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第一款之回收清除系統,係指下列機構、單位或回收點、站: 一、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 二、地方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 三、設置於販賣處所、自動販賣機、社區、學校、機關或團體等之回收點 。 四、貯存場所。 五、依經銷體系採逆向回收方式之業者。 六、其他回收管道。
社區、學校、機關或團體設置回收點者,得向基金管理委員會申請補助設 置資源回收設施。 基金管理委員會得協調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或執行機關定期回收前項回 收點回收之廢一般物品或容器。
執行機關辦理資源回收變賣所得款項,應本專款專用之原則,以代收代付 方式處理,並依下列原則運用: 一、變賣所得款項至少百分之三十回饋於配合資源回收之機關、團體、學 校、村里、社區或其他相關單位。 二、變賣所得款項至多百分之七十作為從事資源回收工作相關人員個人獎 勵金、購置相關機具設備或推動資源回收工作相關業務。但個人每月 所得獎勵金不得超過其薪資總額 …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補助離島或偏遠地區回收廢物品及容器有關之運輸及管理支出。 二、補助、獎勵及輔導社區、學校或團體執行廢物品及容器回收之清除及處理支出。 三、補助及獎勵廢物品及容器之收集、貯存、轉運、分類及處理作業、建置或污染改善等相關支出。 四、補助及獎勵廢物品及容器再生技術、回收再利用、減量…
開發行為可能造成噪音、振動、空氣污染、異味、化學災害、電磁波或游離輻射影響者,應依當地氣象條件、污染之質量、污染控制措施之效率、災害風險與人口聚集社區、村落之距離及其他相關因素於周界內規劃足敷需要之緩衝地帶並訂定密集植樹計畫,以減輕影響及維持景觀。
農、林、漁、牧地之開發,應分析其土地利用之潛力與適宜性。說明引進外來之物種或生產技術所造成對當地社區或生態、水文環境等之影響,納入環境保護對策。
火力發電或汽電共生工程如以煤、油、天然氣或烏瀝乳(天然瀝乳)為燃料,應依當地氣象條件、產生污染物之質與量、污染控制措施之效率、與人口聚集社區、村落之距離及其他相關因素,於周界內規劃設置緩衝地帶。 前項緩衝地帶,如於廠址所在之園區已整體規劃設置者,得免辦理。 應評估燃料之運輸、裝卸、儲存,所產生之負面影響。用海水作為冷卻用水,應就海域…
…屠宰場(含人工屠宰場、電動屠宰場)、動物收容所、殯儀館、煤氣廠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對環境有不良影響之虞之開發行為,應加強植栽綠化及視覺景觀之設計,並依可能產生污染之程度、範圍,開發行為基地與人口聚集社區、村落之距離,視覺景觀之影響及其他相關因素,於周界內規劃設置適當緩衝綠帶。對野生植物、動物生態有影響之虞者,其植栽綠化應以原生植種及保護野生動物棲地為主,並評估可能受影響之生物通道及棲息地屏障,規劃…
…態有影響之虞者,其植裁綠化應以原生植種 及保護野生動物棲地為規劃原則,並評估可能受影響之生物通道及棲息地 屏障,規劃配置綠帶。第一項緩衝綠帶,應依可能產生污染之程度、範圍 ,開發基地與人口聚集社區、村落之距離,視覺景觀之影響及其他相關因 素,於周界內規劃設置。
新市區建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一、三戶以上之集合住宅或社區興建或擴建,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位於國家公園。但申請開發或累積開發面積一公頃以下,經國家公園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位於野生動物保護區或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
…畫核定公告之自然保護區。 五、位於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但申請更新面積一公頃以下,經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六、位於海拔高度一千五百公尺以上。但原住民族社區,經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七、申請更新面積二十公頃以上。 依前項規定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以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取得土地者,應於都市計畫之細部計畫核定前辦理。 已完成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
新市區建設、舊市區更新環境影響評估作業,依本準則之規定,本準則未 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 前項新市區建設含新市鎮及新社區開發,舊市區更新含舊市鎮及舊社區更 新。
…、煉焦工業、樹脂塑膠橡膠製 造工業、放射性工業、石油化學中間原料業、酸鹼工業及其他溢散性或易 致生化學災害工業等,應依當地氣象條件、工廠產生污染物之質、量,污 染控制措施之效率、工廠與人口聚集社區、村落之距離及其他相關因素於 周界內規劃設置緩衝地帶。 前項緩衝地帶,如工廠所在之工業區已整體規劃設置者,得免辦理。
火力發電、汽電共生工程如採煤、油或烏瀝乳為燃料,應依當地氣象條件 、產生污染物之質與量、污染控制措施之效率、與人口聚集社區、村落之 距離及其他相關因素,於周界內規劃設置緩衝地帶。 前項緩衝地帶,如於廠址所在之工業區已整體規劃設置者,得免辦理。
系統經營者對於訂戶之收視費用,得視區域特性、社區規模及議價結果等市場狀況,差別收費。但不得逾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之收視費用。
…、鋼骨鋼筋混凝土、鋼骨構造、結構特論、應用力學、材料力學、建築物理、建築設備、建築物理環境、建築環境控制系統、高層建築設備、建築工法、施工估價、建築材料、都市計畫、都市設計、敷地計畫、環境景觀設計、社區規劃與設計、都市交通、區域計畫、實質環境之社會計畫、都市發展與型態、都市環境學、都市社會學、中外建築史、建築理論等學科至少五科,合計十五學分以上,每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有證明文件。 四、高等檢定考…
… (四) 社會團體工作。 (五) 社區工作。 (六) 社會工作管理。 …
… 一、社會工作概論領域課程二學科: (一)社會工作概論。 (二)社會福利概論或社會工作倫理。 二、社會工作直接服務方法領域課程三學科: (一)社會個案工作。 (二)社會團體工作。 (三)社區工作或社區組織與(社區)發展。 三、人類行為與社會環境領域課程四學科: (一)人類行為與社會環境。 (二)社會學。 (三)心理學。 (四)社會心理學。 四、社會政策立法與行政管理領域課程…
第二條第三款所稱社會工作課程,係指曾在校講授社會工作概論、人類行 為與社會環境、社會個案工作、社會團體工作、社區組織與社區發展、社 會福利行政、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社會工作研究方法、社會工作實習等 社會工作主要學科,其中至少二學科均須授滿二學期,有證明文件者。
申請檢覈者之筆試科目社會工作概論 (包括社會工作倫理、社會工作哲理 與社會工作理論)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社會工作直接服務 (包括個案 工作、團體工作與社區工作) 、社會工作管理、人類行為與社會環境等五 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