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董事長及其他從業人員之薪資支給基準應依本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經董事會決議後,報本會核准;修正時,亦同。 前項所稱薪資,指財團法人董事長及其他從業人員,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件、計時、計日、計月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其支給基準如下: 一、董事長、執行長或該等職務之人:在不超過中央部會特任首長待遇範圍內,訂定薪資…
…業人員於離職時已領回自提儲金本息者,其曾辦理儲金之年資,以保留年資結算給與計算退休金,不得再請領公提儲金。 第一項事業人員於存保公司經指定適用勞基法後保留年資之退休金基數內涵,係以離職時一個月平均工資計支。
存保公司依法令辦理精簡而退休或資遣人員,最高得一次加發七個月薪給之慰助金(包含選擇依勞基法規定基準給付之退休及資遣人員發給之一個月預告工資),並自辦理專案精簡起始日起,每延後一個月退休或資遣者,減發一個月薪給之慰助金(不含一個月預告工資)。但已達屆退日前六個月者,加發之慰助金應按提前退休之月數計算發給(選擇依勞基法規定基準給付者,則依…
…之期間。 (三)員工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所為應變處置指示而得請假之期間。 二、員工:指受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僱用從事工作獲致薪資者。 三、給付薪資金額:指薪金、俸給、工資及其他因從事工作獲致之經常性給與。但不扣除應付所得稅、保險費及工(公)會會費。
依第三條第五項第二款前段認定之艱困事業,主管機關得以員工人數乘以新臺幣四萬元計算補貼額度,提供一次性營業衝擊補貼;其屬中央政府公告應停業之艱困事業,於停業期間有按月給與員工薪資未達基本工資之情形者,上開補貼額度應按未達基本工資員工人數以每人新臺幣三萬元之基準轉發員工,另由就業安定基金加發員工生活補貼新臺幣一萬元。 艱困事業於前項補貼期間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補貼…
符合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事業,給付其員工薪資未達基本工資者,以其僱用員工數每人新臺幣一萬元計算,給予一次性停業補貼;事業之受僱員工給予一次性薪資補貼新臺幣三萬元,另由就業安定基金加發生活補貼新臺幣一萬元,由該事業一併具領轉發予員工。 符合第三條第一項第…
…營運之前一日止,補貼該航線業者所營船舶靠泊國內商港之碼頭碇泊費、垃圾清理費、辦公室租金、船舶與乘客保險費(依停航期間占全年度比例折算)、船舶特別檢查、定期檢查與臨時檢查所進行維修之費用、一般員工基本工資及船員最低月薪資。 三、國內海運客貨運固定航線(含小三通固定貨運航線):自配合政府政策停航之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三月三十一日止,補貼該航線業者所營船舶靠泊之碼頭碇泊費、垃圾清理費、辦公室租金、…
…提供一次性補貼。 四、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四月三十日前,前款以外之第二條第五款照顧服務提供單位持續提供服務者,於一百十年五月至七月間,依下列規定補貼: (一)有前條第一款情形,且給付員工薪資未達基本工資者:以僱用員工數每人新臺幣一萬元計算,給予雇主一次性停業補貼;受僱員工給予一次性薪資補貼新臺幣三萬元,另由就業安定基金加發一次性生活補貼新臺幣一萬元,由雇主一併具領轉發予員工。 (二)有前條第二款…
…遊學服務業者,其補助基準以員工人數乘以新臺幣四萬元計算補貼額度,提供一次性補助。 二、申請者為受影響相關從業人員者,最高補助新臺幣四萬元。 三、申請者為受中央政府命令停業且給付其員工薪資未達基本工資之運動事業者,其補助基準以員工人數乘以新臺幣一萬元計算補貼額度,提供一次性停業補助;該運動事業之受僱員工給予一次性薪資補貼新臺幣三萬元,另由就業安定基金加發生活補貼新臺幣一萬元,由該運動事業一併具領…
…運屯費、道路路面修復費及施工補償費,分別按下列規定計算: 一、材料費:拆回材料堪用者以新料價七折折價;無再利用價值者不予折價,拆回之材料應歸設置者處理。 二、人工費:按實際參加工作人數核實計算,工資以設置者之員工薪津標準計算。 三、運屯費:以料具自設置者之工程單位或料庫運往作業現場之運費及該等料具屯住於屯住地與作業現場之費用為限。 四、道路路面修復費:按道路主管機關所訂標準核實計算。 五…
科技設備儲存之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機關應指派人員辦理維護作業。 前項資料應至遲於下列所定原因發生之翌日起三十日內,銷燬或刪除之: 一、收容人資料,除其他法規別有規定外,於該資料使用目的消失後。 二、員工資料,除其他法規別有規定外,於其調、離職後。 三、非屬前二款人員之資料,於其結束與機關之業務關係後。
前條津貼發給標準,按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每小時最低工資核給,且不超過每月最低工資,最長六個月。
用人單位請領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期間,應以不低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最低工資進用。 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按每小時最低工資核給,且不超過每月最低工資。 前項津貼補助期間最長三個月,高齡者經當地轄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評估後,得延長至六個月。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轉換職場學習及再適應單位,其期間應合併計算,二年內合併之期間最長六個月。
…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所定工作,並持有內政部移民署所發給有效外僑居留證之外國人。 二、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指依外籍移工非基於實質交易之支付指示,以電匯方式將一定金額以下之工資款項,匯出至該外籍移工母國之匯兌及其有關之買賣外幣業務。 三、外籍移工匯兌公司:指以股份有限公司組織,經主管機關依本辦法許可經營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者。 四、外籍移工匯兌機構指下列機構: …
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所定月薪資總額,依下列各款認定: 一、受僱勞工: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之工資;不適用勞動基準法者,為從事勞動所獲致之報酬。 二、技術生、養成工、見習生、其他與技術生性質相類之人及建教生:生活津貼。 三、職業訓練機構受訓者:訓練所得之津貼或給與。 四、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
…業性、責任輕重、民間薪資水準及專業人才市場供需等因素訂定,經董事會決議後,報本部核准;變更時,亦同。 前項所稱薪資,指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專任之董事長、執行長及其他從業人員,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件、計時、計日、計月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第一項薪資支給基準,其上限如下: 一、專任之董事長、執行長:不超過本部部長待遇。 二、專任…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請假期間:指員工接受本條例第三條所定召集之公假期間。 二、員工:指受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以下簡稱各機關團體)僱用從事工作獲致薪資者。 三、薪資金額:指薪金、俸給、工資及其他因從事工作獲致之經常性給與,且不扣除員工應付所得稅、保險費及工(公)會會費。但應扣除政府補助款部分。
…(以下簡稱本部)為主管機關之財團法人。 二、特定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指本部依本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指定加強監督之財團法人。 三、薪資:指財團法人之董事長及其他從業人員,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與按計件、計時、計日、計月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 四、獎金:指年終獎金、工作獎金、考核獎金、考績獎金、績效獎金及業務特殊功績獎賞等非經常性獎金。 五、其他…
資訊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商工行政服務系統之開發及維運。 二、全國商工資料之管理及應用。 三、創新資訊服務策略之研訂及推動。 四、商工行政資通安全之管理業務。 五、本署網路及資訊設備之建置及維護。 六、其他有關資訊事項。
…額。 二、加發給與: (一)現職人員(不含聘用人員)於轉調臺鐵公司之日起六個月內自願退休、資遣或離職者,最高得加發七個月薪給之慰助金(包括適用勞動基準法及選擇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標準給付之一個月預告工資),並自公司成立之日起,每延後一個月退休、資遣或離職者,減發一個月薪給之慰助金,遞減至期滿為止。 (二)聘用人員於臺鐵公司成立之日辦理離職者,最高得加發七個月月支報酬之慰助金。其契約期滿日在辦理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