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交換所利用電腦或相關設備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時,應採取下列技術管理措施: 一、於電腦、相關設備或系統上設定認證機制,對有存取個人資料權限之人員進行識別與控管。 二、認證機制使用帳號及密碼之方式時,使其具備一定安全之複雜度並定期更換密碼。…
票據交換所應對所屬人員施以認知宣導及教育訓練,使其明瞭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之要求、所屬人員之責任範圍及各種作業程序。
本計畫各項程序執行時,票據交換所至少應保存下列紀錄: 一、個人資料交付、傳輸之紀錄。 二、確認個人資料正確性及更正之紀錄。 三、提供當事人行使權利之紀錄。 四、個人資料刪除、廢棄之紀錄。 五、存取個人資料系統之紀錄。 六、備份及還原測試之紀錄。 七、…
本辦法所稱偵查程序,指偵查機關或偵查輔助機關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開始偵查起至偵查終結止,對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所為之偵查活動及計畫。 本辦法所稱偵查內容,指因偵查活動而蒐集、取得之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個人資料或相關之證據資料。
租屋服務平臺應將下列事項登錄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建置之租賃 資訊網站: 一、委託租賃標的及使用現況。 二、租金或其他條件。 三、委託期間。 四、其他與委託租賃相關事項。 前項資訊如涉及個人資料,應以去識別化或區段化方式登錄。
各主管機關、學校及機構(以下合稱查詢機關(構))得對不適任教育人員進行資訊蒐集、處理及利用;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應建置不適任教育人員資料庫(以下簡稱本資料庫),提供或協助查詢機關(構)辦理教育人員不適任資料通報、資訊蒐集、查詢、處理及利用。 前項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資訊蒐集、查詢、處理、利用及其他相關事項,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委託機關應與受託抽查者或受託檢驗者訂定委託契約,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委託項目。 二、委託期程。 三、委託機關之監督與稽核權利及機制。 四、受託抽查或檢驗者因執行受託事項所知悉之個人資料及營業秘密之保密義務。 五、契約解除及終止條件。 六、契約解除及終止後,受託抽查或檢驗者之義務。 七、契約爭議處理機制。 八、其他權利義務事項。
本辦法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於完成報備後二個月內,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以下合稱個人資料保護事項),並確實執行。
多層次傳銷事業就個人資料保護之規劃,應考量下列事項: 一、配置管理人員及相當資源。 二、界定個人資料之範圍並定期清查。 三、依已界定之個人資料範圍及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之流程,分析可能產生之風險,並根據風險分析…
多層次傳銷事業就個人資料之管理程序,應遵循下列事項: 一、確認一般個人資料及本法第六條之特種個人資料之屬性,分別訂定管理程序。 二、檢視蒐集、處理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及是否符合免告知之事由,以符合本法第八條及第九條關…
多層次傳銷事業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資料安全管理措施。 二、人員管理措施。 三、設備安全管理措施。 四、傳銷商規範措施。
前條第一款之資料安全管理措施,包括下列事項: 一、運用電腦或自動化機器相關設備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時,訂定使用可攜式設備或儲存媒介物之規範。 二、針對所保有之個人資料內容,如有加密之需要,於蒐集、處理或利用時,採取適當之加密機制。 三、作業過程有備份個人資料之需要時,比照原件,依本法規定予…
多層次傳銷事業提供電子商務服務系統,應採取下列資訊安全措施: 一、使用者身分確認及保護機制。 二、個人資料顯示之隱碼機制。 三、網際網路傳輸之安全加密機制。 四、個人資料檔案及資料庫之存取控制與保護監控措施。 五、防止外部網路入侵對策。 六、非法或異常使用行為之監控與因應機制。 前項所稱電子…
多層次傳銷事業進行個人資料國際傳輸前,應檢視有無本會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所為國際傳輸之限制,並告知傳銷商其個人資料所欲國際傳輸之區域,同時對資料接收方為下列事項之監督: 一、預定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範圍、類別、特定目的、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二、當事人行使本法第三條所定權利之相關事項。
第五條第二款之人員管理措施,包括下列事項: 一、依據作業之需要,適度設定所屬人員不同之權限並控管其接觸個人資料之情形。 二、檢視各相關業務流程涉及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之負責人員。 三、與所屬人員約定保密義務。
第五條第三款之設備安全管理措施,包括下列事項: 一、保有個人資料存在於紙本、磁碟、磁帶、光碟片、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電腦或自動化機器設備等媒介物之環境,依據作業內容之不同,實施適宜之進出管制方式。 二、所屬人員妥善保管個人資料之儲存媒介物。 三、針對不同媒介物存在之環境,審酌建置適度之保護設備或技術。
第五條第四款之傳銷商規範措施,包括下列事項: 一、傳銷商自多層次傳銷事業蒐集他人個人資料,其要件及程序。 二、傳銷商為從事多層次傳銷經營業務,非自多層次傳銷事業蒐集之他人個人資料,相關蒐集、處理、利用行為之規範約束。
多層次傳銷事業訂定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應依下列方式為之,並留存相關紀錄: 一、銷毀:銷毀之方法、時間、地點及證明銷毀之方式。 二、移轉:移轉之原因、對象、方法、時間、地點及受移轉對象得保有該項個人資料之合法依據。 三、其他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之方法、時間或地點。
多層次傳銷事業訂定個人資料保護事項,應以電子文件方式傳送至本會備查,內容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