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之執行,遇國家發生特殊事故而有裁減經費之必要時,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呈請總統以令裁減之。
第七十二條規定,轉入下年度之應付款及保留數準備,應於會計年度結束期間後十日內,報由主管機關核轉行政院核定,分別通知中央主計機關、審計機關及中央財政主管機關。
總預算所列各附屬單位預算機關應行繳庫數,經立法程序審定後如有差異時,由行政院依照立法院最後審定數額,調整預算所列數額並執行之。
法定歲入有特別短收之情勢,不能依第七十一條規定辦理時,應由中央財政主管機關籌劃抵補,並由行政院提出追加、追減預算調整之。
有左列情事之一時,行政院得於年度總預算外,提出特別預算︰ 一、國防緊急設施或戰爭。 二、國家經濟重大變故。 三、重大災變。 四、不定期或數年一次之重大政事。
附屬單位預算中,營業基金預算之擬編,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各國營事業主管機關遵照施政方針,並依照行政院核定之事業計畫總綱及預算編製辦法,擬訂其主管範圍內之事業計畫,並分別指示所屬各事業擬訂業務計畫;根據業務計畫,擬編預算。 二、營業基金預算之主要內容如左︰ (一)營業收支之估計。 (二)固定…
附屬單位預算之執行,如因經營環境發生重大變遷或正常業務之確實需要,報經行政院核准者,得先行辦理,並得不受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七條之限制。但其中有關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之轉投資、資產之變賣及長期債務之舉借、償還,仍應補辦預算。每筆數額營業基金三億元以上,其他基金一…
立法委員所提法律案大幅增加歲出或減少歲入者,應先徵詢行政院之意見,指明彌補資金之來源;必要時,並應同時提案修正其他法律。
司法院得獨立編列司法概算。 行政院就司法院所提之年度司法概算,得加註意見,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併送立法院審議。 司法院院長認為必要時,得請求列席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
本法修正施行後,因新舊會計年度之銜接,行政院應編製一次一年六個月之預算,以資調整。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於修正條文公布後兩個會計年度內定之。
政府之決算,每一會計年度辦理一次,年度終了後二個月,為該會計年度之結束期間。 結束期間內有關出納整理事務期限,由行政院定之。
決算之科目及其門類,應依照其年度之預算科目門類。但法定由行政院統籌支撥之科目、第一預備金及依中央主計機關規定流用之用途別科目,不在此限;如其收入為該年度預算所未列者,應按收入性質另定科目,依其門類列入其決算。
中央主計機關應就各單位決算,及國庫年度出納終結報告,參照總會計紀錄,編成總決算書,並將各附屬單位決算包括營業及非營業者,彙案編成綜計表,加具說明,隨同總決算,一併呈行政院,提經行政院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提出於監察院。 各級機關決算之編送程序及期限,由行政院定之。
總預算所列各附屬單位預算機關,應行繳之盈餘及事業收入,經立法程序 審定後如有差異時,由行政院依法照立法院最後審定數額,調整預算並執 行之。
各機關歲出預算中,關於營繕工程經費之執行,依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 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之規定,與廠商訂立合約辦理時,應於工程合約中, 依工程性質分別載明材料與工資價款,材料價款部分,按行政院主計處公 布之「臺灣地區躉售物價分類指數之營造業投人物價指數」漲幅超過百分 之五時,經驗估後,得就其超過部分調整之;工資價款部分,按行政院主 計處公布之「臺灣地區營造業受雇員工平均經常性薪資…
總預算內配給公教人員實物經費、公教人員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費、 及公教人員眷屬生活補助費等,均得各依向例,由行政院核定支撥。
立法院決議通過之總預算案所訂應行辦理或注意事項,應由各該主管機關 切實辦理,並由行政院主計處、財政部及審計機關,分別就其主管事項負 責監督,並於次會期將辦理情形向立法院提出報告。
總預算所列各附屬單位預算機關 (包括營業及非營業循環基金部分) ,應 行繳庫之盈餘及事業收入,經立法程序審定後如有差異時,由行政院依法 照立法院最後審定數額,調整預算並執行之。
各機關歲出預算中,關於營繕工程經費之執行,依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 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件之規定,與廠商訂立合約辦理時,應於工程合約中, 依工程性質分別載明材料與工資價款。材料價款部分,按行政院主計處公 布之「臺灣地區躉售物價分類指數之營造業投入物價指數」漲幅超過百分 之五時,經驗估後,得就其超過部分調整之;工資價款部分,按行政院主 計處公布之「臺灣地區營造業受雇員工平均經常性薪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