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執行機關得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履行之。 前項代履行之費用,由執行機關估計其數額,命義務人繳納;其繳納數額與實支不一致時,退還其餘額或追繳其差額。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不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依其情節輕重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怠金。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不行為義務而為之者,亦同。
代履行費用或怠金,逾期未繳納者,移送行政執行處依第二章之規定執行之。
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 即時強制方法如下: 一、對於人之管束。 二、對於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 三、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 四、其他依法定職權所為之必要處置。
人民因執行機關依法實施即時強制,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特別損失時,得請求補償。但因可歸責於該人民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前項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為限。 對於執行機關所為損失補償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損失補償,應於知有損失後,二年內向執行機關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五年者,不得為之。
法律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之規定者,自本法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不適用之。 本法修正施行前之行政執行事件,未經執行或尚未執行終結者,自本法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依本法之規定執行之;其為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之事件,移送該管行政執行處繼續執行之。 前項關於第七條規定之執行期間,自本法修正施行日起算。
本法施行細則,由行政院定之。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但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本法所稱政府,係指國民政府及其所屬之行政機關而言。
…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而為前項各款行為之一。 第一項所稱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指如流入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境外敵對勢力,將重大損害國家安全、產業競爭力或經濟發展,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並經行政院公告生效後,送請立法院備查: 一、基於國際公約、國防之需要或國家關鍵基礎設施安全防護考量,應進行管制。 二、可促使我國產生領導型技術或大幅提升重要產業競爭力。 前項所稱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認定…
警察或海岸巡防機關於必要時,對下列人員、物品及運輸工具,得依其職權實施檢查: 一、入出境之旅客及其所攜帶之物件。 二、入出境之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 三、航行境內之船筏、航空器及其客貨。 四、前二款運輸工具之船員、機員、漁民或其他從業人員及其所攜帶之物件。 對前項之檢查,執行機關於必要時,得報請行政院指定國防部命令所屬單位協助執行之。
本法施行細則及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行政院為辦理研究發展、綜合規劃、管制考核、行政資訊管理、政府出版 品管理及促進地方發展工作,設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 會) 。
研究發展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政治及社會發展相關問題之研究分析事項。 二、關於行政院施政有關問題及行政業務研究發展事項。 三、關於民意調查之舉辦及輿情分析事項。 四、關於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民意調查工作之協調及推動事項。 五、關於行政院所屬各機關研究發展工作之規劃、協調及推動事項。 六、關於行政效率與為民服務工作之規劃、協調及推動事項。 七、其他有關研究發展事項。
綜合計畫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行政院年度施政方針之研議事項。 二、關於行政院年度施政計畫之編製事項。 三、關於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年度施政計畫之審議事項。 四、關於施政計畫相關法令之研訂事項。 五、關於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中、長程計畫之審議、協調及推動事項。 六、關於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組織結構及功能之研析事項。 七、其他有關施政規劃事項。
管制考核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施政計畫之管制及考核事項。 二、關於行政院重要會議決定、決議及院長指示事項之追蹤事項。 三、關於行政院施政問題之專案調查、追蹤、協調及考核事項。 四、關於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文時效管制之規劃及推動事項。 五、關於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年度工作考成事項。 六、關於國營事業年度工作考成事項。 七、其他有關管制考核事項。
資訊管理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行政資訊系統之統籌規劃、協調及推動事項。 二、關於發展行政資訊計畫優先順序研訂事項。 三、關於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行政資訊計畫之審議、管制及考核事項。 四、關於政府機關辦公室自動化之規劃、協調及推動事項。 五、關於行政資訊管理相關問題之研究發展及綜合研議事項。 六、關於本會資訊系統之發展及管理事項。 七、其他有關資訊管理事項。
政府出版品管理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政府出版品管理制度及相關法令之研訂事項。 二、關於政府出版品管理之規劃、協調及推動事項。 三、關於政府出版品之推廣事項。 四、關於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出國人員出國報告之綜合處理事項。 五、關於施政問題相關資料之蒐集及整理事項。 六、關於本會出版品之發行及管理事項。 七、其他有關政府出版品管理事項。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特任,綜理會務;副主任委員二人,職務比照簡任 第十四職等,襄助會務。 本會置委員十二人至十八人,由行政院院長派兼或聘兼之。
本會因業務需要,經報請行政院核准,得聘用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 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