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補助對象,為依法設立登記,具有電動機車電池交換營運技術能力且經營電池交換系統之法人或團體(以下簡稱電池交換系統營運商);其電池交換主系統營運商補助對象以二個為限,以維護電動機車使用者交換電池之最大方便性與成本效益,且電池交換主系統營運商所設置之交換站應達三十站以上,總服務量能達五千輛電動機車以上。但電池交換子系統營運商之補助對象數及站數不在此限。
…協定範本中公開提供下列資訊,作為加入主系統之必要條件: 一、會員之資格條件、會員服務規範。 二、電池組之規格與供應商條件、應通過之測試項目、優選原則及雙方權利義務及違約罰則。 三、使用系統電動機車製造商之條件、關於並聯晶片及電池組管理晶片供電規格、通訊規範及雙方權利義務及違約罰則。 四、電動機車使用者交換電池及每次交換時電池所用電量記錄方法及保存方式。 前項第一款電池交換會員服務規範應符…
…審核通過者,由中央主管機關依必要設備設置成本審查核定補助金額,每交換站最高以補助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為限,最高補助三十個站。 中央主管機關得補助依本辦法提出補助申請之電池交換系統營運商研發供會員電動機車使用之電池組並聯晶片設備成本及測試費用,由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核定補助金額,每個電池交換系統營運商補助款,不得超過設備成本百分之五十且最高以新臺幣三百萬元為限,測試費用由中央主管機關撥付測試單位。 中…
…助金額之百分之二十;第三期款為交換站設置數量達總數之百分之六十,撥付補助金額之百分之二十;第四期款為交換站設置數量達總數之百分之八十,撥付補助金額之百分之二十;第五期款為完成全部交換站設置及服務電動機車數達五百輛,撥付補助金額之百分之二十,由受補助者檢送領據、成果報告及設備相關原始憑證,送中央主管機關撥款。
…得拒絕公開本辦法要求公開之事項。 (二)電池交換主系統營運商所訂電池交換子系統營運商加盟條件不得違反本辦法規定,且不得拒絕符合本辦法規定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子系統營運商與會員、電池組供應商及電動機車製造商,依公開合作協定範本之規範締約參與。 (三)應確保所屬各子系統不得拒絕同一主系統中其他子系統之會員使用其交換系統進行電池組交換,並應約定子系統所收取交換費用切割及交付與交換系統間通訊方式。 …
中央主管機關發現電動機車電池交換主系統營運廠商所檢附之文件虛偽不實者,得撤銷補助並追繳已領之補助款。
本辦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電動機車:係指依經濟部發展電動機車補助及獎勵實施要點規定,由該部認可之國內合格電動機車製造商或代理商所生產或進口已通過電動機車性能及安全測試之可抽取式鋰電池電動機車。 二、電池交換:係指電動機車使用者於中…
本辦法補助對象為電動機車使用者(不含公務機關),補助其使用電池交換服務之費用。 電動機車使用者應加入經中央主管機關依電動機車電池交換系統補助辦法補助設置之電動機車電池交換系統成為會員,始得申請本項補助,且每個電池交換系統以補助五千位電動機車使用者為上限,其順序依加入電池交換系統成為會員之先後定之。
每位電動機車使用者之補助金額,最高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但空氣污染防制基金預算不足時,得不予補助。本辦法補助期限及金額之規定如下: 一、電池交換系統主系統建置完成,於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營運日起一年內,補助電動機車使用者電池全額交換費用。 二、於前款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營運日滿一年之次日起至第二年內,補助電動機車使用者二分之一電池交換費用。
本辦法補助之電池交換費用,於電動機車使用者使用電池交換服務時,由電池交換系統營運廠商先行墊付,電池交換系統營運廠商於每月十五日前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前一個月之補助款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一、申請表(格式如附表一)。 二、…
中央主管機關發現電動機車使用者及電池交換系統營運廠商所檢附之文件虛偽不實者,得撤銷補助並追繳已領之補助款。
汽燃費稽徵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汽車、機車燃料使用費公告、開徵、免徵等業務。 二、汽車燃料使用費處分、執行等業務。 三、監理規費管理。 四、汽燃費及各項統計報表管理。 五、其他有關汽燃費稽徵事項。
本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汽、機車檢驗及代檢廠督導管理。 二、汽、機車駕駛人執照及技工執照考驗、核發、管理、駕駛人違規講習 及駕訓班之督導管理。 三、汽、機車牌照管理、車輛編管及運用。 四、監理規費、稽徵汽、機車燃料使用費、交通安全稽查及宣導、強制汽 車責任保險法及違規裁罰、金馬地區汽車運輸業督導管理。 五、其他有關各項公路監理事項。
本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汽、機車檢驗及代檢廠督導管理。 二、汽、機車駕駛人執照及技工執照考驗、核發、管理、駕駛人違規講習 及駕訓班之督導管理。 三、汽、機車牌照管理、車輛編管及運用。 四、監理規費、稽徵汽、機車燃料使用費、交通安全稽查及宣導、強制汽 車責任保險法及違規裁罰業務。 五、其他有關各項公路監理事項。
…位有等位者,以經濟(標準)座(艙、車)位標準支給;遇有水陸交通阻隔無法通行,或指定到場之期日甚為急迫時,得搭乘飛機(經濟艙級),惟應提出足資證明之文件。 家事調解委員如因業務便利需要,駕駛自用汽、機車者,其交通費得按必要路程之公里數各以每公里新臺幣三元、新臺幣二元報支。 家事調解委員如為身體障礙或行動不便者,市內得搭乘計程車,依實支數計算。 交通費應本誠信原則覈實報支,除前項情形外,其餘依實…
本辦法補助對象及資格如下: 一、電動機車及電動自行車國內製造廠或國外原廠代理商,並以曾取得交 通部核發車輛型式審驗合格證明或經濟部電動機車補助資格者為優先 。 二、電池交換系統營運商,並以已獲得中央主管機關補助設置電池交換系 統者為優先。 每家電動自行車國內製造廠或國外原廠代理商以補助一個車型改裝為限。
補助期間自本辦法發布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電 動機車以完成經濟部電動機車性能及安全測試規範取得測試報告日期為準 ,電動自行車以取得交通部核發車輛型式審驗合格證明日期為準,電池交 換站以電池交換系統營運商所有已申請補助之電池交換站完成改裝並經中 央主管機關審核通過日為準。但因空氣污染防制基金預算不足時,得停止 補助。
電動機車及電動自行車國內製造廠或國外原廠代理商應檢具內容包括下列 事項之申請補助計畫書三份,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送 交中央主管機關審核: 一、任一車型曾取得交通部車輛型式審驗合格證明影…
…──────────────┤ │電動自行車│ 改裝費用 │六十五萬元 │ ├─────┼──────┼────────────────┤ │電動機車 │ 改裝費用 │一百萬元 │ ├─────┼──────┼────────────────┤ │電動自行車│ 檢測費用 │ …
電動自行車及電動機車補助款分二期撥款,第一期款為完成改裝及送交通 部或經濟部指定機構進行測試,由受補助者檢送領據、改裝成果報告及送 測證明,撥付改裝費用補助金額;第二期款為電動機車完成經濟部電動機 車性能及安全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