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個人資料管理代表:由票據交換所總經理擔任,或由總經理直接授權,負責督導本計畫之規劃、訂定、執行、修訂及相關決策之人員。 二、個人資料內評代表:由票據交換所總經理授權,負責督導相關內評人員評核本計畫之執行成效之人員。 三、所屬人員:執行業務之過程必須接觸個人資料之人員,包括票據交換所之定期或不定期契約人員及派遣員工。
票據交換所應建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組織,並配置相當資源,負責本計畫相關程序之規劃、訂定、執行與修訂等任務。 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組織之成員應包括個人資料管理代表及個人資料內評代表。 個人資料管理代表非由總經理擔任時,應定期就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組織執行任務情形向總經理提出書面報告。
票據交換所應依其組織與事業特性訂定個人資料保護管理政策,提報董事會通過,並公開周知,使其所屬人員均明確瞭解及遵循。 前項管理政策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之說明: 一、遵守我國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規定。 二、以合理安全之方式,於特定目的範圍…
票據交換所應定期檢視應遵循之個人資料保護法令,並據以訂定或修訂本計畫。
票據交換所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令,清查所保有之個人資料,界定其納入本計畫之範圍並建立清冊,且定期確認其變動情形。
票據交換所應依據前條界定之個人資料範圍及其相關業務流程,分析可能產生之風險,並依據風險分析結果,訂定適當管控措施。
票據交換所為因應其保有之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等事故,應就下列事項建立相關程序: 一、採取適當之應變措施,以降低或控制事故對當事人之損害。 二、查明事故之狀況並適時通知當事人,通知內容應包含個人資料發生事故之…
票據交換所應配合本行辦理下列事項: 一、本行每年辦理之個人資料保護行政檢查。 二、就前條第一項所定事故辦理之行政調查與複查。 前項行政檢查或行政調查與複查提列之應改善辦理事項,票據交換所應研提具體改善措施及後續處置情形函報本行。
票據交換所為確保個人資料之蒐集符合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要求,應就下列事項建立相關程序: 一、確認蒐集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 二、確認具備法令所要求之特定情形或其他要件。
票據交換所為遵守本法第八條及第九條有關蒐集個人資料之告知義務規定,應就下列事項建立相關程序: 一、確認是否得免告知。 二、除確認無須告知者外,應依據資料蒐集之情況,採取適當之告知方式。
票據交換所為確保個人資料之利用符合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要求,應就下列事項建立相關程序: 一、確保個人資料之利用符合特定目的。 二、確認是否得進行及如何進行特定目的外利用。
票據交換所針對本法第六條之特種個人資料,應就下列事項建立相關程序: 一、確認其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個人資料是否包含特種個人資料。 二、確保其蒐集、處理及利用特種個人資料,符合相關法令之要求。
票據交換所進行個人資料國際傳輸前,應確認是否受本行限制並遵循之。
票據交換所為提供個人資料當事人行使本法第三條規定之權利,應就下列事項建立相關程序: 一、如何提供當事人行使權利。 二、確認當事人身分。 三、確認是否有本法第十條及第十一條得拒絕當事人行使權利之情況。 四、適時准駁當事人請求。
票據交換所為確認其保有個人資料之正確性,應就下列事項建立相關程序: 一、確保資料於處理過程中,正確性不受影響。 二、當確認資料有錯誤時,應適時更正。 三、定期檢查資料之正確性。 因可歸責於票據交換所之事由,未為更正或補充之個人資料,應訂定於更正或補充後,通知曾提供利用對象之程序。
票據交換所應定期確認其所保有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是否消失,或期限是否屆滿,若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遵守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
為防止個人資料發生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等遭受侵害之情事,票據交換所應依據業務性質、個人資料存取環境、個人資料種類與數量及個人資料傳輸工具與方法等因素,採取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三條之管理措施。
票據交換所應採取下列人員管理措施: 一、指定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個別作業(以下簡稱「個別作業」)流程之負責人員。 二、就個別作業設定所屬人員不同之權限並控管之,以一定認證機制管理其權限,且定期確認權限內容設定之適當與必要性。 三、要求所屬人員負擔相關之保密義務。
票據交換所應採取下列作業管理措施: 一、訂定個別作業注意事項。 二、運用電腦及相關設備處理個人資料時,應訂定使用可攜式儲存媒體之規範。 三、儲存個人資料時,確認是否有加密之必要,如有必要,應採取適當之加密機制。 四、傳輸個人資料時,因應不同之傳輸方式,確認是否有加密之必要,如有必要,應採取…
票據交換所應採取下列物理環境管理措施: 一、依個別作業內容之不同,實施必要之門禁管理。 二、妥善保管個人資料之儲存媒體。 三、針對個別作業環境之不同,建置必要之防災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