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管理應依「事務管理規則」及行政院「檔案管理手冊」內有關檔案管理之規定辦理。有關內部作業,由秘書室自行訂定。
機密文件處理應依行政院「文書處理手冊」中,文書保密及「國家機密保護辦法」辦理。
…檢查業務之推行及管理事項。 二、度量衡器檢查資料之蒐集、計畫之擬訂、執行及成果統計編報事項。 三、度量衡違規案件之取締事項。 四、國內應施檢驗商品市場清查及管理事項。 五、內銷違規調查訪問及行政罰鍰催繳事項。 六、轄區國內應施檢驗商品生產廠場登記及管理事項。 七、本課主管業務之疑義、查詢事項。 八、本課主管之工作計畫、報告、表報、文稿之撰擬、收發登記事項。 九、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事項。 七、出口商品港口驗對事項。 八、應施檢驗商品之廠商印鑑卡之核辦、輸出品產地證明書及 UL 標籤查驗證明書之核發。 九、各類標識之領取、管理、分配與使用、統計事項。 十、檢驗制度、檢驗行政之研究、改進與建議事項。 十一、本課主管之工作計畫、報告、表報、文稿之撰擬、收發登記事項。 十二、標準資料之提供、消費者服務與業者意見調查及聯繫溝通等事項。 十三、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本分局處理公文人員應遵照行政院「文書處理手冊」之規定辦理各項文書。
檔案管理應依「事務管理規則」及行政院「檔案管理手冊」內有關檔案管理之規定辦理。有關內部作業,由秘書室自行訂定。
機密文件處理應依行政院「文書處理手冊」中文書保密及「國家機密保護辦法」辦理。
…、應施檢驗商品之廠商印鑑卡之核辦、輸出品產地證明書之核發。 七、各類標識、檢定合格單、鉛塊(餅)之領取、管理、分配與使用統計事項。 八、違規案件處分書之送達及罰款催繳事項。 九、檢驗制度、檢驗行政之研究、改進與建議事項。 十、標準資料之提供、消費者服務與業者意見調查及聯繫溝通等事項。 十一、本課主管之工作計晝、報告、表報、文稿之撰擬、收發登記事項。 十二、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本分局處理公文人員應遵照行政院「文書處理手冊」之規定辦理各項文書。
檔案管理應依「事務管理規則」及行政院「檔案管理手冊」內有關檔案管理之規定辦理。有關內部作業,由秘書室自行訂定。
機密文件處理應依行政院「文書處理手冊」中文書保密及「國家機密保護辦法」辦理。
…繳事項。 七、出口商品港口驗對事項。 八、應施檢驗商品之廠商印鑑卡之核辦、輸出品產地證明書及 UL 標籤查驗證明書之核發。 九、各類標識之領取、管理分配與使用及設計事項。 十、檢驗制度、檢驗行政之研究、改進與建議事項。 十一、本課主管之工作計畫、報告、表報、文稿之撰擬、收發登記事項。 十二、配合總局辦理法人團體代施檢驗行政業務。 十三、報驗業者申請委託代理報驗資格審核及資料之管理事項…
本分局處理公文人員應遵照行政院「文書處理手冊」之規定辦理各項文書。
檔案管理應依「事務管理規則」及行政院「檔案管理手冊」內有關檔案管理之規定辦理。有關內部作業,由秘書室自行訂定。
機密文件處理應依行政院「文書處理手冊」中文書保密及「國家機密保護辦法」辦理。
礦業權者申請變更下列各登記事項,應檢具申請書一份,並附事實證明文件: 一、礦業權者名稱或應受送達處所地址之變更。 二、公司代表人變更、姓名或應受送達處所地址之變更。 三、礦業印鑑變更。 四、礦區所在地或地址因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整編所致變更。
…除海域礦區外,應依實地測量記載,以白色繪圖紙印製,並提供指定格式之電子資料,其應載明事項如下: 一、礦業權及礦質種類。 二、礦業申請地或礦區所在地,即省、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及村里等行政區域標準地名或其他標準地名。 三、礦業申請地或礦區之面積。 四、礦業申請地或礦區境界內及其附近地形以適當比例尺之等高線表示,並標示行政區名與界線、山川河名等。 五、礦業申請地或礦區各境界點之號…
依本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方式申請測勘之經營石油礦者,應檢具共同 投資計畫書及合作探採契約連同測勘礦區圖,由國營石油事業機構呈報經 濟部核轉行政院核定之。 前項測勘經核准後,申請人應於三個月內依中華民國公司法之規定辦理公 司登記,並自經濟部核發執照送達日起八個月內實施測勘。逾期不辦理公 司登記或不測勘者,原申請測勘失其效力。
依本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方式申請測勘之經營石油礦者,應檢具基本 合作探採契約連同測勘礦區圖,由國營石油事業機構呈經濟部核轉行政院 核定之。 前項測勘經核准後,申請人應於三個月內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置業務機構, 並自核准通知送達日起八個月內實施測勘。逾期不設置業務機構或不測勘 者,原申請測勘失其效力。
本條例第八條第三項免繳進口稅捐之機器、設備及材料之品種,應以行政 院核准之「海域石油探勘、開採所需進口之機器、設備及材料類別」為依 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