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修訂事項。 四、本局工作報告之彙編事項。 五、局務會議之準備、記錄及其決議執行情形之追蹤事項。 六、上級機關會報決議、上級長官指示及民意機關質詢案件分辨、追蹤、 彙復事項。 七、行政院列管案件之編擬、管制考核及追蹤事項。 八、局長、副局長函電登記、分辦、文件整理及其辦公室例行工作之處理 事項。 九、局長、副局長交辦事項。
… 一、促進資訊化社會電信政策之擬訂及監督實施事項。 二、國際電信發展對社會文化及經濟活動影響之調查分析事項。 三、國際電信行政及合作之督導事項。 四、與國際電信組織及機構之交涉及協商事項。 五、電信技術研究發展之督導…
… 十七、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證照之核換發、補發及管理事項。 十八、有關各項規費之收取及解繳事項。 十九、本站所屬行政、庶務管理事項。 二十、其他有關電信監理業務之執行事項。
…專家為兼任委員之提薦事項。 四、電信相關法規之擬訂、修正及廢止案之會核、研議、審查事項。 五、電信法規適用疑義之研釋事項。 六、本局年度立法計畫、法規整理計畫之處理事項。 七、訴願、再訴願及行政訴訟之協助處理事項。 八、本局國家賠償案件之處理及研議事項。 九、有關違反電信法經罰鍰而逾期未繳納需移送法院強制執行案件之研辦 事項。 十、本局各處、室、站處理民、刑訴訟、請願等之會…
… (五) 公路救援及服務之研辦及協調事項。 (六) 地磅設施之規劃、設計及運作之督導與考核事項。 (七) 地磅設施財產之管理事項。 (八) 交通事故資料之處理事項。 (九) 一般交通行政管理之辦理事項。 (十) 其他交辦事項。 二、交通工程科: (一) 交通工程設施設計標準之研擬與改進事項。 (二) 交通工程設施之規劃、設計及審核事項。 (三) 交通調查之規劃及執…
…事項及公共安全查核 事項。 (五) 建築水電及公路照明工程之設計及審核事項。 (六) 公路工程防音牆之規劃、設計事項。 (七) 其他交辦事項。 三、資訊科: (一) 行政資訊設備規劃、裝置及維護事項。 (二) 電腦機房資料之處理及保管事項。 (三) 行政資訊系統電腦程式之開發、蒐集及整理事項。 (四) 行政資訊系統之整合規劃事項。 (五) 資通安全處…
…程施工業務之協調事項。 (六) 拓 (新) 建工程估驗、驗收及決算之審核事項。 (七) 工程採購規範擬訂與審核事項。 (八) 施工技術規範擬訂與審核事項。 (九) 工務法令解釋及工務行政程序之擬訂事項。 (十) 工程標準作業程序研 (修) 訂事項。 (十一) 其他交辦事項。 二、養護科: (一) 年度養護計畫審核事項。 (二) 養護預算之審核、分配與控制事項。 …
本所之事務管理,依行政院頒行之事務管理規則辦理。
本處秘書室職掌如左: 一、各遊憩據點營運收支之執行事項。 二、行政革新、研究發展、為民服務工作之推動及管制考核事項。 三、文書收發、繕校、印信典守、公文時效管制、文書稽催及檔案、書籍之管理事項。 四、土地、財產之登記、保管及管理事項。 五、財物購置及房室修繕…
本處秘書室職掌如左: 一、各遊憩據點營運收支之執行事項。 二、行政革新、研究發展、為民服務工作之推動及管制考核事項。 三、文書收發、繕校、印信典守、公文時效管制、文書稽催及檔案、書籍之管理事項。 四、土地、財產之登記、保管及管理事項。 五、財物購置及房室修繕…
甄審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召集人指派,承召集人之命負責相關工作之推動。甄審委員會之行政及幕僚工作由該建設案件之主辦機關辦理。 主辦機關得應甄審委員會要求設置工作小組,協助甄審作業。
本處秘書室職掌如下: 一、各遊憩據點營運收支之執行事項。 二、行政革新、研究發展、為民服務工作之推動及管制考核事項。 三、文書收發、繕校、印信典守、公文時效管制、文書稽催及檔案、書籍之管理事項。 四、土地、財產之登記、保管及管理事項。 五、財物購置及房室修繕…
本處秘書室職掌如左: 一、各遊憩據點營運收支之執行事項。 二、行政革新、研究發展、為民服務工作之推動及管制考核事項。 三、文書收發、繕校、印信典守、公文時效管制、文書稽催及檔案、書籍之管理事項。 四、土地、財產之登記、保管及管理事項。 五、財物購置及房室修繕…
本辦法呈奉行政院核定後,由交通部、經濟部、國防部、內政部會同公布 施行。 (編 註:附件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年5月版) 15741~ 15752 頁)
本辦法輔助購置住宅分「集體貸款興建」及「自行購建貸款」兩種,其貸款最高限額如左列標準: 一、相當於簡任人員每戶貸給三十建坪之造價及地價。 二、相當於薦任人員每戶貸給二十建坪之造價及地價。 三、相當於委任人員每戶貸給十五建坪之造價及地價。 前項簡任、薦任、委任之比照標準,按照交通事業人員轉任交通行政機關職務辦法第四條規定。 前項造價及地價之貸款額,由住輔會比照中央規定標準決定之。
本辦法自呈奉行政院核准之日施行。
獲頒本獎章與總統頒授之勳章、獎章、紀念章或行政院頒授之獎章同時佩帶時,位列其次;與各機關頒授之獎章、紀念章同時佩帶時,位列在前。 本獎章已佩一等,不得同時佩二等,已佩二等不得同時佩三等。
…三十年,每滿一年加給百分之一點五,三十一年以上每滿一年加給百分之零點五。 前項給與表得參照年度一般公務人員待遇調整配合修訂,並由交通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支給日薪者,積三十日為月薪,退休金之尾數,以元為單位,不及一元者,以一元計算。
…至達一個月撫卹金額百分之六十五為止。但第四條第二項因公傷病命令退休後因傷病增劇而致死亡之人員,服務年資不滿十年者以滿十年論。 前項給與表得參照年度一般公務人員待遇調整配合修訂,並由交通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支給日薪者,積三十日為月薪。撫卹金之尾數以元為單位,不及一元者以一元計算。
各交通事業機構應於籌劃年度預算以前,擬定其年度合理之用人費率,報 請交通部 (以下簡稱本部) 核轉行政院核定後,據以計算其年度用人費支 付限額。 用人費包括之項目、用人費率及用人費支付限額計算方法,由本部會商行 政院主計處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