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海外經濟合作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 (以下 簡稱基金會) ,置委員八人,由左列人員組成之,並以經濟部部長為主任 委員: 一、經濟部部長。 二、外交部部長。 三、財政部部長。 四、交通部部長。 五、中央銀行總裁。 六、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主任委員。 七、行政院秘書長。 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
審委會派員或囑託其他有關機關送達異議文書者,應由執行送達人作成送達證書;交付郵務機構送達者,應使用異議文書郵務送達證書。 異議文書之送達,除前項規定外,依行政程序法有關送達規定為之。
異議審定經上級機關決定及行政法院判決撤銷者,原承辦單位應分析檢討供業務改進參考。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置推廣貿易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派員兼任之;其餘委員,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行政院經濟能源農業處一人。 二、行政院主計總處一人。 三、外交部一人。 四、本部三人。 五、財政部一人。 六、本部產業發展署一人。 七、本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一人。 八、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六條規定所採取之暫停輸出入或其他必要措施,應於發布之同時報請行政院於發布之日起一個月內送請立法院追認。
處理有償配額之所得,除經行政院核准者外,應繳交國庫。 受託機構辦理配額管理所需經費,由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編列預算支應。但處理配額之所得未繳交國庫者,不在此限。
本辦法所稱食米,為糧食管理法第三條之稻米與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以 下簡稱農委會) 公告管理之米食製品。
…議前,先行作成臨時提高關稅之建議,並應自經濟部通知申請人進行調查之翌日起七十日內為之。 前項臨時提高關稅措施之建議應於作成後十日內提報經濟部;經濟部同意採行前項建議後,應於十日內會商有關機關後報請行政院核定,其實施期間最長不得逾二百日,並計入第二十五條實施期間。 前項臨時措施,於經濟部公告採行進口救濟措施或產業受害不成立時,停止適用。 臨時課徵之關稅,得以同額公債或經財政部認可之有價證券擔保…
經濟部同意審議會作成之採行救濟措施建議後,除採行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救濟措施應依關稅法有關規定辦理外,應於六十日內依職權或與有關機關協商決定應採行救濟措施後公告實施,並報請行政院備查。 經濟部作成前項決定前,必要時得事先通知利害關係國進行諮商。
…調解小組共同調解人名冊,由貿易署、進出口公會、公證公會推薦人選,並每二年更新一次。 調解小組置共同調解人三人,由貿易署自共同調解人名冊遴選之。 調解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貿易署派兼之,處理調解小組行政、文書事務。 共同調解人與調解案件有利害關係者應迴避。但當事人一方知悉共同調解人對調解案件有利害關係,而未提出異議者,不在此限。 共同調解人拒絕或無法進行調解工作時,貿易署應更換人選。
經濟部應就水果輸入配額之種類、分配國家、數量、核配方法、有效期限 、進口日期認定之方法及其他核配相關事項,於徵得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以下簡稱農委會) 同意後,委任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以下簡稱貿易局) 公 告之。
正字標記申請及證書各項規費如下: 一、申請費每件新臺幣五千元。 二、證書費每張新臺幣一千元。 三、補發證書費每張新臺幣五百元。 四、換發證書費每張新臺幣五百元。但主管機關指定換發或政府機關辦理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作業而須換發證書者,不予計收。 五、證書英文譯本費每張新臺幣一千元。
申請成為驗證機構者(以下簡稱驗證機構申請人),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我國之行政機關(構)、公立或立案私立大專以上學校或公益法人。 二、已建立符合國際標準所規範之產品驗證制度並取得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以下簡稱認證基金會)相關領域之認證。 三、已取得標準檢驗局相關產品檢測…
申請成為檢驗機構者(以下簡稱檢驗機構申請人),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我國之行政機關(構)、公立或立案私立大專以上學校或公益法人。 二、已取得標準檢驗局相關產品檢測領域指定試驗室之認可。 三、其他經標準檢驗局指定公告。
申請認可之試驗室,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本國行政機關或機構。 二、國內公立或立案私立大專以上學校。 三、國內公益法人。 四、其他經標準檢驗局參考國際作法,依地區、檢測領域、檢測項目、商品種類或其他事項之需要,公告同意開放受理申請之法人。
違反本辦法之規定者,應依行政執行法或違警罰法予以處罰。
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其行政轄區內一般性海堤之下列事項: 一、海堤區域內除海堤以外之巡防及違法案件之取締與處分事項。 二、海堤區域內除海堤以外之申請使用之許可事項。 三、防汛搶險。 四、海堤區域內除海堤以外之土地及其他行政管理事項。
…。 四、區域排水:指排洩前三款之二種以上匯流或排洩區域性地面或地下之水,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但不包括已有主管機關管轄之排水。 五、其他排水:指排洩不屬於前四款之水。 前項區域排水依其流經之行政轄區範圍或所佔比例,區分為中央管、直轄市管及縣(市)管區域排水。 農田、市區及事業排水之管理,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其法令管理之;其他排水,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制(訂)定自治法規管理之。
…四、區域排水設施之檢查、維護管理事項。 五、區域排水設施範圍申請使用案件之許可、廢止及撤銷。 六、區域排水設施範圍之巡防與違法案件之取締及處分。 七、防汛、搶險事項。 八、其他有關區域排水之行政管理事項。
申請使用區域排水設施範圍內公有土地應依法繳交使用費、行政規費及保證金;保證金於使用費期滿未展限使用時返還,但應先抵繳其欠繳之使用費及其使用行為所致之損害賠償金。 未依規定期限繳交使用費者,管理機關應於繳納期限屆滿後十五日內以雙掛號催繳,經催繳未在原繳納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繳清者應即廢止其許可使用;其所積欠之使用費,應於其保證金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