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營事業受託辦理工業區申請編定、開發及租售業務,資金自籌部分, 得計列代辦費並納入工業區開發成本,其數額不得超過投資於該工業區之 下列各款費用總金額百分之十: 一、編定、規劃調查費用。 二、土地費用。 三、開發工程費用。 四、行政作業費用。
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採協議方式為之時,應將採協議方式辦理之理由及徵求對象之資格條件等報請行政院核准。 本條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修正施行前,已報經行政院核定並辦理洽特定對象之民營化案件,其有關移轉民營之程序,得繼續辦理。
依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組織公營事業移轉民營評價委員會,由財政部、行政院主計總處、國家發展委員會、勞動部及該移轉民營事業主管機關所指派之代表組成,並由各該事業主管機關召集之。事業移轉民營之評價作業涉及專業領域者,應徵詢該專業領域之主管機關及學者、專家之意見。 前項各…
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十二條所稱從業人員,指依法得適用退休、資遣規定之人員。但不包括下列人員: 一、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之人員。 二、依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僱用之人員。 三、定期勞動契約人員。 四、借調或兼職人員。 五、其他臨時人員。
依本條例第九條規定進行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以下簡稱退撫基金)之收支結算,由事業主管機關於各該事業民營化前評估其財務狀況報經行政院核准,選擇第十九條所定結清一次給付或第二十條分年編列預算支付退撫基金管理機關之方式辦理。
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辦理從業人員轉業訓練或第二專長訓練,指為協助不願隨同移轉者所辦理提升原有技能或轉換行業所需技能訓練,及為協助留用人員勝任移轉民營後工作所辦理之技能訓練。 為辦理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事項,公營事業及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應編列相關預算。必要時,由事業主管機關編列相關預算協助辦理。 從業人員於訓練期間,應給予公假。
經行政院指定以優惠方式公開銷售公營事業股份予公眾時,事業主管機關應另行訂定該事業從業人員認購額度及認購價格,併同釋股計畫,報請行政院核定,不適用前二條之規定。
…定由政府負擔事業撥繳退撫基金不足之數。 七、本條例第八條第八項規定義務役年資補發之費用。 八、依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條例第二十條第五項規定應支付之不計利息之原計一次退休金。 九、其他報經行政院專案核准之相關費用。
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稱給與支出,項目如下: 一、離職給與或年資結算金。 二、一個月預告工資 三、其他報經行政院專案核准之相關費用。
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三款所稱給與支出,項目如下: 一、退休金、資遣費。 二、保險補償金。 三、加發六個月薪給。 四、一個月預告工資。 五、其他報經行政院專案核准之相關費用。
承租人按照核定計畫依建築法令興建之建築物,於租賃期限屆滿或有前條 所列情形,經出租人終止租約者,得轉售予經工業局審查同意之承租人。 前項建築物無法轉售時,承租人得請求工業局按該建築物使用執照所載工 程造價扣除折舊後之餘額予以補償。 前項所稱折舊,依行政院頒行之財物分類所列最低使用年限以平均法計算 之。
儲存、處理或販賣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違反本辦法之規定,除涉有刑 責者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外,得視情節依左列規定處分: 一、限期改善。 二、依行政執行法或有關法律之規定處分之。
工廠申請設立許可、登記或變更設立許可、登記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予收費。但併同申請第二款至第四款以外其他事項變更者,不適用之。 一、經主管機關核駁者。 二、工廠用地因政府依法徵收或地籍圖重測,致工廠廠地面積增減或因用地減少致其他登記事項併同變更。 三、產業類別因主管機關公告變更。 四、門牌整編與行政區域調整,致廠址變更。
開發人依第九條第三項應繳交之代金,得以其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核定環 保林園大道計畫之土地移轉予國有之價金抵繳之。 前項移轉國有之土地,應與開發之工商綜合區位於同一縣 (市) ,並以行 政院環境保護署為管理機關。 第一項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保林園大道計畫之土地價金,以抵繳當年度 之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之。
…項: 一、品質手冊 (宣示品質政策及敘述品質系統之文件) 。 二、組織與管理: (一) 一級主管學經歷或訓練證明文件。 (二) 工廠組織圖及人員配編表。 (三) 品管主管、技術主管與行政主管之權責及相互關係之規定。 三、採購及採購品: (一) 採購審查程序。 (二) 採購記錄。 (三) 燃料系統零組件製造當廠合格證明文件。 四、製造 (改裝) 流程管制方法: (…
…航道及港池浚挖工程,得由公民營 事業擬具計畫,提送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報經經濟部同意後,洽請金融機構 提供優惠貸款。但航道及港池浚挖土方作為填土造地之用者,不予列計。 前項優惠貸款所需資金,原則由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中長期資金提供百 分之六十、行政院開發基金提供百分之十五及經濟部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 提供百分之二十五;其貸款利息不超過年利率百分之六.五,貸款額度以 前項工程總額百分之七十計算…
本辦法所稱智慧型工業園區,指利用先進資訊技術建立完整資訊網路、結 合研究機構強化技術支援並提供行政一元化服務及優良工作環境之現代化 工業區。
… 之資訊系統中央控制室銜接。 二、園區內應規劃管理機構、會議中心、展示中心及人才培訓中心,並得 視實際需要,設置餐飲及接待中心。 三、管理機構內部應設置資訊系統中央控制室,支援區內行政管理業務, 並透過綱路提供資訊。 四、園區內防災、消防及環境監測等公共設施應採用電子監控裝置。 五、建築物與公共設施應採取自動化節約能源設計。 前項有關電信網路與電信機房設施之設計與…
智慧型工業園區之開發資金,得由申請人擬具計畫報經經濟部同意,洽請 金融機構提供貸款。 前項貸款所需資金,原則由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中長期資金提供百分之 六十、行政院開發基金提供百分之十五及經濟部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提供 百分之二十五;其貸款利息不超過年利率百分之六.五,貸款額度不超過 預估開發費用總額百分之…
工業主管機關開發之工業區,得依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之規定委託公民營 事業設置管理機構,辦理工業區之經營管理,雙方並應締結行政契約。 前項委託設置之管理機構,得視各工業區之實際需要,於工業區內分區設 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