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溫泉取用費,除支付管理費用外,應專供溫泉資源保育、管理、國際交流及溫泉區公共設施之相關用途使用,不得挪為他用。但位於原住民族地區內所徵收溫泉取用費,應提撥至少三分之一納入行政院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作為原住民族發展經濟及文化產業之用。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徵收之溫泉取用費,除提撥原住民族地區三分之一外,應再提撥十分之一予中央主管機關設置之溫泉事業發展基金,供溫泉政…
於原住民族地區劃設溫泉區時,中央觀光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辦理。 原住民族地區之溫泉得輔導及獎勵當地原住民個人或團體經營,其輔導及獎勵辦法,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定之。 於原住民族地區經營溫泉事業,其聘僱員工十人以上者,應聘僱十分之一以上原住民。 本法施行前,於原住民族地區已合法取得土地所有權人同意使用證明文件之業者,得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對依本法所定之溫泉取用費、滯納金之徵收有所不服,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前項溫泉取用費、滯納金及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以書面通知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海南特區行政長官公署直隸於行政院,置行政長官一人,簡任,依據中央 法令,綜理轄區政務。
行政長官於不牴觸中央法令範圍內,得發佈命令,並得制定單行規章。
行政長官公署設左列各處: 一、秘書處掌理機要、庶務及文件之撰擬、保存、收發、印信之典守暨其 他不屬於各處事項。 二、民政處掌理吏治、地方自治、戶籍、禮俗、社會、衛生、禁煙及其他 …
行政長官公署設主計室及人事室,依法令之規定,辦理主計及人事事務。
行政長官公署置秘書長一人,簡任,承行政長官之命,處理署務。各處設 處長一人,簡任,承行政長官之命,受秘書長之指導,處理各該處事務。
行政長官公署得置專門委員三人至五人,並得聘用顧問、參議、諮議。
行政長官公署處務規程,由行政長官擬訂,呈行政院核定之。
海南建省籌備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隸屬於行政院,負責籌備海南建省 事宜。
本會設委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九人,以海南特區行政長官為主任委員,以長 官公署秘書長各處處長為當然委員,餘由行政長官就左列人員遴請行政院 聘任: 一、地方著有聲望人士。 二、對於開發海南地區富有研究之專家。 三、有關之機關及法團人士。
本會職員由行政官長公署調用之。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自由港區:指經行政院核定於國際航空站、國際港口管制區域內;或毗鄰地區劃設管制範圍;或與國際航空站、國際港口管制區域間,能運用科技設施進行周延之貨況追蹤系統,並經行政院核定設置管制區域進行國內外商務活動之區域。 二、…
為統籌自由港區之營運管理,並提供自由港區內所需之各項服務,主管機關應選定適當之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為自由港區管理機關。 前項主管機關所選定之機關,如非其所屬機關者,應徵詢該被選定機關及其上級機關之同意。
國際航空站、國際港口之管理機關(構),得就其管制區域內土地,擬具自由港區開發之可行性規劃報告及營運計畫書,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主管機關徵詢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及財政部之意見,經初步審核同意,並選定自由港區之管理機關及加具管理計畫書後,核轉行政院核定設置為自由港區。
…劃報告及營運計畫書,送請國際航空站、國際港口之自由港區管理機關初步審核同意,並由主管機關徵詢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及財政部之意見,經初步審核同意,並選定自由港區之管理機關及加具管理計畫書後,核轉行政院核定設置為自由港區。 前項土地如需向土地主管機關申請劃設編定為適當用地者,應於提出申請核定自由港區前,先行申請劃設編定。 第一項之公、私有土地管理機關、所有權人或使用人依前項程序提出申請時,各…
…、業務及財務狀況之查核。 八、自由港區事業、自由港區事業以外之事業之營運輔導。 九、環境保護工作之推動督導。 十、資訊化發展之督導。 十一、依法令或上級機關交付辦理之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行政管理事項。 自由港區管理機關就自由港區內下列事項之管理,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委任或委託: 一、勞工行政、勞工安全衛生及勞動檢查。 二、工商登記證照之核發。 三、工業用電證明之核發。 四、…
行政院為健全金融機構業務經營,維持金融穩定及促進金融市場發展,特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