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研究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職業安全政策及相關法規之研究。 二、職場安全檢查技術及安全管理之研究。 三、職場化學安全之研究。 四、職場機電安全之研究。 五、職場營造安全之研究。 六、職場火災爆炸預防技術及防災系統之研究。 七、職業安全防護器具之研究。 八、職業安全量測儀器之研究。 九、職業災害案件調查之協助。 十、其他有關職業安全研究事項。
特定對象及學員輔導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特定對象之職業訓練及就業服務。 二、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之推動。 三、多元就業開發業務之推動。 四、學員生活、學習及心理之輔導。 五、學員相關登記、醫務、膳食等業務之辦理與宿舍之管理及維護。 六、學員就業輔導與追蹤服務之研擬及執行。 七、學員之保險及退訓賠償。 八、職業災害勞工之職業重建。 九、其他有關特定對象及學員輔導事項。
分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 一般及特定對象之就業服務、職業訓練、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服務。 二、 受理資遣通報及被資遣員工之再就業協助,職業輔導、就業諮詢、創業協助及就業保險失業認定。 三、 就業服務與職業訓練之宣導及推廣、資源整合、開發、運籌及績效評鑑。 四、…
特定對象及學員輔導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特定對象之職業訓練及就業服務。 二、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之推動。 三、多元就業開發業務之辦理。 四、學員生活、學習及心理之輔導。 五、學員相關登記、醫務、膳食等業務之辦理與宿舍之管理及維護。 六、學員就業輔導與追蹤服務之研擬及執行。 七、學員之保險及退訓賠償。 八、職業災害勞工之職業重建。 九、其他有關特定對象及學員輔導事項。
特定對象及學員輔導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特定對象之職業訓練及就業服務。 二、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之推動。 三、多元就業開發業務之推動。 四、學員生活、學習及心理之輔導。 五、學員相關登記、醫務、膳食等業務之辦理與宿舍之管理及維護。 六、學員就業輔導與追蹤服務之研擬及執行。 七、學員之保險及退訓賠償。 八、職業災害勞工之職業重建。 九、其他有關特定對象及學員輔導事項。
特定對象及學員輔導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特定對象之職業訓練及就業服務。 二、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之推動。 三、多元就業開發業務之推動。 四、學員生活、學習及心理之輔導。 五、學員相關登記、醫務、膳食等業務之辦理與宿舍之管理及維護。 六、學員就業輔導與追蹤服務之研擬及執行。 七、學員之保險及退訓賠償。 八、職業災害勞工之職業重建。 九、其他有關特定對象及學員輔導事項。
特定對象及給付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特定對象之職業訓練及就業服務。 二、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之推動。 三、多元就業開發業務之推動。 四、各項獎(補)助津貼之給付。 五、職業災害勞工之職業重建。 六、其他有關特定對象及給付事項。
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訓練場所符合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令,為訓練場所最近二年內無下列情事之一: 一、發生重大職業災害。但雇主能證明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二、經勞動檢查機構處以全部停工。
雇主或受領勞務者,應對符合勞工保險條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全民健康保險法所定應參加保險為保險對象之工作者,辦理參加保險。 非屬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所定應參加保險為保險對象之工作者,雇主或受領勞務者應為其投保商業保險,或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十條規定辦理參加保險。
…)申請許可: 一、申請書。 二、雇主或受領勞務者之身分證明文件、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工廠登記證明及特許事業許可證等文件之影本。 三、工作者之戶口名簿影本或護照影本。 四、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或商業保險投保計畫書及全民健康保險卡之影本。 五、學籍所在地或就讀學校之學校同意書。 六、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書。 七、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依前項規定取得許可之雇主或受領勞務者,…
兼任教師符合勞工保險條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就業保險法或全民健康保險法所定資格者,學校於聘約有效期間為其投保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就業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
事業單位有工作場所發生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檢討並修正其製程安全評估報告後,留存備查: 一、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之職業災害。 二、火災、爆炸、有害氣體洩漏。 三、其他認有製程風險之情形。 勞動檢查機構得請事業單位就評估報告內容提出說明,必要時,並得邀請專家學者提出建議。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年滿十八歲至二十九歲,未在學而有就業意願且初次跨域尋職之本國籍青年(以下簡稱未就業青年)。但畢業於高級中等學校者,不受年滿十八歲之限制。 前項所稱初次跨域尋職,指於開立介紹卡推介就業前未曾參加勞工保險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且推介或就業地點與日常居住處所距離三十公里以上者。 未就業青年在學期間曾參加前項保險,且於開立介紹卡推介就業前未曾再參加者,視為未曾參加。
為辦理勞工保險、就業保險、農民健康保險、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與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業務,特依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組織法第七條規定,設置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金運用之收益及其他有關之收入。 三、農民健康保險業務: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四十一條所定政府一次撥付之金額、當年度保險費與其孳息之收入及保險給付支出之結餘、保險費滯納金及基金運用之收益。 四、農民職業災害保險業務:政府撥付之金額、當年度保險費與其孳息之收入、保險給付支出之結餘及保險費滯納金。 五、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業務: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五十九條所定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基金一次撥入之…
…:勞工保險條例所定各項給付支出及其他有關支出。 二、就業保險業務:就業保險法所定各項給付支出及其他有關支出。 三、農民健康保險業務: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所定各項給付支出及其他有關支出。 四、農民職業災害保險業務:農民健康保險條例與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試辦辦法所定各項給付支出及其他有關支出。 五、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業務: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所定各項給付、津貼、補助支出及其他有關支出。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所為之資金運用,應依勞動部組織法、勞工保險條例、就業保險法、農民健康保險條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前條第一項受監護或輔助宣告或身心傷病或障礙係因公或職業災害所致(以下簡稱因公傷病)者,派用人員命令退休不受工作年資五年以上之限制。 前項所稱因公傷病,指由兩廠證明兩廠人員之身心傷病或障礙,確與下列情事之一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者: 一、於執行職務時,發生意…
兩廠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遺族撫卹金或死亡補償: 一、病故或意外死亡。 二、因公或職業災害死亡。 前項第二款所稱因公或職業災害死亡,指兩廠人員係因下列情事之一死亡,且其死亡與該情事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者: 一、執行搶救災害(難)或逮捕罪犯等艱困任務,或執行與戰爭有關任務時,面對存有高度…
兩廠人員因公或職業災害死亡者,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之退休金計算基準,給與四十個基數之死亡補償,並發給五個基數之喪葬費。但死亡補償低於依前條規定計算之撫卹金者,加給二者差額之撫卹金。 依前項規定發給之死亡補償與喪葬費,不得與依公教人員保險法或勞工保險條例請領之死亡給付相抵充。但如有兩廠負擔保險費用之其他保險給付者,兩廠得抵充之;其費用如由雙方共同負擔者,得抵充之金額按兩廠負擔之比例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