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人提供第二條所列違法案件之違法事實資料因而查獲,並經主管機關處以行政罰或經法院刑事判決者,由主管機關依下列規定發給獎金: 一、每一案件發給獎金新臺幣三萬元。但查獲之石油數量未達一公秉者,獎金減半發給。 二、除依前款規定發給獎金外,如查獲石油數量超出五公秉時,其超…
現場執行取締人員查獲第二條所列違法案件,並經主管機關予以行政罰之處分者,每一案件敘獎條件如下: 一、查獲石油數量未達二公秉,嘉獎一次。 二、查獲石油數量二公秉以上,未達五公秉,嘉獎二次。 三、查獲石油數量五公秉以上,未達十五公秉,記功一次。 四、查獲…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四日修正施行前,已經主管機關處以行政罰或經法院刑事判決之案件,依修正前之規定辦理。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實施石油處置措施前,應先擬訂實施期間及措施內容,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始得公告實施;其原因消滅時,應公告解除,並報請行政院備查。 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三條第二項、第十七條至第二十條應執行事項,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構)辦理。
…部長)兼任;委員十四人至十六人,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內政部次長。 二、國防部次長。 三、財政部次長。 四、法務部次長。 五、經濟部次長。 六、交通部次長。 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九、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十、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秘書長。 十一、石油業代表二人或三人。 十二、學者…
… 其建築物面積以使用執│ │ │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 │ 照登載面積為準,如所│ ├──┼───────────┼──┤ 附建築物面積計算表之│ │六 │屬行政院環保署所訂「開│三 │ 面積小於使用執照登載│ │ │發行為為實施環境影響評│ │ 面積時,應另檢附建築│ │ │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 │ 物所…
煤氣事業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地方為直轄市政府或縣 (市) 政 府。 煤氣供應區域涉及二個以上行政區域者,應由各該地方主管機關協調辦理 ,如不能取得協調,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裁定之。
…工保險者,應檢附全民健康保險紀錄。 第一項第二款之服務年資證明文件係在國外製作者,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驗證;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製作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前項服務年資證明文件為外文者,應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於第一項申請準用之。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舉辦專業訓練,得向技師收取費用。 前項專業訓練,得委任所屬下級機關或委託其他行政機關、民間團體辦理。
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業務查核,得委任所屬下級機關或委託其他行政機關辦理。
違反本辦法規定者,由各該主管機關依都市計畫法、臨域計畫法、公司法 、商業登記法、社會秩序維護法、建築法、消防法、行政執行法、道路交 通管理處罰條例、空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噪音管制法、廢棄物清 理法或其他有關法令處罰,涉及刑事責任者,並移送法辦。
申請適用本辦法之新產品開發計畫,由政府提供配合款,其經費來源如左 : 一、行政院開發基金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開發基金) 編列預算。 二、依第十二條規定應返還之配合款及所繳納之回饋金。
…管機關設新產品開發審議委員會 (以下 簡稱審議委員會) 審議之。但執行單位得於送請審議委員會審議前,先委 請有關專家及單位進行技術及財務審查分析。 前項審議委員會由經濟部次長擔任召集人,成員由行政院科技顧問組、行 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開發資金管理委員 會、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經濟部技術處、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經濟部工 業局、資訊工業策進會、工業技術研究院等單位…
非民間事業之單位,為發展新興產業,經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專案核定者 ,準用本辦法。
…,成品檢驗記錄,追查傳 遞記錄。 六、捲封技術人員: (一) 罐頭食品金屬空罐製造工廠捲封機操作人員應經經濟部認可之單位 訓練合格並持有上述單位發給之合格證書或取得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丙級以上食品用金屬罐捲封技術士證者。 (二) 捲封機械九臺以下者,每三臺至少應配置合格操作人員一人;逾九 臺者,超過部分每五臺至少應增加一人。不滿三臺或…
前條審議小組由行政院開發基金管理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經 濟部、工業局、中小企業處、交通銀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省屬行庫中 小企業聯合輔導中心、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工業技術研究院等單位代 表及聘請有關專家組成。小組成員由工業局聘任之。
本計畫所需配合款由行政院開發基金提撥專款設置「傳統性工業技術升級 」專戶 (以下簡稱本專戶) ,編列預算撥入。本專戶如有虧損,由經濟部 編列預算彌補之。
本專戶之收支運用情形,除應依會計程序辦理外,並應送請行政院開發基 金管理委員會核備。
申請適用本辦法之主導性新產品開發計畫,由政府提供補助款及配合款, 其經費來源如左: 一、補助款部分,由經濟部工業局逐年編列預算。 二、配合款部份,依鼓勵民間事業開發工業新產品辦法之規定,由行政院 開發基金提撥。
非民間事業之單位,為發展新興產業,經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專案核定者 ,準用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