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服務業務,違反雇主之意思,留置許可文件或其他相關文件者。 十、辦理就業服務業務,有恐嚇、詐欺、侵占或背信情事,經第一審判決有罪者。 十一、辦理就業服務業務,要求、期約或收受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或規定標準以外之費用,或不正利益者。 十二、辦理就業服務業務,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者。 十三、委任未經許可者或接受其委任辦理仲介外國人至中華民國境內工作事宜者。 十四、在其本國曾受與…
…及公告之證明文件。 六、當地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開具下列內容之證明文件。但聘僱家庭幫 傭及家庭監護工者,免附。 (一) 已依規定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 (二) 已依規定繳納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三) 已依規定繳納勞工保險費。 (四) 已依規定繳納違反勞工法令所受之罰鍰。 (五) 無因聘僱外國人而造成重大勞資爭議尚未解決之情形。 (六) 無具體事實可推斷事業單位…
…形。 八、不符申請規定經通知限期補正,未遵期補正。 九、扣留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侵害所聘僱外國人之身體、 薪資、財物或其他權益。 十、未依規定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繳納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繳納勞工保 險費或繳納違反勞工法令所受之罰鍰。 十一、因聘僱外國人而造成重大勞資爭議尚未解決。 十二、有具體事實可推斷事業單位有停業、關廠或歇業情形之虞。 十三、委任私立就…
保證金之數額以雇主聘僱外國人之人數,按每人二個月之基本工資計算之 。 保證金除作為支應所聘僱外國人遣返時之回程機票費、等待遣返期間之膳 宿費及其他因遣返之外國人所衍生之費用外,如有賸餘,應無息返還雇主 ;如有不足,應由雇主補足之。其以保證金存款保證書方式繳納者,亦同 。
外國人依規定申請入國簽證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招募許可文件。 二、經我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外國醫院所出具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 。 三、專長證明。 四、行為良好證明或保證文件。 五、外國人經其本國主管部門驗證及外國人力仲介公司證明之來華工作費 用及工資切結書。 六、已簽妥之勞動契約。
…康檢查結果表。 五、外國人確實了解本法相關規定之切結書。 六、雇主向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繳納就業服務費用之切結書。 七、外國人經其本國主管部門驗證及外國人力仲介公司證明之來華工作費 用及工資切結書。 前項健康檢查結果表有不合格項目者,雇主應於接獲該檢查表後十四日內 使其出國。但不合格項目為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傳染病者,應於七 日內使其出國。 外國人入國後,如依勞工健康保護規…
雇主給付外國人工資時,應檢附印有中文及外國人母國文字之薪資明細表 ,將發放工資、工資計算項目、工資總額、扣款繳納之各項費用及金額等 事項記入,交予外國人收存。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應蒐集左列資料,研擬就業安定費之數額,經就業安定 費審議委員會議定後公告實施: 一 國家經濟發展狀況。 二 產業升級狀況。 三 勞動供需狀況。 四 基本工資。 五 各業受雇員工薪資。 六 引進﹑培訓與管理外籍勞工之成本及其他相關勞動條件。 七 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外國人對社會影響狀況。 前項就業安定費之數額,得按行業別及工作性質之需要分別訂定…
…稱。 二、推介工作地點位於所希望工作地點、戶籍、原工作地點以外之縣市或 交通情形特殊者。 三、原工作有一定雇主,其待遇在離職當月薪資三分之二以下。 四、原工作無一定雇主,其待遇在基本工資之下者。
…作社申請基本機具設備費用,除檢附前項第一款至第九款之文件外 ,應加附承攬工程契約書及購置機具設備計畫需求表。 勞動合作社經營六個月後,經評鑑得再予補助者,除檢附前項之文件外, 應加附出工紀錄及工資印領清冊。
…關單位。 二、變賣所得款項至多百分之七十作為從事資源回收工作相關人員個人獎 勵金、購置相關機具設備或推動資源回收工作相關業務。但個人每月 所得獎勵金不得超過其薪資總額 (含基本工資、本俸及工作補助費、 勤務津貼或主管加給) 百分之三十。
從事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十條之一公告項目之一般廢棄物資源回收清除業 務且非受僱於事業機構之自然人,應依規定向地方主管機關登記後,從事 資源回收工作,並應每三年重新登記一次。 前項所稱自然人,係指其每月資源回收變賣所得超過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一 條核定之基本工資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者。 前項所述自然人於本辦法施行前已實際從事者,應於本辦法施行日起六個 月內辦理登記。
聘僱外國人工作,應備具申請書,並附左列文件,向行政院新聞局申請聘 僱許可: 一、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團體、法人設立登記文件影本。 二、聘僱契約副本。契約書應載明預定聘僱期間、職務、工作內容、工資 及保險等事項。 三、受聘僱外國人學歷、經歷證明文件。 四、受聘僱外國人護照影本。 五、其他行政院新聞局指定之文件。 聘僱外國人從事第三條第二款第一目工作者,並應附具電影法施行細則…
…情形。 四、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來臺就學者畢業後,依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許可居留連續滿五年,每年在臺灣地區居住一百八十三日以上,且最近一年於臺灣地區平均每月收入逾中央勞動主管機關公告基本工資二倍。取得博士學位者及碩士學位者得各折抵二年及一年在臺連續居留期間;二者不得合併折抵。 前項第一款所稱一定期間,指自申請日往前推算連續居留滿一年,或連續居留滿二年且每年在臺灣地區居住二百七十日以上…
大陸地區人民年滿二十歲,且有相當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存款或持有銀行核發金卡或年工資所得相當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者,得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於經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公告之醫療機構接受健康檢查或美容醫學。 前項醫療機構每月可接受服務人數,由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公告之。
…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個人所僱用, 或承攬政府業務之團體、個人所僱用之職務。 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及第二項所稱每月支領薪酬總額, 指每月因職務所固定或經常領取之薪金、俸給、工資、歲費或其他名義給 與等各種薪酬收入之合計數。 前項每月支領薪酬總額,於同時再任二個以上職務者,其個別職務每月所 領薪酬收入,應合併計算之。
…謀生能力者,申請月撫慰金 時,應經鑑定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身心障礙等級為重度以上之等級 ,並出具其於退休人員亡故前一年度年終所得申報資料,證明其平均每月 所得未超過退休人員亡故當年法定基本工資。 本法第十八條第四項第一款所定配偶領取月撫慰金之年齡及婚姻存續關係 ,依戶籍記載認定之。
…查 知退休公務人員於退休後,再於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五款所 定機關(構)、行政法人、公法人、財團法人及轉投資事業,參加公教人 員保險或勞工保險,且每月投保俸(薪)額或金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時, 得先自該退休公務人員再任之日起,停止其月退休金及優惠存款,俟當事 人檢具其依第九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定每月支領薪酬總額未超過法定 基本工資之相關證明申復後,再予恢復並補發其經停發之月退…
本辦法所稱基數,係指計算事由發生時一個月平均工資;平均工資依勞動基準法有關規定計算。
…前預告之。 未依前項規定期間預告而資遣人員時,應發給預告期間之薪資。 從業人員接到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