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監獄累進處遇第一級受刑人及外役監受刑人,與眷屬同住,以每月一次、每次不逾七日為原則。但有特殊事由者,每次得准延長一日至三日。 前項期間之延長,應經監務委員會之決議。
受感訓處分人行狀不良或違反紀律時,施予左列一款或數款之懲罰並扣分 : 一、訓誡。 二、停止接見一次至三次。 三、停止寄發書信一次至三次。 四、強制勞動一日至五日。每日以二小時為限。 五、停止戶外活動一百至七日。
…罰之扣分標準如左: 一、訓誡:每次扣二分。 二、停止接見一次至三次者:每次扣二分。 三、停止寄發書信一次至三次:每次扣二分。 四、強制勞動一日至五日者:每日扣一分。 五、停止戶外活動一百至七日者:每日扣一分。
…) 春節。 (十) 端午節。 (十一) 中秋節。 (十二) 臺灣光復節。 (十三) 農曆除夕。 (十四) 婦女節 (限女性) 。 二、星期日午後。 三、直系親屬及配偶喪三日至七日。 四、其他認有必要時。 擔任炊事、打掃及其他必要之作業者,除前項第三款外,不得停止作業。
…任或校長甄選者,各級地方政府得視其服務年資酌予加分。 三、任職滿五年應聘一般學校教師時,學校得予特別推薦。 四、少年矯正學校校長、聘任教師及輔導教師任教職滿一學年者,第二學年度起,每學年應給休假七日;滿三學年者,第四學年度起,每學年應給休假十四日;滿六學年者,第七學年度起,每學年應給休假二十一日;滿九學年者,第十學年度起,每學年應給休假二十八日;滿十四學年者,第十五學年度起,每學年應給休假三十…
主管機關為管理本法第五十一條各款所列經費與本法第七十一條、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七日修正前(以下簡稱舊法)第十二條及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受償之金錢,應設置犯罪被害補償金專戶。
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所定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以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年度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平均計算,計算至小數第二位,第三位四捨五入。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第二年起,前項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百分之五時,主管機關應於當年五月底前報請行政院核定調整之。 前項所定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主管機關應自行政院核定調整實施日之翌年開始重新起算。
各單位承辦之文件,如案情複雜,須經詳細審核磋商或查考複雜之前案, 以及來文定有答覆之期限,而不能於前條定時限內辦出者,得按下列展期 之規定由各級主管斟酌核定: 一、展期天數七日內者由主管科長核定;七日以上一個月以內者,由單位 主管核定;一個月以上者機關首長核定。 二、來文定有答復期限,因故不能按期辦出者,應先協調通知來文單位。
各單位承辦之文件,如案情複雜,須經詳細審核磋商或查考複雜之前案,以及來文定有答復之期限,而不能於前條所定時限內辦理完畢者,得按下列展期之規定,由各級主管斟酌核定: 一、一般公文展期天數七日以內者,由主管科長核定;逾七日至三十日以內者,由單位主管核定;逾三十日以上者,由機關首長核定。 二、限期公文因故不能依限辦理完畢者,應先通知來文單位。
各單位承辦之文件,如案情複雓,須經詳細審核磋商或查考複雜之前案,以及來文定有答復之期限,而不能於前條規定時限內辦結者,得按左列展期之規定辦理: 一、展期天數七日以內者,由單位主管核定。 二、展期天數逾七日者,由分局長核定。 三、來文定有答復期限,因故不能按期辦出者,應先協調函知來文單位。
各單位承辦之文件,如案情複雜,須經詳細審核磋商或查考複雜之前案,以及來文定有答復之期限,而不能於前條規定時限內辦結者,得按下列展期之規定辦理: 一、展期天數七日以內者,由單位主管核定。 二、展期天數逾七日者,應由分局長核定。 三、來文定有答復期限,因故不能按期辦出者,應先協調函知來文單位。
各單位承辦之文件,如案情複雜,須經詳細審核磋商或查考複雜之前案,以及來文定有答復之期限,而不能於前條規定時限內辦結者,得按下列展期之規定辦理: 一、展期天數七日以內者,由單位主管核定。 二、展期天數逾七日者由分局長核定。 三、來文定有答復期限,因故不能按期辦出者,應先協調函知來文單位。
各單位承辦之文件,如案情複雜,須經詳細審核磋商或查考複雜之前案,以及來文定有答復之期限,而不能於前條所訂時限內辦結者,得按下列展期之規定辦理: 一、展期天數七日以內者,由單位主管核定。 二、展期天數逾七日者應由分局長核定。 三、來文定有答復期限,因故不能按期辦出者,應先協調函知來文單位。
各單位承辦之文件,若案情複雜,須經詳細審核磋商或查考複雜之前案,以及來文定有答復之期限,而不能於前條規定時限內辦出者,得按左列展期之規定辦理: 一、展期天數七日以內者,由單位主管核定。 二、展期天數逾七日者,由分局長核定。 三、來文定有答復期限,因故不能按期辦出者,應先協調函知來文單位。
主管機關對礦害之鑑定,應於七日前通知礦業主持人及利害關係人前往現 場會勘。
…或生質柴油之銷售特定對象、油品需求規格、銷售用途、銷售數量及特定對象之同意使用書或銷售契約書。 四、銷售特定對象為從事研究測試及示範推廣用途之證明文件。 生質燃料業者從事摻配業務,應於每次出廠後七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報經營報告,包括摻配比率、生產數量及銷售對象,並檢附所購置合法化石汽油、柴油之證明文件影本、銷售數量憑證影本、符合產銷計畫之銷售特定對象、對油品需求規格之化驗報告影本及其他相關證明…
…自國外輸入生產B100 生質柴油之原料,且以生產 B100 生質柴油之用途為限。 生質燃料業者應自國外輸入十日前,檢具相關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其文件有不全或記載不完備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七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駁回其申請。 前項文件如下: 一、申請書,其內容應包含經營主體及所在地、負責人姓名及住所、輸入原料、數量及用途、原料來源國及該國生產廠商。 二、B100 生…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但本規則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三日修正發布 之條文,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施行。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 十七日修正發布之第十八條、第十八條之一及第二十五條條文自中華民國 九十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技師公會及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會議後七日內應將會議紀錄分送各會員(代表)。
…人配售土地位置及計算面積,並繕造配售 結果圖冊。 十、配售土地結果公告並通知受配人繳納地價。 十一、掣發配售土地之產權移轉證明書件提供受配人辦理土地登記。 前項第二款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七日;申請配售期間不得少於三十日。 第一項第五款配售社區用地之分配原則及第六款抽籤配售土地程序,由直 轄市或縣 (市) 政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