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辦法執行被檢舉機動車輛噪音檢驗測定之人員,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機關訓練合格,並取得合格證書。
本準則依噪音管制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噪音管制區劃分為下列四類,依其土地使用現況、行政區域、地形地物、人口分布劃分之: 一、第一類噪音管制區:環境亟需安寧之地區。 二、第二類噪音管制區:供住宅使用為主且需要安寧之地區。 三、第三類噪音管制區:以住宅使用為主,但混合商業或工業等使用,且需維護其住宅安寧之地區。 四、第四類噪音管制區:供工業或交通使用為主,且需防止噪音影響附近住宅安寧之地區。
噪音管制區類別之劃分,得參考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地區之土地使用計畫及使用情形予以粗分類,再依噪音現況逐步調整劃定。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進行噪音管制區劃分之粗分類原則如下: 一、轄境內屬實施都市計畫地區者: (一)第一類噪音管制區:風景區、保護區。 (二)第二類噪音管制區:文教區、學校用地、行政區、農業區、水岸發展區。 (三)第三類…
實施都市計畫、區域計畫之地區,須劃定噪音管制區者,應於適當地點設置監測點蒐集全日環境音量,依一般地區音量標準值,劃定各類噪音管制區。
…條之一般地區音量標準值如下: ┌─────────┬────────┐ │ 時段│均能音量(Leq) │ │ 音量 ├──┬──┬──┤ │噪音管制區 │日間│晚間│夜間│ ├─────────┼──┼──┼──┤ │第一類 │55 │50 │45 │ ├─────────┼──┼──┼──┤…
各類別噪音管制區劃定原則如下: 一、相鄰二噪音管制區之劃定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將第四類噪音管制區相鄰之地區,劃為第一類或第二類噪音管制區。 (二)將第三類噪音管制區相鄰之地區,劃為第一類噪音管制區。…
學校、圖書館、醫療機構及其他有特別需要安寧之場所,得將該場所之周界外五十公尺範圍內,劃為各該類噪音管制區之特定噪音管制區。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劃定或重新劃定公告噪音管制區前,應會商相關機關,並公開展覽一個月徵求修正意見;其有修正意見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公開展覽期限屆滿後,再會商相關機關檢討定案後公告之,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各類噪音管制區之公告,應以文字或圖例表示,以圖例表示者,其顏色標示第一類為淺藍色系,第二類為淺綠色系,第三類為淺黃色系,第四類為淺紅色系,並應於邊界加註文字說明。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劃定公告各類噪音管制區後,應每二年檢討公告之。但有特殊情形,得提前或延後一年檢討。
本準則修正發布施行前,原噪音管制區劃定之公告實施未滿二年者,得繼續適用,並於二年期限屆滿後,依本準則規定檢討劃定。
本標準依噪音管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申請核發本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之易發生噪音設施許可證,應繳納審查費每件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三項、第四項所定辦法及準則申請核發、沿用、延伸或修改機動車輛車型噪音審驗合格證明(以下簡稱合格證明)及機動車輛噪音驗證核可者,其審查費收費基準如下: 一、申請核發合格證明,每次新臺幣二千元。 二、申請沿用、延伸或修改合格證明,每次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三、申請機動車輛噪音驗證核可,每輛新臺幣五十元。但機動車輛噪音驗證核可與進口汽車空氣污染物驗證核章合併申請者,每輛新臺幣二十元。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一項受理噪音改善計畫或補助計畫之審查,應收取審查費每件新臺幣三萬元。 營運或管理機關(構)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程序中所檢附之補正資料,不另收費。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前條噪音改善計畫或補助計畫後,應以書面通知營運或管理機關(構)於二十日內繳費。 營運或管理機關(構)未依規定繳納審查費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停止審查或核定程序,並將噪音改善計畫或補助計畫退還。
本標準依噪音管制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運輸系統。 五、時段區分: (一)早:指上午五時至上午七時。 (二)晚:指晚上八時至晚上十時。 (三)日間:指上午七時至晚上八時。 (四)夜間:指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五時。 六、管制區:指噪音管制區劃定作業準則規定之第一類至第四類噪音管制區。 七、音量單位:分貝(dB(A)) ,A 指噪音計上 A 權位置之測量值。 八、測定音源音量:指欲測定之陸上運輸系統交通噪音量。 九、背景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