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因業務需要,經報請行政院核准,得聘用研究員一人至三人。
本會委員出缺時,由行政院院長補提人選呈請總統派充之,其任期至原任 期屆滿為止。
本會會議規則及辦事細則由本會訂定,報請行政院備查。
本細則依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組織規程第十六條規 定訂定之。
本會設企劃組、督導組、法制組、消費者保護官組、行政組。
行政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公文之收發、稽催、查詢、繕校及其他有關文書及檔案管理事項。 二、財產、物品之採購、驗收與辦公室、會議場所之清潔、佈置及其他有 關事務管理事項。 三、經費之出納及保管事項。 四、本會委員會議及業務會議會報之議事事項。 五、印信典守事項。 六、車輛之登記、檢驗、調派、油料管理及保養修理事項。 七、其他有關行政管理事項。
秘書長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本會會務,其權責如下: 一、本會文稿之綜核、代判事項。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分配事項。 三、各種重要會議之籌劃、參加事項。 四、與各機關之聯繫、協調及質詢調查案件之分辦事項。 五、行政業務之管制考核事項。 六、分層負責權責範圍內事項之決定事項。 七、職責上應隨時提請主任委員注意之事項。 八、主任委員交辦事項。 九、委員會議交辦事項。
本規則依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組織規程第十六條規 定訂定之。
消費者保護官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遴用之: 一、經消費者保護官考試及格,並具有擬任職務任用資格。 二、具有法官、檢察官、行政執行官、檢察事務官、司法事務官任用資格,並具有擬任職務任用資格。 三、經律師考試及格,並執行律師業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具有擬任用資格。 四、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學系、法律研究所…
…,處理消費爭議調解事項。 三、依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向法院訴請停止或禁止企業經營者重大違反本法有關保護消費者規定之行為。 四、其他依本法及相關法規規定之職權。 消費者保護官職權之行使,由行政院指揮監督。 消費者保護官行使職權時,得為必要之調查,並得採取下列措施: 一、向企業經營者或主管機關查詢有關事項或請其提供相關資料。 二、洽請有關機關檢查企業經營者之營業狀況,並查明與案情有關…
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出缺或因故致不能行使其職權者,關於該轄區消費者保護官職權之行使,得報經行政院指派該院或鄰近直轄市、縣(市)政府之消費者保護官代行之。
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辦理下列消費者保護團體之評定: 一、申請優良消費者保護團體之評定。 二、撤銷優良消費者保護團體之評定。 三、廢止優良消費者保護團體之評定。
…意見之調查、分析、歸納或消費者保護刊物之發行達一年以上,對消費者權益保護之促進,著有貢獻者。 三、接受消費者申訴、處理消費爭議或提起消費訴訟,著有成效者。 四、建議政府採取適當之消費者保護立法或行政措施,或建議企業經營者採取適當之消費者保護措施,著有成效者。 五、其他推動有關消費者權益之保護事項,著有成效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事項,各單項給分為一分至二十二分,第五款事項給分為一分至十二分…
調解委員會主席因故未能執行職務時,應由具有消費者保護官身分者,代行其職權。 直轄市、縣(市)政府因故無消費者保護官擔任調解委員會主席時,得報經行政院指派該院或鄰近直轄市、縣(市)政府之消費者保護官代行之。
…:交通部二人、內政部一人、臺灣省政府二人、台 北市政府一人、高雄市政府一人。 前項人員,除保險專業人員由交通部逕行派 (聘) 兼或聘任外,其餘經由 有關機關團體提名,由交通部聘兼之並報行政院備案。
交通部掌管各級軍郵機構業務之指揮、人事、行政、經費收支之管轄等事宜。
國防部掌管各級軍郵機構作業之督導、軍郵幹部之召集、任職、主副食品服裝之代辦補給暨軍事能力內之行政支援事宜。
軍郵局受配屬部隊指揮官之監督及行政支援。 前項行政支援及業務協調,由配屬部隊人事部門負責辦理。
…部長就下列人員派 (聘) 兼之 ,任期二年,並指定委員一人為召集委員,其餘二人至四人,得視案情需 要,由召集委員就個案聘請特定專家為臨時委員: 一、航政司司長。 二、國防部代表一人。 三、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代表一人。 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代表一人。 五、具有法官、檢察官或律師資格,並有三年以上實務經驗者一人。 六、具有一等船長資格,並有三年以上實務經驗者一人。 七、具有一等輪…
本會海事評議書,係供行政主管機關作為行政處分或司法機關審理案件之 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