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區受災勞工保險與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就業保險之被保險人(以下簡稱受災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災後六個月期間內被保險人應負擔之保險費,由中央政府支應: 一、死亡或失蹤,符合政府核發死亡或失蹤救助金標準。 二、領取政府核發重傷救助金。 三、符合領取政府核發安遷救助金、淹水救助金或住屋受災救助金標準之人口。 四、領取政府核發農田、漁塭、漁船(筏)或舢舨受災救助金。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於災區因天然災害致傷病不能工作,未能取得原有薪資者,得自治療之日起,向勞保局請領傷病給付。
前條所定傷病給付之期間,以六個月為限,每月以三十日計算;其給付額度如下: 一、普通事故傷病給付:按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半數發給。 二、職業災害傷病給付:按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七十發給。 前項平均月投保薪資,按各該保險被保險人發生事故之當月起前六個月之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
前條第一項規定之傷病給付期間,不予併入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所定期間之計算。 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依前二條規定請領傷病給付後,因同一傷病仍有繼續治療之必要者,得分別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相關規定請領。
受災被保險人於請領本辦法之傷病給付期間,不得同時請領下列給付或津貼: 一、勞工保險傷病給付。 二、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傷病給付。 三、就業保險失業給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或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本辦法有關傷病給付月投保薪資認定、每期請領期間及其他相關事項,依勞工保險條例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
災區受災農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農保)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以下簡稱農職保)之被保險人(以下簡稱受災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於災後六個月內應負擔之保險費,由中央政府補助: 一、死亡或失蹤,符合領取政府核發死亡或失蹤救助金標準。 二、領取政府核發重傷救助金。 三、符合領取政府核發安遷救助金、淹水救助金或住屋受災救助金標準。 四、領取政府核發農田、魚塭、漁船(筏)或舢舨受災救助金。
受災被保險人當期預繳之保險費,應優先沖抵積欠之保險費,無積欠保險費者,折抵後續應繳納之保險費;無積欠或無可折抵保險費者,保險人應將預收保險費退還。 保險人查證受災被保險人不符農民健康保險條例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試辦辦法之規定,經依法取消該被保險人資格者,保險人應退還政府依本辦法補助之保險費。
勞安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公路土木工程或營建工程工地職業災害之調查、處理、防止及改善。 二、公路土木工程或營建工程勞工職業安全衛生、環境保護之管理及督導。 三、公路土木工程或營建工程勞工職業安全衛生自動檢查計畫之研擬、執行、督導及追蹤處理。 四、公路土木工程或營建工程勞工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五、國家賠償案件之處理。 六、其他有關公路土木工程或營建工程勞工職業安全衛生事項。
勞安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公路土木工程或營建工程工地職業災害之調查、處理、防止及改善。 二、公路土木工程或營建工程勞工職業安全衛生、環境保護之管理及督導。 三、公路土木工程或營建工程勞工職業安全衛生自動檢查計畫之研擬、執行、督導及追蹤處理。 四、公路土木工程或營建工程勞工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五、國家賠償案件之處理。 六、其他有關公路土木工程或營建工程勞工職業安全衛生事項。
勞安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公路土木工程或營建工程工地職業災害之調查、處理、防止及改善。 二、公路土木工程或營建工程勞工職業安全衛生、環境保護之管理及督導。 三、公路土木工程或營建工程勞工職業安全衛生自動檢查計畫之研擬、執行、督導及追蹤處理。 四、公路土木工程或營建工程勞工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五、國家賠償案件之處理。 六、其他有關公路土木工程或營建工程勞工職業安全衛生事項。
勞安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公路土木工程或營建工程工地職業災害之調查、處理、防止及改善。 二、公路土木工程或營建工程勞工職業安全衛生、環境保護之管理及督導。 三、公路土木工程或營建工程勞工職業安全衛生自動檢查計畫之研擬、執行、督導及追蹤處理。 四、公路土木工程或營建工程勞工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五、國家賠償案件之處理。 六、其他有關公路土木工程或營建工程勞工職業安全衛生事項。
勞安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道相關工程工地職業災害之調查、處理、防止及改善。 二、國道相關工程安全衛生、環境保護之管理及督導。 三、國道相關工程職業安全自動檢查計畫之研擬、執行、督導及追蹤。 四、國道相關工程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五、國道國家賠償案件之處理、統計及彙報。 六、環境影響評估與環境監測之規劃、執行、監督及追蹤。 七、其他有關勞安事項。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文書、檔案、印信、出納、庶務、採購及財產管理。 二、風險管理與職業安全管理規劃、執行及督導。 三、員工定期健康檢查及健康資料管理。 四、職業災害之調查、統計、處理及防止、改進。 五、國外貴賓來訪之聯繫接待。 六、處務會議之議程、列管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局務會議決議之列管。 七、辦理慶典活動、年度緊急應變演練。 八、不屬其他各科、室事項。
農民職業災害保險(以下簡稱本職災保險)於試辦期間因職業傷害或職業病(以下簡稱職業傷病)之保險給付種類分為傷病給付、身心障礙給付、就醫津貼及喪葬津貼四種。
…險者,於喪失本保險或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資格退保時,本職災保險亦同時退保。 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參加本職災保險者,須未參加軍人保險、公教人員保險、就業保險、勞工保險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已參加本職災保險者,再參加前開保險時,應自本職災保險退保。 以第一項第三款資格申請參加本職災保險者,以未具同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資格者為限。
被保險人同時參加本保險、本職災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勞工保險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者,發生同一保險事故,僅得擇一保險領取其給付。
被保險人因實際從事農業工作遭遇職業傷病不能工作,以致喪失或減少收入,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發給傷病給付。 前項被保險人因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而致傷病之審查,依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辦法(以下簡稱農職保傷病審查辦法)認定之。
保險人與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監理委員會審核本職災保險各項給付,得遴聘具有臨床或實際經驗之醫學專家審查相關診斷書、證明檢查紀錄或病歷,並得通知出具診斷書之醫療機構,檢送必要之檢查紀錄或有關病歷。 保險人審核本職災保險身心障礙給付認為有複檢必要時,得另行指定醫院或醫師複檢,其費用由保險人之保險給付項下支應。
保險人應於每年年終編具總報告,並按月將下列書表層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一、投保單位、投保人數。 二、現金給付統計表。 三、保險費、保險費滯納金及保險給付之會計報表。 四、保險經費收支運用情形。 前項書表,應送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監理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