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之通報,則逕予解除圈存。 電子支付機構經審慎查證確定被通報圈存款項之電子支付帳戶無不法或異常之情事,得提前解除圈存。 電子支付機構應對受圈存款項之電子支付帳戶為持續監控,如認定該帳戶為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異常電子支付帳戶,得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解除圈存。 虛擬資產服務商經審慎查證確定被通報圈存虛擬資產或款項之虛擬資產帳號無不法或異常之情事,得提前解除圈存。 虛擬資產服務商應對受圈存虛擬資產或款項之帳號為持續監控,如認定該帳號為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異常虛擬資產帳號,得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存款帳戶疑似涉及詐欺犯罪經通報為警示存款帳戶,如該帳戶中尚有被害人匯(轉)入之款項未被提領者,於原通知機關以書面通知書通知存款業務機構發還警示存款帳戶內之剩餘款項予被害人,並副知開戶人,存款業務機構接獲書面通知書後得進行發還。
電子支付帳戶疑似涉及詐欺犯罪經通報為警示電子支付帳戶,如該帳戶中尚有被害人匯(轉)入之款項未被提領者,於原通知機關以書面通知書通知電子支付機構發還警示電子支付帳戶內之剩餘款項予被害人,並副知使用者,電子支付機構接獲書面通知書後得進行發還。
信用卡銷帳編號疑似涉及詐欺犯罪經通報為警示信用卡銷帳編號,如該帳號中尚有被害人匯(轉)入之款項,於原通知機關以書面通知書通知信用卡業務機構發還警示信用卡銷帳編號內之剩餘款項予被害人,並副知持卡人,信用卡業務機構接獲書面通知書後得進行發還。
虛擬資產帳號疑似涉及詐欺犯罪經通報為警示虛擬資產帳號,如該帳號中尚有被害人交付或匯(轉)入之虛擬資產或款項未被提領或移轉者,於原通知機關以書面通知書通知虛擬資產服務商發還警示虛擬資產帳號內之剩餘虛擬資產或款項予被害人,並副知虛擬資產帳號客戶,虛擬資產服務商接獲書面通知書後得進行發還。
本辦法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項及第三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所稱疑似涉及詐欺犯罪客戶(以下簡稱疑似涉詐客戶)之認定標準如下: 一、持有經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通報警示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第三方支付帳號(以下簡稱警示涉詐帳號)。 二、持有經金融機構或其他第三方支付服務業…
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應訂定防詐內部措施,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綜合考量前條第三款之認定因素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各同業公會所發布之疑似詐欺態樣,訂定疑似涉詐客戶認定之態樣。 二、採取適當作為以辨識、評估及了解詐欺風險,至少涵蓋客戶、服務、交易及支付管道,訂定防詐內部措施之預警規範及確認程序。 三、對高風險業務關係者採取之必要強化管…
…業務相符,必要時並應瞭解其資金來源或確認其交易為實質交易。 二、檢視其辨識客戶身分所取得之資訊是否充足,並確保該等資訊之即時性、真實性及妥適性。 三、持續確認客戶之交易或帳號之運作方式是否有涉及詐欺之虞。
疑似涉詐客戶拒絕配合第四條之程序,或經查證有涉及詐欺犯罪之情事者,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得對其帳號內交易款項延後撥款或暫停提供服務。 前項延後撥款或暫停提供服務之期間不得少於二十日。
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認定其客戶疑似涉及詐欺犯罪者,得以書面或電子方式通知同業業者。 前項通知內容,應包括客戶姓名、地址、身分證明文件號碼及其他有助於辨識疑似涉詐客戶之資訊。如係公司或行號,其名稱、所在地、統一編號與其代表人之姓名、地址及身分證明文件號碼。
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接獲司法警察機關警示涉詐帳號之通報,應即查詢該帳號相關交易,如發現通報之詐欺款項已撥款,應將該筆款項轉出之資料及原通報機關名稱,通知該筆款項之受款銀行及原通報機關。 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接獲金融機構疑似涉詐帳號之通知者,適用前項規定。
警示涉詐帳號或疑似涉詐帳號經司法警察機關通報解除控管,或控管期限屆滿者,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應解除該帳號之控管。 客戶認為其帳號非警示涉詐帳號或帳號涉及詐欺犯罪之情形已不存在時,得檢具事證,以書面向司法警察機關申訴,司法警察機關應將申訴處理結果通知申請人,並副知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 客戶認為其帳號非疑似涉詐帳號或帳號涉及詐欺犯罪之情形已不存在時,得檢…
…紀錄。 (二)帳戶、帳號資料、支付證明或契約文件檔案等。 (三)業務往來資訊,包括對複雜、異常交易進行詢問所取得之背景或目的資訊及分析資料。 三、保存之交易紀錄應足以重建個別交易,以備作為認定詐欺犯罪之證據。 四、對主管機關要求提供代理收付紀錄及確認客戶身分等相關資訊時,應確保即時提供。
…、有限合夥或商業負責人、合夥人或實質受益人: 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五年。 二、曾犯偽造貨幣、偽造有價證券、詐欺、背信、侵占、偽造文書、妨害秘密、重利、損害債權罪或違反稅捐稽徵法或其他工商管理法規定,經判決有罪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三年。 三、曾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
…人、合夥人或實質受益人有第三條規定情事之一。 三、資產淨值為負數。 四、有欠繳應納稅捐情事。 五、內控內稽制度未有具體規定或無法有效執行。 六、業務內容有違反法令之虞。 七、服務有被使用於詐欺、洗錢或資恐之虞。 八、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負責人、合夥人有無法健全經營第三方支付服務事業之虞。
本辦法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辦理詐欺防制教育宣導之政府機關(構)、學校、非營利組織、企業、民間團體(以下簡稱組織、團體)或人員,經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核定績效優良者,依本辦法獎勵之。
辦理詐欺防制教育宣導工作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核定為詐欺防制教育宣導績效優良之組織、團體或人員: 一、執行或推動詐欺防制教育宣導工作表現傑出或成效創新,有具體成果。 二、辦理本條例第三條第二項之事項或第五條業務之人員,協助民間團體利用其所屬之人力、物力、財力或技術資源辦理詐欺防制教育宣導工作,有具體成果。 三、辦理詐欺防制教育宣導訓練,培育宣導人才或提升防詐教學能力,有具體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