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者,應領取月獎助金。 受獎人選擇依第一項但書規定領取月獎助金後,變更領取方式者,應扣除前已領取金額後,以餘額一次領取。 受獎人領取月獎助金,於領取總額未達一次領取獎助金金額前死亡者,餘額應納入遺產,由其繼承人依法繼承之。 第一項受獎人獲主辦單位通知遞補為帕運會第一名時,其獎助金之計算,適用原獲獎時規定,調整應領取之獎助金,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維持為一次領取者:應補發之獎助金扣除前已領…
…領取月獎助學金。 受獎人選擇依第一項但書規定領取月獎助學金後,變更領取方式者,應扣除前已領取金額後,以餘額一次領取。 受獎人領取月獎助學金,於領取總額未達一次領取獎助學金金額前死亡者,餘額應納入遺產,由其繼承人依民法規定繼承之。 第一項受獎人獲主辦單位通知遞補名次時,其獎助學金之計算依所遞補名次,適用原獲獎時規定,調整應領取之獎助學金,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維持或調整為一次領取者:應補發…
受罰金、沒收及追徵諭知之被告死亡者,檢察官應於知悉其死亡後五日內 調查其遺產,經查明被告有遺產可供執行者,應於五日內強制執行之。
…行之記名股 票上註明:『 (一) 本股票依獎勵投資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於取得年度免予 計入股東所得額課稅。 (二) 原取得該項股票之股東,以該項股票轉讓或 贈與時,或因原取得該項股票之股東死亡作為遺產分配時,應將全部轉讓 價格,或按贈與、遺產分配時之時價,作為轉讓、贈與、或遺產分配年度 原取得股東之所得申報課徵所得稅。 (三) 原取得股東,於持有滿一年以 上方予轉讓、贈與或作為該股東之遺產…
農業用地經依法律變更為非農業用地,經該法律主管機關認定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並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者,得適用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或免徵遺產稅、贈與稅或田賦: 一、依法應完成之細部計畫尚未完成,未能准許依變更後計畫用途使用者。 二、已發布細部計畫地區,都市計畫書規定應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於公告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計畫前,未依變…
…第四十條規定,會同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主管機關或地政事務所、稅捐稽徵處或國稅局等有關機關,定期檢查或抽查。 稅捐稽徵處、國稅局或地政事務所依法核准農業用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或耕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案件,應自行列管或於登記資料上註記,並於核准後一個月內,將有關資料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前項之建檔列管案件加以註記。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第一項定期檢…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一、依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申請農業用地移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二、依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申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免徵遺產稅、贈與稅或田賦。
…離島地區,以下列原因,於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修正生效後,取得被繼承人或贈與人於上開日期前所有之農業用地,申請興建農舍者,不在此限: (一)繼承。 (二)為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遺產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因被繼承人之贈與。 四、興建之農舍,應依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設置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其為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者,應於申報開工時檢附該設施依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管理辦法取得…
…知。 前項公教及公營事業機關(構)人員之各項給付,應依死亡當時適用之保險、退休(職)、撫卹法令規定辦理。各項給付之總額依本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二項規定,不得逾新臺幣二百萬元。本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之遺產繼承總額不包括在內。 第一項之各項給付請領人以大陸地區自然人為限。 應受理申請之死亡人員最後服務機關(構)、學校已裁撤或合併者,應由其上級機關(構)或承受其業務或合併後之機關(構)、學校辦理。 …
大陸地區人民依本條例第六十六條規定繼承臺灣地區人民之遺產者,應於繼承開始起三年內,檢具下列文件,向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 一、聲請書。 二、被繼承人死亡時之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 三、符合繼承人身分之證明文件。 前項第一…
大陸地區人民依本條例第六十六條規定繼承臺灣地區人民之遺產者,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其有正當理由不能於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期間內申報者,應於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表示之日起二個月內,準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申請延長申…
大陸地區人民依本條例第六十六條規定繼承臺灣地區人民之遺產,辦理遺產稅申報時,其扣除額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規定。 納稅義務人申請補列大陸地區繼承人扣除額並退還溢繳之稅款者,應依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辦理。
大陸地區人民依本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繼承以保管款專戶存儲之遺產者,除應依第五十九條規定向法院為繼承之表示外,並應通知開立專戶之被繼承人原服務機關或遺產管理人。
本條例第六十七條第四項規定之權利折算價額標準,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三條規定計算之。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有變賣者,以實際售價計算之。
本條例第六十八條第二項所稱現役軍人及退除役官兵之遺產事件,在本條例施行前,已由主管機關處理者,指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依現役軍人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及國軍退除役官兵死亡暨遺留財物處理辦法之規定處理之事件。
大陸地區人民死亡在臺灣地區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向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辦理遺產稅申報。大陸地區人民就其在臺灣地區之財產為贈與時,亦同。 前項應申報遺產稅之案件,其扣除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計算。但以在臺灣地區發生者為限。
死亡榮民之遺體,應依規定裝殮,除安置單位及遺產能解決墓地問題者外 一律火葬。 前項埋 (火) 葬許可證之申請,依有關法令之規定,其係火葬者,應將骨 灰裝骨灰罐,刻明姓名、籍貫、出生年月日及死亡日期,送入附近之軍人 公墓納骨室 (或單位自行設立之納骨室) 存放;土葬者,應建立墓碑刊明 姓名、籍貫、出生年月日及死亡日期,並由安置單位作成紀錄層報或轉報 本會登記備查。
榮民死亡後,其遺留財物由其安置單位負責清理,並通知死亡人生前所報 在臺遺產繼承人或遺囑指定繼承人憑保具領,安置單位並應將其遺產繼承 人或遺囑指定繼承人姓名、年齡、職業、身分證字號、住址等,與死亡者 之關係,以及具領財物品名、數量等,詳細列冊連同領據逕送本會核備, 同時並陳報其上級機關備查。 依前項規定具領遺留財物者,應檢具有關證明,以供安置單位查實認定。
… ,並函會本會備查。 六 其他財物:包括存摺、存單各種有價證券等財物比照以上各款規定 辦理之。 七 遺留之不動產,由本會聲請法院指定本會為遺產管理人後,再檢附 有關證件向該管地政機關申辦遺產管理人登記,並經聲請法院為公 示催告期滿後,無債權人報明債權及受遺贈人願為受遺贈之聲明時 ,由本會列入代管財…
榮民之遺產,應依法申報遺產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