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未規定事項,得由該管行政長官參照人事法令擬定,報由上級機關 核轉銓敘部備查。
本條例適用地區,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以命令定之。
軍法人員轉任司法官審查成績規則,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定之。
農林事業人員,按其資歷位置分為四等:一等分為六級,二等九級,三等 九級,四等六級。 前項人員之職稱資歷位置等級薪給評分對照表,由農林部會同銓敘部擬訂 ,呈行政院及考試院核定。
…人員,由各該事業機關,依資歷位置評分標準及資歷位置評 分表,敘定資歷位置任用後,按月報農林部核轉銓敘部登記。 資歷位置評分標準及資歷位置評分表、資歷表、體格檢查表,由農林部會 同銓敘部擬訂,呈行政院及考試院核定。
農林事業人員經敘定資歷位置者,得轉任文官職務,其辦法由考試院會同 行政院訂定之。
國家銀行職員轉任有官等文官職務,其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初任技術人員,應經考試及格。 技術人員考試,依公務人員考試法之規定,其屬高科技或稀少性工作類科 者,得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七條之規定,除筆試以外,另採二種以上方式 行之。 前項高科技或稀少性工作類科標準及其考試規則,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 之。 第二項之筆試,以有關技術科目為限;其筆試所佔成績,不得逾百分之三 十。
…,得先以低一職 等任用。 依第五條第三項比照規定任用者,按其檢覈之等級,分別比照第一項第二 款後段及第三款規定辦理。但僅以取得該職系之任用資格為限,不得轉調 其他職系及公立醫療機構以外之醫療行政職務。 依第三項規定,得具有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之人員,如無相當職等職務 可資任用時,得先以委任第五職等任用。
技術人員曾在國內外公營機構或具有規模之民營機構,擔任與擬任職務性 質及官職等級相當之職務年資,除得採計為應考資格年資外,其年資並得 按年提敘俸級至其所敘定職等之本俸最高級為限。 前項國內外公營或民營機構之認定標準,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轉任人員以同一資格轉任後實際任職滿六年,且最近三年年終考績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者,得按其轉任職系類別,依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或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規定,分別調任行政類或技術類職系職務。技術類職系轉任人員得調任與其初次轉任職系視為同一職組之行政類職系職務。但不得再調任與該行政類職系同職組其他職系或視為同一職組之職系職務。 二、轉任人員升任簡任職務或於簡任職務間…
本法適用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公營事業機構純勞工以外之人員。 前項適用對象不包括中央研究院未兼任行政職務之研究人員、研究技術人員。
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構)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離職後,亦同。 公務員未經機關(構)同意,不得以代表機關(構)名義或使用職稱,發表與其職務或服務機關(構)業務職掌有關之言論。 前項同意之條件、程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及五院,於維持每週辦公總時數下,調整所屬機關(構)每日辦公時數及每週休息日數。 二、各級學校主管機關,於維持全年辦公總時數下,調整學校每日、每週辦公時數及每週休息日數。 三、行政院配合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調整每週辦公時數及每週休息日數。 各機關(構)為推動業務需要,得指派公務員延長辦公時數加班。延長辦公時數,連同第一項辦公時數,每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辦公時數,每月不得…
… 公務員連續服務滿一定期間,應按年資給予休假。 公務員因事、照顧家庭成員、婚喪、疾病、分娩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 前三項公務員請假之假別、日數、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除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訂定外,其餘非適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者,由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及五院分別定之。但其他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項之行為,對公務員名譽、政府信譽、其本職性質有妨礙或有利益衝突者,不得為之。 公務員兼任第三項所定公職或業務及第四項所定工作或職務;其申請同意之條件、程序、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公務員非因職務之需要,不得動用行政資源。
公務員對於職務上所管理之行政資源,應負善良管理人責任,不得毀損、變換、私用或借給他人使用。
公營事業機構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者以外人員及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不適用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規定;其經營商業、執行業務及兼課、兼職之範圍、限制、程序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公營事業機構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人員職務範圍,由各該公營事業機構主管機關列冊,並送銓敘部備查。
本條例稱司法行政人員,指在司法院或法務部辦理民刑事行政事項之司法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