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金受領證書及領款表,呈由原服務機構轉呈事業總機構核准支給,每季彙案報部備案,其未設總機構者由該事業機構呈部核准支給,應支給每月撫卹金者,並發給每月撫卹金受領證書及領款表,憑證按月支領,保證人有一離職或亡故時,原服務機關應通知受領每月撫卹金之遺族,另行覓保補充後,繼續給領。 前項聲請撫卹之遺族,應於撫卹聲請書內,按第七條規定之遺族順序,依次詳細填列,並應分別繳驗戶籍謄本、學校註冊證明,公立醫院…
… │ └──────────┴─────┴──────┴──────┘ 依前項所計算之優惠增購股數為第四條第一項長期持股優惠保留股數,其計算以一股為單位,不滿一股之零數不算入。 從業人員離職或退休後,其於在職期間依第四條第一項可認購額度優先認購之股份,仍適用第一項優惠增購之規定。
採一次或分次出售公股移轉民營之事業,其從業人員於各次公股出售,開始繳納股款日前離職者,對其依第四條計算可認購股數及得增購股數而尚未認購之部分,喪失其優先認購之權利。
依本條例第八條規定辦理離職、資遣或留用人員,於退出原參加之公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除符合規定得請領養老給付者外,其損失之公保投保年資,比照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十四條所規定之養老給付計算標準結算補償金。 前項離職或資遣人員…
移轉為民營型態後之留用人員,於移轉民營當日已投保公保滿三十年以上者,其原全民健康保險自付保費受補助之利益,於公教人員保險法相關法令未修正停止此項補助前,該項自付保費,由補償金支付。 前項自付保費受補助之利益,由移轉為民營型態後之事業按月代辦補償,並補償至前項留用人員離職或退休為止。
聘僱之外國專門性或技術性人員,在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如需轉 換雇主從事交通事業之工作者,應由新雇主與原雇主檢附下列文件 ,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原許可文件。 三、原雇主開具離職證明書。 四、納稅證明。 五、聘僱契約書。 依前項轉換雇主之外國專門性及技術性人員,其聘僱許可期間以原許可有 效期間屆滿為止。
本國驗船機構聘用驗船師時,應依左列規定,報交通部備查。 一、驗船師姓名、年齡、籍貫及住所。 二、持有執業證書者,其字號及發給年、月、日。未領有執業證書者,其 學歷及經歷。 三、擔任工作及其地點。 驗船師解聘時,應將其原因及離職年、月、日報備。
船舶在航行時或錨泊中船員均應依規定按時輪值,各當值船員,非經主管許可,不得擅離職守。交值時,在接替者未接替前,仍應繼續工作,並即報告主管處理,如情形嚴重者,則報請船長議處。
船舶遇緊急事故時,各級海員應服從船長之指揮,協力搶救,不得擅離職守。船長於情況嚴重時,應發送緊急或遇險求救電信,並設法報告雇用人或其最近之代理人。
船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航政機關調查屬實,處以記點: 一、不服從上級之命令及指揮,其情節較輕。 二、未經准假擅離職守或經准假而回船逾限。 三、疏忽職務,其情節較輕。 四、不遵守雇用人在業務監督範圍內所為之指示,其情節較輕。 五、不遵守僱傭契約所規定事項,其情節較輕。 六、因過失而致船舶發生故障、延誤船期…
船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航政機關調查屬實,處以降級或收回船員服務手冊三個月至二年: 一、不服從上級之命令及指揮,其情節較重。 二、未經許可擅離職守或假期屆滿,延不回船,或第一次在國外擅自離船。 三、疏忽職務,其情節較重。 四、不遵守雇用人在業務監督範圍內所為之指示,其情節較重。 五、不遵守僱傭契約所規定事項,其情節較重。 六、對船舶…
引水人在戰時應服從航政機關之調遣,未經許可不得擅離職守,如有違反,應依法論處。
…舶理貨業因故停止營業、歇業或廢止營業許可時,應將僱用之理貨員名 冊報由商港管理機關廢止登記,並將所持之理貨證繳銷,未辦理者,由商 港管理機關逕予廢止登記並註銷理貨證。 理貨員有異動,包括退休、離職、死亡、變更姓名或移轉時,應於十五日 內由船舶理貨業檢具理貨證向商港管理機關申請廢止、變更或移轉登記。 已領有理貨證者,六個月內未被船舶理貨業者僱用者,由商港管理機關逕 予廢止登記並註銷其理貨…
…修工作經歷總年資及所執行之維修種類。 (三)過去有關服務之公司名稱與職稱及工作年資。 (四)目前工作範圍。 (五)所持有航空器維修工程師或維修員檢定證書號碼及檢定類別。 前項名冊於人員增補、離職、調職或變更工作範圍時,應在五個工作日內依規定修訂名冊。
動員時期,交通部基於事實需要,得令民航局實施左列諸措施: 一、管制飛機或修護設施所有權之移轉,抵押權之設定,以及租賃、停飛 (業) 。 二、限制空 (地) 勤人員之離職、解雇及退休。
受委託檢查之機關或團體應檢送檢查人員名冊(如附件二),報請民用航空局核准發給檢查證(如附件三)後,始得執行檢查工作。 前項檢查證有效期間為一年,期滿或屆滿前離職或職務異動者,受委託機關或團體應收回檢查證,報請民用航空局註銷。
受聘僱之外籍駕駛員,在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如需轉換雇主者,應由新 雇主與原雇主檢附下列文件一式二份,申請民用航空局核轉主管機關核准 後,始得辦理: 一、申請書。 二、原許可文件影本。 三、原雇主開具離職同意證明影本。 四、納稅證明影本。 五、聘僱契約書影本。 依前項轉換雇主之外籍駕駛員,其聘僱許可期間以原許可有效期間屆滿為 止。
旅行業僱用之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未辦妥離職手續而任職於其他旅行業。 二、擅自將專任送件人員識別證借供他人使用。 三、同時受僱於其他旅行業。 四、掩護非合格領隊帶領觀光團體出國旅遊者。 五、掩護非合格導遊執行接待或引導國外或大陸地區觀光旅客至中華民國旅遊者。 六、擅自透過網際網路從事旅遊商品之招攬廣告或文宣。 七、為前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至第十二款之行者。
…合格人員,領取導遊人員執業證者,應加註其推薦旅行業名稱,並僅得為該推薦旅行業執行導遊業務,不得為其他旅行業僱用或受政府機關、團體之招請執行導遊業務。 第一項評量測驗及格且訓練合格人員,於推薦旅行業離職時,或該推薦旅行業經交通部觀光署撤銷、廢止旅行業執照、解散登記或變更為乙種旅行業者,其執業證失效,並應於十日內將所領用之執業證繳回交通部觀光署或其委託之有關團體;屆期未繳回者,由交通部觀光署逕予註銷…
…辦事員、書 記。 前項醫院兼掌精神病防治及心理衛生指導及研究者,得視業務情況,置生 活輔導員。 各醫院原依雇員管理規則僱用之現職雇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 得占用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各醫院於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施行前,原依公務人員任用相關法律任用之現 職住院醫師、護理長、護士,仍以原職稱原官等留用至離職時為止。 第一項科主任、室主任、護理督導長、護理長,由相當級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