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直轄市、縣(市)政府對原住民保留地得依法實施土地重劃或社區更新。
…護局。 三、關於政府計畫供公共建設使用之認定,中央為各目的事業主管部、會、署、處、局,省為省政府,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各目的事業主管處、局,縣(市)為縣(市)政府。 四、關於政府計畫開發新市區、新社區及都市計畫範圍之認定,中央為內政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工務局或都市發展局,縣(市)為縣(市)政府工務局或建設局。 五、關於政府計畫開發新港口、風景區之認定,中央為交通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交通局或…
…,指供養殖使用,經依法完成總登記,編定為養殖用地,且在中華民國六十五年九月二十四日以前經依法放租之國有土地。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放領。 一、都市計畫地區範圍內。 二、政府計畫開發為新市區、新社區、新港口、風景區、工業區或其他非供養殖使用。 三、政府計畫供公共建設使用或自行開發利用。 四、影響水源涵養、國土保安、自然保育或環境保護。 五、影響國家公園經營管理。 六、為原住民保留地。
…訂有三七五租約之耕地或增加生產之貸款。 五、承領公有耕地農戶改良耕地及增加生產之貸款。 六、公有土地承領人應繳地價之貸款。 七、辦理農村社區更新或土地重劃所需費用之貸款。 八、受託辦理土地重劃及區段徵收工程之服務支出。 九、放領公有耕地所需費用。 …
本辦法依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為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應設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其任務如下: 一、重劃範圍及重劃計畫書之審議事項。 二、重劃區公共設施之規劃設計及施工協調事項。 三、重劃負擔及減免標準之審議事項。 四、抵費地及盈餘款運用之審議事項。 五、重劃土地爭議案件之調處事項。 六、其他有關社區土地重劃及相關計畫之推動協調事項。
本會委員不得承包本直轄市或縣(市)農村社區土地重劃之工程。
本辦法依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為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得於實施重劃地區之鄉(鎮、市、區)設農村社區更新協進會(以下簡稱本會);其任務如下: 一、重劃區範圍選定、規劃之擬議事項。 二、重劃區公共設施之規劃設計及施工協調事項。 三、重劃拆遷…
本細則依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五條規定勘選重劃區時,應就下列原則評估選定: 一、明顯之地形、地物界線。 二、社區人口及建地需求量。 三、土地使用狀況。 四、因區域整體發展或增加公共設施之需要。 五、土地所有權人意願。 六、財務計畫。 七、其他特殊需要。
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所稱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計畫書、圖,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重劃區名稱及其範圍。 二、法律依據。 三、辦理重劃原因及預期效益。 四、重劃區內公、私有土地筆數、面積、土地所有權人總數與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時,其辦理程序準用本條例及其施行細則有關規定;必要時,並得會同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之。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辦理重劃業務者,其抵費地登記為國有,管理機關為中央主管機關。
…開發。 (二)住宅及大樓之開發。 (三)工業廠房之開發。 (四)工業區、工商綜合區、高科技園區及其他特定專用區之開發。 (五)海埔新生地之開發。 (六)公共建設之興建。 (七)新市鎮、新社區之開發或辦理都市更新。 (八)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之投資項目。 三、農牧經營之投資,係指符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之農業技術密集與資本密集類目及標準之投資。
…鄰近之土地使用分區及其他法令規定之禁止或限制建築事項,並以下列建築使用為限: 一、臨時建築權利人之自用住宅。 二、菇寮、花棚、養魚池及其他供農業使用之建築物。 三、小型游泳池、運動設施及其他供社區遊憩使用之建築物。 四、幼稚園、托兒所、簡易汽車駕駛訓練場。 五、臨時攤販集中場。 六、停車場、無線電基地臺及其他交通服務設施使用之建築物。 七、其他依都市計畫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得使用之建築物…
非都市發展用地檢討變更為都市發展用地時,變更範圍內應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面積比例,不得低於原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面積占都市發展用地面積之比。 前項變更範圍內應劃設之公共設施,除變更範圍內必要者外,應視整體都市發展需要,適當劃設供作全部或局部計畫地區範圍內使用之公共設施,並以原都市計畫劃設不足者或汽車、機車及自行車停車場、社區公園、綠地等項目為優先。
都市街坊、街道傢俱設施、人行空間、自行車道系統、無障礙空間及各項公共設施,應配合地方文化特色及居民之社區活動需要,妥為規劃設計。
公園、體育場所、兒童遊樂場用地之檢討,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公園:包括閭鄰公園及社區公園。閭鄰公園按計畫書規定之閭鄰單位設置,每一計畫處所最小面積不得小於零點五公頃為原則;社區公園每一計畫處所最少設置一處,人口在十萬人口以上之計畫處所最小面積不得小於四公頃為原則,在一萬人以下,且其…
…現況、鄰近土地使用及地方特性區分成不同發展性質及使用強度之工業區,並應依下列規定檢討之: 一、工業區面積之增減,應訂定工業區發展及檢討原則,納入計畫書。 二、工業區之位置,因都市發展結構之改變對社區生活環境發生不良影響時,得予變更為其他使用分區。 三、閒置或低度利用之工業區,應依實際發展需要,會同工業主管機關訂定工業區活化再發展策略。 四、計畫工業區實際上已較適宜作為其他使用分區,且變更用…
本條例第七十一條第一項所定不動產投資開發專業公司,係指經營下列業務之一之公司: 一、都市更新業務。 二、住宅及大樓開發租售業務。 三、工業廠房開發租售業務。 四、特定專用區開發業務。 五、投資興建公共建設業務。 六、新市鎮或新社區開發業務。 七、區段徵收及市地重劃代辦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