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條例施行前,原經濟部能源委員會自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調用之現職人員,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其有關比照改任官職等級及退撫事項,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另以辦法定之。 前項人員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適用原有關法令之規定,繼續任原職至離職或退休為止。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詢;未建置之資料,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得以書面請求查詢,受請求之機關,不得拒絕: 一、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七款至第九款有關事業部分、第十款:經濟部及相關業務主管機關。 二、第一項第二款: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財政部。 三、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有關政黨部分、第六款、第七款至第九款有關個人及團體部分、第十一款:內政部。 四、第一項第五款有關擬參選人部分,已依法完成登記之參選人:中央選舉…
依本法所處之行政罰,由監察院處罰之。 前項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五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第一項行政罰於確定後,應由監察院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並公開於電腦網路。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主管機關得選定適當地點,報請行政院核定設置園區。
園區內下列事項,得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相關機構在園區內設立分支機構或指派人員,受管理局協調統合辦理之: 一、稅捐稽徵事項。 二、海關業務事項。 三、郵政業務事項。 四、電力、給水及其他有關公用事業業務事項。 五、金融業務事項。 六、警察及消防業務事項。 七、土地行政事項。 八、種苗業登記事項。 九、其他公務機關業務事項。
管理局得設置作業基金,其來源如下: 一、管理費、服務費及相關必要費用。 二、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三、依法所為財產使用、收益等收入。 前項作業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園區之開發、擴充、改良、維護、徵購及管理等事項。 二、園區內各項作業服務事項。 三、其他與園區業務發展之相關事項。 第一項作業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地方農業科技園區於本條文修正施行前,經主管機關依第五條規定報經行政院核定納入為主管機關管理之園區者,其於納入管理前原核准進駐之園區事業,得繼續依其原核准進駐之資格條件進駐園區,不受前條所定園區事業組織型態規定之限制。 前項原核准進駐之園區事業屬自然人或獨資商號者…
主管機關得報經行政院核准,於園區內劃定保稅範圍,賦予園區事業保稅便利。 前項保稅範圍內保稅貨品之加工、管理、自行點驗進出區、按月彙報、通關、產品內銷應辦補稅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財政部定之。
為促進農業科技產品外銷,主管機關得報經行政院核准,對以外銷為主之園區事業辦理專案低利貸款。
記帳士得在登錄區域內,執行下列業務: 一、受委任辦理營業、變更、註銷、停業、復業及其他登記事項。 二、受委任辦理各項稅捐稽徵案件之申報及申請事項。 三、受理稅務諮詢事項。 四、受委任辦理商業會計事務。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可辦理與記帳及報稅事務有關之事項。 前項業務不包括受委任辦理各項稅捐之查核簽證申報及訴願、行政訴訟事項。
直轄市及縣(市)記帳士公會,應由該行政區域內開業記帳士三十人以上發起組織之;其不滿三十人者,應加入鄰近區域之記帳士公會或聯合組織之。
記帳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付懲戒: 一、因業務之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者。 二、逃漏稅捐,經稅捐稽徵機關處分有案者。 三、幫助、教唆他人逃漏稅捐,經移送法辦者。 四、違反其他有關法令,受有行政處分,情節重大,足以影響記帳士信譽者。 五、違反記帳士公會章程之規定,情節重大者。 六、其他違反本法規定者。
…得登錄繼續執業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付懲戒: 一、因業務之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 二、逃漏稅捐,經稅捐稽徵機關處分有案。 三、幫助、教唆他人逃漏稅捐,經移送法辦。 四、違反其他有關法令,受有行政處分,情節重大,足以影響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信譽。 五、違反公會章程之規定,情節重大。 六、違反依第二項規定所發布之辦法及第三項規定。 前項懲戒處分之種類、交付懲戒之程序、懲戒委員會及懲戒覆審委員…
…構)所有或使用之航空器。但不包括由國防部主管之軍用航空器。 六、紀錄器:指運輸工具中可記錄系統運行、性能、環境參數、語音或影像之裝置。 前項第一款重大運輸事故之範圍,由運安會會同交通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政府有關機關(構)於收到運輸事故調查報告後九十日內應向行政院提出處理報告,並副知運安會。處理報告中就運輸事故調查報告之運輸安全改善建議事項,認為可行者,應詳提具體之分項執行計畫;認有窒礙難行者,亦應敘明理由。 前項之分項執行計畫,行政院應列管之,並由運安會追蹤。
對運安會之行政處分不服者,應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本局設秘書室,掌理稽核、會議、法律事務、機密文件、研究發展、管理革新、年度施政及工作計畫之彙編、管制考核、各項重要業務檢查、建議、業務報導、典禮、諮詢、新聞行政、國會聯絡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