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對外公文,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名義行之。但下列事項,得由本局行文: 一、依法令應行監督執行事項。 二、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規定應督導、執行事項。 三、報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准事項。
本局辦事細則,由本局擬訂,報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定之。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條例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組織條例第四條之一規定制定之。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以下簡稱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農糧政策、法規、方案、計畫之擬訂、執行及督導事項。 二、農作物生產改進、專業區與產銷穩定措施之策劃及督導事項。 三、農糧產業資訊之蒐集、分…
本署因業務需要,報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同意,得設各種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本署辦事細則,由本署擬訂,報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定之。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通則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組織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制定之。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設北區、中區、南區及東區分署(以下簡稱各分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農作物產銷穩定措施之執行、協調及督導事項。 二、農糧產業資訊蒐集、經濟分析及預測事項。 三、農糧產業天然災…
各分署辦事細則,由各分署擬訂,報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核定之。
本通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中心為行政法人,其監督機關為教育部。
本中心之業務範圍如下: 一、國家戲劇院、國家音樂廳之營運及管理。 二、表演藝術活動之策劃、製作及推廣。 三、表演藝術相關影音出版品之出版、發行、表演藝術專業技術及行政人 員之培訓。 四、票務系統之經營及管理。 五、促進國際文化合作及交流。 六、其他與表演藝術相關之業務。
本中心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由監督機關自下列人員遴選推 薦,報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 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 二、表演藝術相關之學者、專家。 三、文化教育界人士。 四、民間企業經營、管理專家或對本中心有重大貢獻之社會人士。 前項第一款之董事三人,第二款至第四…
本中心置董事長一人,由監督機關提請行政院院長就董事人選聘任之;解 聘時,亦同。 董事長綜理董事會業務。
…員身分,其任用、服務、懲戒、 考績、訓練進修、俸給、保險、保障、結社、退休、資遣、撫卹、福利及 其他權益事項,均依原適用之公務人員相關法令辦理。但不能依原適用之 公務人員相關法令辦理之事項,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另定辦法行之。 前項繼續任用人員中,人事、主計、政風人員之管理,與其他公務人員同 。 前二項人員得依改制前原適用之組織法規,於首長以外之職務範圍內,依 規定辦理陞遷及銓敘審定。 …
原機關現有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聘 用及約僱之人員 (以下簡稱原機關聘僱人員) ,其聘僱契約尚未期滿且不 願隨同移轉本中心,於機關改制之日辦理離職者,除依各機關學校聘僱人 員離職儲金給與辦法規定辦…
對於本中心之行政處分不服者,得依訴願法之規定,向監督機關提起訴願 。
本中心不能達到設置目的時,監督機關得為必要處置,或報請行政院同意 後,解散之。 本中心解散時,繼續任用人員,由監督機關協助安置,或依其適用之公務 人員法令辦理退休、資遣;其餘人員終止其契約;其剩餘財產繳庫;其相 關債務由監督機關概括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