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須加以特別保護而劃定者。 二、一般農業區:特定農業區以外供農業使用之土地。 三、工業區:為促進工業整體發展,會同有關機關劃定者。 四、鄉村區:為調和、改善農村居住與生產環境及配合政府興建住宅社區政策之需要,會同有關機關劃定者。 五、森林區:為保育利用森林資源,並維護生態平衡及涵養水源,依森林法等有關法規,會同有關機關劃定者。 六、山坡地保育區:為保護自然生態資源、景觀、環境,與防治沖蝕…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配合重大工程同時辦理共同管道工程所需經費之貸款。 二、新市鎮新社區建設共同管道工程所需經費之貸款。 三、同一道路多種電線電纜同時辦理地下化共管工程所需經費之貸款。 四、管理及總務支出。 五、其他有關支出。 前項貸款數額及其利率,由營建建設基金管理委員會在不影響本基金循環 運用下決定之。但提供基金之管線事業機構在其所提供資金範圍內運用, 免計利息。
開發新社區安置受災戶之對象如下: 一、位於斷層帶、土石流危險區或其他地質脆弱地區之受災戶。 二、公寓大廈因震災毀損並經拆除者,其建築基地無法以市地重劃、區段 徵收、都市更新或其他方式辦理重建者。…
直轄市、縣 (市) 政府開發新社區安置受災戶時,應先進行受災戶住宅重 建意願調查,依據前條受災戶希望安置之地點,並參考各鄉 (鎮、市) 災 後重建綱要計畫或社區重建計畫,選定新社區開發區位。
直轄市、縣 (市) 政府開發新社區安置受災戶時,應按實際需要安置戶數 、住宅類別、平均每戶面積、建蔽率及容積率等,估算安置受災戶所需用 地面積,並按安置受災戶用地面積占該開發區可建築用地之比例,推算各 該新社區開發面積。
開發新社區安置受災戶土地範圍之劃設,應考慮受災戶意願、鄰近擬安置 受災戶現有聚落、開發成本可行性等因素,並以集中劃設為原則。 前項安置受災戶土地之範圍,應於都市計畫或非都市土地開發計畫,以及 土地重劃計畫或區段徵收計畫中表明之。
出售重劃取得土地之地價收入,除抵付開發成本外,全部撥充九二一震災 社區重建更新基金,不足者由該基金貼補之。市地重劃及安置受災戶屬同 一財務計畫者亦同;其屬興建住宅配售受災戶者,應將住宅興建費用及配 售價款併計其盈虧。
以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方式開發新社區,重劃主管機關於擬具土地重劃計畫 書時,應依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十一條及本條例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 分別計算折價抵付共同負擔之土地及非屬公營事業機構所有之私有土地提 供安置受災戶用地面積與比率,列入計畫書,作為分配土地及計算短配土 地面積之依據。
計算重劃負擔及分配面積時,應先依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十六條及第 十七條規定,計算未提供安置受災戶用地時各宗土地之負擔及應分配面積 後,再依安置受災戶用地面積比率核算其實際應分配面積。
重劃範圍內之公有及未登記土地,除依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十一條規 定抵充及優先指配於未列為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外,應優先指配為安 置受災戶用地。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主管機關因重劃取得之安置受災戶土地,比照抵費地依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三十條規定辦理土地權利登記。但由中央主管機 關辦理者,登記為國有。
出售重劃取得土地之地價收入,除抵付開發成本外,撥充九二一震災社區 重建更新基金,不足者由該基金貼補之。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及安置受災戶 屬同一財務計畫者亦同;其屬興建住宅配售受災戶者,應將住宅興建費用 及配售價款併計其盈虧。
出售區段徵收土地之地價收入,除抵付開發成本外,撥充九二一震災社區 重建更新基金,不足者由該基金貼補之。區段徵收及安置受災戶屬同一財 務計畫者亦同;其屬興建住宅配售受災戶者,應將住宅興建費用及配售價 款併計其盈虧。
直轄市、縣 (市) 政府於依本條例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四項規定辦理分等級 讓售時,應考量受災戶災前原建築樓地板及土地面積比例、並參酌新社區 之地形、地勢、交通、區位、人口、價位、土地權屬等條件,予以劃分等 級讓售。
本法第八條所稱新開發社區、工業區,係指符合下列條件之地區,其申請開發時經主管機關認定其開發完成時公共下水道尚無法容納其廢污水者: 一、新開發社區:可容納五百人以上居住或總計興建一百住戶以上之社區。 二、新開發工業區: …
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款所稱公園綠地設施,指下列各項設施: 一、由各級都市計畫主管機關依都市計畫法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內之公園綠地及其設施。 二、由各級非都市土地主管機關依區域計畫法編定之用地內之公園綠地及其設施。 三、依相關法令變更土地使用應捐贈之綠地、綠帶、生態綠地社區公園及其設施。
…核撥事 項。 (五) 國民住宅資金之協調、統籌調度及運用事項。 (六) 國民住宅之土地取得、興建、計價、出售 (租) 及管理等之執行事 項。 (七) 國民住宅社區必要公共設施之配合興建及其他有關興建計畫之配合 事項。 (八) 國民住宅需求預測及承購戶等候或抽籤名冊等資料之建立事項。 (九) 有關直轄市國民住宅資訊系統之建立事項。 (…
直轄市、金門縣及連江縣主管機關應設置國民住宅基金,其來源如下: 一、土地增值稅提撥款。 二、本基金利息收入。 三、運用本基金興建國民住宅之租金收入。 四、國民住宅社區標售 (租) 商業、服務設施及其他建築物之盈餘款項。 五、國民住宅社區土地開發增值收入。 六、其他收入。 前項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事項,由直轄市、金門縣及連江縣主管機關 定之。基金之收支情…
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所稱必要之公共設施,指社區聯外幹道、社區主要道 路、上下水道系統之聯外幹管、學校、市場、公園、綠地及其他經中央主 管機關核定之設施。 前項公共設施,應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納入年度國民住宅興建計 畫內配合興建。
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所稱服務設施,指郵政、電信、電力、自來水、瓦斯 、加油、治安、消防、保健衛生與管理站、幼稚園、托兒所、社區活動中 心、大眾運輸系統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設施。 前項服務設施為公用事業設施者,得由主管機關按社區需要量,協調各該 事業主管機關優先配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