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十、有關分局糾舉、彈劾、懲戒、控告、停 (復) 職案件。 十一、有關分局交接及宣誓事項。 十二、有關分局集會之籌劃事項。 十三、有關分局職員待遇及福利事項。 十四、有關分局職員退休、撫卹、資遣事項。 十五、有關分局職員保險、福利互助、文康活動事項。 十六、有關分局職員服務證明申請事項。 十七、有關分局人事資料管理及統計分析事項。
…及便民服務事項。 十七、關於慶典及紀念等集會之籌劃事項。 十八、關於待遇、各項補助費、福利互助之擬辦事項。 十九、關於保險、福利、輔建住宅及自強康樂活動之規劃、擬辦事項。 二十、關於退休 (資遣) 及撫卹案件之擬辦事項。 二十一、關於職員名籍冊之整理及保管事項。 二十二、關於職員錄及人事統計報表之編報事項。 二十三、關於人事資料之登記及管理事項。 二十四、其他有關人事管理事項。
…境之擬辦。 (五)本會及所屬機關出國計畫之擬辦。 (六)本會及所屬機關人事人員考核、獎懲之擬辦。 (七)職員待遇、福利、各項生活津貼之擬辦。 (八)職員公保、健保之擬辦。 (九)職員退休、資遣、撫卹之擬辦。 (十)集會、文康活動、輔購住宅之擬辦。 (十一)本會及所屬機關志工案件之擬辦。 (十二)職員人事資料登記、保管、分析及運用。 (十三)其他有關考核、訓練進修、待遇、退休、福利…
人事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組織編制及職務歸系之擬辦。 二、職員任免、遷調、銓審、動態之擬辦。 三、職務待遇、福利、退休、資遣、撫卹、保險之擬辦。 四、職務服務、考績、獎懲、保障、差假、勤惰之擬辦。 五、職員訓練、進修、人才儲備、人力規劃之擬辦。 六、職員人事資料登記、保管、分析及運用。 七、職員兼職借調案件之擬辦…
人事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組織編制及職務歸系之擬辦。 二、職員任免、遷調、銓審、動態之擬辦。 三、職務待遇、福利、退休、資遣、撫卹、保險之擬辦。 四、職務服務、考績、獎懲、保障、差假、勤惰之擬辦。 五、職員訓練、進修、人才儲備、人力規劃之擬辦。 六、職務人事資料登記、保管、分析及運用。 七、職務兼職借調案件之擬辦…
人事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組織編制及職務歸系之擬辦。 二、職員任免、遷調、銓審、動態之擬辦。 三、職務待遇、福利、退休、資遣、撫卹、保險之擬辦。 四、職務服務、考績、獎懲、保障、差假、勤惰之擬辦。 五、職員訓練、進修、人才儲備、人力規劃之擬辦。 六、職員人事資料登記、保管、分析及運用。 七、職員兼職借調案件之擬辦…
人事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組織編制及職務歸系之擬辦。 二、職員任免、遷調、銓審、動態之擬辦。 三、職員待遇、福利、退休、資遣、撫卹、保險之擬辦。 四、職員服務、考績、獎懲、保障、差假、勤惰之擬辦。 五、職員訓練、進修、人才儲備、人力規劃之擬辦。 六、職員人事資料登記、保管、分析及運用。 七、職員兼職借調案件之擬辦…
人事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組織編制及職務歸系之擬辦。 二、職員任免、遷調、銓審、動態之擬辦。 三、職員待遇、福利、退休、資遣、撫卹、保險之擬辦。 四、職員服務、考績、獎懲、保障、差假、勤惰之擬辦。 五、職員訓練、進修、人才儲備、人力規劃之擬辦。 六、職員人事資料登記、保管、分析及運用。 七、職員兼職借調案件之擬辦…
…人事人員任免、遷調等案件之擬辦。 七、職員服務、差假、勤惰之擬辦。 八、職員考績、獎懲、保障之擬辦。 九、職員訓練、進修、出入境之擬辦。 十、職員待遇、福利、保險之擬辦。 十一、職員退休、資遣、撫卹之擬辦。 十二、本署人事人員考核、獎懲等案件之擬辦。 十三、職員人事資料登記、保管、分析及運用。 十四、其他有關人事業務事項。
稱用人費者,指薪給、特支費、退休、資遣、撫卹之準備金及其他津貼。
市場應在用人費中,提撥準備金,專戶儲存,以備支付退休金、撫卹金及資遣費。準備金孳息仍充準備金。
市場人員之退休金、撫卹金、資遣費,以其在職最後月支薪額為計算基準,依服務市場年資,每滿一年按一個半月薪額數計發。但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月薪額為限。 市場人員因公死亡者,另加一次撫卹金之百分之二十五。 準備金不敷發給退休金、撫卹金、資遣費時,得編列預算支應,無法編列預算支應時,訂定發給次序。但應以撫卹金為優先給付。 市場所定標準優於本辦法者,從其規定。
市場人員辭職或解職者,不得發給資遣費、退休金或其他名義之給付。
…應按上年度總收益,依農會總用人費計算表(如附表五)計算並提撥總用人費。 直轄市區農會依本法第七條規定,由七家以上區農會合併者,其一百零六年度至一百十一年度總用人費之計算,得檢附經營效益、人事成本及資遣方案之分析報告,每年報請直轄市主管機關核定當年度之總用人費,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前項報請主管機關核定當年度之總用人費,應以當年度依第一項計算之總用人費,加計一百零五年度核定之總用人費減當年度依第…
農會員工總用人費包括薪資、退休金、優退金、職業災害補償、資遣及撫卹準備金、久任獎金、應休未休特別休假工資、員工獎勵及其他依法應負擔之一切直接間接人事費用。
農會編制員工因解除職務、解聘、解僱、資遣、退休或核准辭職而離職者,應發給離職通知書,並載明生效日期。 前項離職員工應於離職生效日前辦妥離職手續,並完成業務移交,如發現其經管財物短少,應即依法辦理並進行追償;不為追償者,應由總幹事負責賠償。
…員工舊制年資),依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一日修正生效之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七條規定之退休金計算方式,結算編制員工舊制年資。 前項結算金額,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三十日以前,由農會資遣、退休、撫卹準備金專戶發給。 農會資遣費、退休金、撫卹金之準備金專戶金額,不足支應前項發給者,得以淨值轉銷或借款方式辦理。
農會應設置職業災害補償、資遣及撫卹準備金專戶,該專戶金額以最高設置員額及提撥總用人費計算基準中所定上年度總收益百分之二計算之,且不得低於新臺幣二百萬元。 前項職業災害補償、資遣及撫卹準備金專戶之金額,農會應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
本辦法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修正施行前之資遣、退休、撫卹準備金專戶,於結算完畢有剩餘者,剩餘金額應轉入職業災害補償、資遣及撫卹準備金專戶。
…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農會總幹事之職業災害補償,比照之。 在職之農會員工遇非職業災害死亡時,農會應一次給予新臺幣五十萬元之撫卹金。 農會辦理前二項事宜所需職業災害補償及撫卹金,應由職業災害補償、資遣及撫卹準備金專戶支應;農會有為員工投保商業保險或其他方式,並由該保險或其他方式支付撫卹金者,得抵充之。 撫卹金之受領順位,依民法規定辦理。 農會為其員工辦理投保商業保險或其他方式之經費,應由總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