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所定禁止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時,應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及當地政府勘定範圍報請行政院核准後,通知該用地所在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公告之。
…日之終值和為分母,計算所得之比率。 前項所稱計畫評估年期,包括工程興建年期及營運評估年期;所稱淨收入,係指營運收入及其他相關收入扣除營運支出後之金額。 自償性交通建設計畫及其財務計畫,由本部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
自償性交通建設計畫經行政院核定後,因配合政府政策需要、發生社會經濟之重大事故或其他不可歸責於本基金執行之因素,致其財務計畫所載成本及營運收入改變,有變動自償比例之虞時,本部得修正其財務計畫,並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經分配於觀光發展用之機場服務費收入。 (三)本部觀光局管有土地之租金及權利金收入。 (四)國家風景特定區之門票、停車清潔維護費、賣店租金等相關收入。 (五)辦理經行政院核定之國家風景特定區內土地開發計畫,區段徵收取得可建土地處分或有償撥用價款收入。 (六)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七)其他有關收入。 五、臺鐵局撥入資產及債務管理基金: (一)政府撥入臺鐵局經…
…劃、維護及維持等觀光設施支出。 (二)國際及國內觀光配套設計、宣導、推廣、行銷、研究發展等支出。 (三)補助地方政府及觀光遊憩相關單位興建、整建、規劃、維護、維持等觀光設施支出。 (四)辦理經行政院核定之國家風景特定區內土地開發計畫,區段徵收取得可建土地等開發成本支出。 (五)管理及總務支出。 (六)其他有關支出。 五、臺鐵局撥入資產及債務管理基金: (一)政府撥入臺鐵局經管資產之開…
鐵路軍事運輸收費標準如左: 一、運費 依照鐵路規定計算,其實際收費標準,依照行政院之核定。 二、雜費 按各鐵路之規定全價計算。 鐵路軍事運輸之運雜費,以收現款為原則。但遇大量軍事運輸,一時無法即付現款,軍事運輸機關商經鐵路同意暫行記賬先運者,得於運輸完畢時一個月內…
鐵路軍事運輸,以原有之設備供應之;倘需增置專供軍事運輸使用之端末月臺、線路及特種車輛等特種設備時,應由國防部會同交通部擬定計畫,呈報行政院核撥專款修建。 前項特種設備修建標準,由軍事運輸機關會同鐵路主管機關參照各實際情況及不妨礙運輸安全之原則訂定之。 增置設備之使用及保養,由鐵路主管機關及軍事運輸機關協商辦理。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辦理區段徵收開發成本支出。 二、土地開發經營支出。 三、辦理經行政院核准之高速鐵路相關建設開發支出。 四、開發淨利益依協商比例分配之支出。 五、本基金管理及總務支出。 六、高速鐵路土地開發相關事業之投資支出。 七、其他有關支出。
本基金收支執行成效,由主管機關訂定績效評估辦法,定期檢討;並由審 計部、財政部及行政院主計處依法查核。
…之修建、養護及管理,國道、省道由交通部之專設機構辦理,市道、區道由直轄市政府辦理,縣道、鄉道由縣(市)政府辦理;直轄市、縣政府並得將市道、縣道委託交通部之專設機構辦理。 省道經過直轄市政府、市政府行政區域部分,其修建、養護及管理除快速公路由交通部之專設機構辦理外,由交通部與當地直轄市政府、市政府協商定之。 跨兩省(市)或兩縣(市)之橋涵、隧道,其修建、養護及管理權責之歸屬,由交通部統一規定。
市區汽車客運業行駛區域及行駛路線,由核准立案之公路主管機關核定;其路線延長至該直轄市、縣(市)以外時,以不超過鄰接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範圍為限。 有前項後段規定情形者,市區汽車客運業應敘明理由,檢同營運路線圖申請核定。受理申請之公路主管機關應商得相鄰之直轄市、縣(市)公路主管機關之同意;有不同意者,報請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核定之。
計程車牌照應依照縣、市人口及使用道路面積成長比例發放。 前項發放基準,由中央及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依轄區內之運輸需求訂定並公告之,調整時亦同。 計程車辦理汰舊換新時,得在第一項牌照發放基準下,由兩地計程車客運商業同業公會共同報經兩地之公路主管機關同意後,跨越行政區過戶。
汽車燃料使用費,營業車於每年三月、六月、九月、十二月分季徵收;自用車及機車於每年七月一次徵收;經徵機關於開徵各期汽車燃料使用費前,應將開徵起迄日期、徵收費額及行政救濟方式公告之。 汽車燃料使用費請求權時效自繳納期限屆滿之翌日起算。
本規則所定公路主管機關應辦事項,國道、省道由交通部之專設機構辦理。市道、縣道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區道、鄉道由直轄市、縣政府或以命令指定之區、鄉(鎮、市)公所辦理。直轄市、縣政府並得將市道、縣道委託交通部之專設機構辦理。 省道經過直轄市政府、市政府行政區域部分,除快速公路由交通部之專設機構辦理外,由交通部與當地直轄市政府、市政府協商定之。
…或全民健康保險卡或護照等證明文件。但汽車所有人有效之駕駛執照或全民健康保險卡或護照等證明文件得以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認證文件代替之。 從事汽車運輸業者,不得領用與其經營性質相同種類之自用車牌照。但因行政或修護需要者,公路監理機關得以其營業車輛每五十輛發給一付之比例,發給自用小型車牌照一付,十輛以上未滿五十輛者以一付計。 自用大客車、自用大貨車、自用大客貨兩用車、自用小貨車或幼童專用車牌照,不得以…
汽車報廢,應填具異動登記書,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報廢登記,並同時將牌照繳還。 廢棄車輛經由警察、環保機關(構)處理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之環保機構應通知公路監理機關逕予以報廢登記;其通知作業規定,由交通部會商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內政部另定之。 出廠已逾一定年限以上之汽車,經公路監理機關通知汽車所有人確認切結報廢者,由公路監理機關逕予報廢登記。 報廢之汽車,不得再行申請登記檢驗領照使用。
…區設有戶籍之我國國民,應檢附國民身分證或軍人身分證。 三、臺灣地區無戶籍之國民、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應檢附經許可停留或居留六個月以上之證明(件)。 四、大陸地區所發駕駛證,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五、香港或澳門所發駕駛執照,應經行政院於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六、其他國家或地區所發駕駛執照,應經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因地方交通發展,對各種慢車認為須予淘汰者,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禁止行駛。
地名標誌「指 21 」、「指 21.1 」,用以指示行車到達之行政區或其它地點。設於進入該地點之交界處至交界處前後五十公尺之間,若無明確之交界處,則設於適當處所。圖例如下: 本標誌為綠底白字白色邊線。行政區之地名應加註行政區名稱,如縣、市、鄉、鎮、區、村、里等,並得於牌面左方或上方增加代表該行政區特色之圖案,該圖案由各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定之。高山地區得加裝標高附牌。
大眾傳播業促進道路交通安全成效卓著之獎勵,由行政院新聞局或直轄市、縣(市)新聞主管機關依第三條第二款所定條件,會同有關機關逐年定期遴選評定並公開表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