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保險之保險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按被保險人當月之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二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延長之,但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但延長給付期間不適用第十三條及第十八條之規定。 前項延長失業給付期間之認定標準、請領對象、請領條件、實施期間、延長時間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受領失業給付未滿前三項給付期間再參加本保險後非自願離職者,得依規定申領失業給付。但合併原已領取之失業給付月數及依第十八條規定領取之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以發給前三項所定給付期間為限。 依…
本法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修正之第三十五條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四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同一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事件,跨越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時,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處理,或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依本條例辦理之工作,屬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中央各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 十六、防疫實施之協助。 十七、就業服務。 十八、外國人工作之管理。 十九、社區總體營造及文化館之經營管理。 二十、其他有助促進就業及改善社會生活品質之工作。 中小企業人力協助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為推動公共服務工作,行政院負責下列任務,並視業務需要分設工作小組 : 一、公共服務擴大就業計畫之擬訂。 二、各工作項目計畫之審定。 三、經費之籌措及運用。 四、監督管考及其他相關事項。
依本條例進用人員之人事費用及相關稅捐,不得低於各該工作計畫經費之 百分之八十五。其餘經費應使用於材料、機具租金、交通運輸、訓練、管 理等必要支出。 各機關行政人員不得支領前項所列經費之任何費用。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其施行期間為一年。
本條例之中央主管機關為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中央執行機關為編列預 算之各部會,地方執行機關為直轄市、縣 (市) 政府及鄉 (鎮、市) 公所 。
為審議擴大公共建設計畫之各項公共建設項目,行政院得設跨部會之審議 小組。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其施行期間為一年。 依本條例編列之預算,自公布施行起一年內執行之;一年後,各級政府預 算未執行部分,應依預算法規定解繳國庫。
行政院為因應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之疫情,應設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 防治及紓困委員會;其組織,由行政院定之。 前項委員會召集人為行政院院長,其委員應…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為有效統合全國防疫醫療資源,除應依傳染病防治法第 九條及傳染病疫情監視及預警系統實施辦法相關規定,建立嚴重急性呼吸 道症候群疫情監視及預警體系外,並劃分防疫區域,建立醫療通報制度。 為早日控制疫情,行政院應整合各研究機構及專家學者組成專案研究小組 ,落實辦理與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有關之傳染途徑、檢驗、診斷與治療 方法、治療藥物及開發疫苗等各項之研究。
各級政府機關為迅速執行救人、安置及防疫工作,得向民間徵用土地、工 作物、建築物、防疫器具、設備、藥品、醫療器材、污染處理設施、車、 船、航空器及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防疫物資,並給予適當 之補償;其補償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構因而停診者,政府應予適當補償。 前二項發生營運困難之產業、醫療 (事) 機構之認定、紓困、補償、補貼 措施及基準,與補貼稅費之種類、額度,由行政院定之。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鼓勵民間設立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專責醫院。其 設立及補償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務法第四條第五項與預算法第二十三條、第六十 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為因應各項防治及紓困措施之緊急需要,各相關機關得報經行政院同意後 ,於前項特別預算案未完成法定程序前,先行支付其一部分。
… 直轄市、縣 (市) 政府依本條例規定應執行而未執行,致有嚴重危害公益 或妨礙防疫措施之正常運作,其適於代為執行者,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 機關應命其於一定期限內為之;屆期仍不執行者,得代為執行。但情況急 迫時,得逕予代為執行。
行政院為執行癌症防治政策,應設中央癌症防治會報。 中央癌症防治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行政院院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由行政院院長就政務委員、有關機關首長及具有癌症防治經驗之專家學者派兼或聘兼之。 中央癌症防治會報每年至少開會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