開除學籍: 一、修業期間經後功抵前過,功過相抵後累計記大過三次或一次記大過三次。 二、違反考試規則經學生獎懲評議委員會評定為考試舞弊。 三、犯內亂、外患、不能安全駕駛、賭博罪或刑法妨害風化罪章、詐欺背信及重利罪章、貪污治罪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列之罪,經有罪判決、緩起訴處分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四、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有罪判決、緩起訴處分確定或受觀察、…
各單位如有盜賣、侵占或竊取軍品情事,其盜賣、侵占、竊取或買受之軍 民,除依陸海空軍刑法及其他有關法令嚴予懲處外,負責保管該項軍品之 人員,應由主管單位查明實際情形,按照財產遺失損毀賠償之處理規定, 責令予以適當之賠償,並儘可能追回贓物。如有資敵情事者,除依法處刑 外,其直屬單位主管及政戰主管人員,應按情節嚴予處分。
執行、羈押在軍事監獄、看守所之已、未決軍事犯及俘虜,依軍事犯補給 卡,以實際羈押天數,按國軍給予,發給主副食費。 軍事犯進出監所日期,由軍事犯管理單位,根據軍事看守所管理規則所定 押、提、釋票回證或監獄行刑法所定之判決書、指揮執行書,列入軍事犯 主副食費名冊,並由財勤單位依前述證件認定之。
本基金之用途如左: 一、擴充及改良各項作業設備之支出。 二、發給作業者勞作金之支出。 三、補助軍事受刑人及被告之飲食支出。 四、軍事受刑人及被告之獎勵支出。 五、作業管理人員之獎勵支出。 六、教學訓練支出。 七、管理及總務支出。 八、其他有關作業之支出。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支出,比照監獄行刑法及羈押法之規定辦理。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得比照監獄行刑法、羈押法之規定,在基金額 度內,循預算程序撥充基金或以未分配賸餘處理。
軍事犯於勞動作業期間,如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各該監所長官依 監獄行刑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懲處之。 一、怠忽作業,擅離工地。 二、不聽指揮。 三、其他不良之行狀者。
居住眷村之人如於眷村之內犯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百七十五條或第 一百七十六條行為之一經判刑確定者,應撤銷其配舍權或眷舍居住權。
稅務關務人員有違法失職行為,而涉嫌觸犯刑法者,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如其行政責任已達一次記二大過之標準者,應先予行政處分。
稅務關務人員涉嫌觸犯刑法,經法院偵辦已為不起訴處分、或免訴、或無 罪之宣告、或受判決有罪而受緩刑之宣告者,仍得依本辦法或其他有關法 令之規定,予以懲處。
…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 ,經判刑確定者。 六、受宣告強制工作之保安處分或流氓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或執行完畢未滿五年者。受其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 七、曾犯刑法或其特別法之貪污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 八、曾犯刑法或其特別法之投票行賄、收賄罪、妨害投票或競選罪、包攬賄選罪,或利用職務上之機會或方法犯侵占、詐欺、背信或偽造文書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