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書科收受文件,應由收文人員摘由、編號、註明年月日時,登入收文簿,如係訴訟文件並應保存其信封。 前項文件屬於行政者,送由書記官長分配,但緊急文件,書記官長應先送院長核閱後再行分配。 第一項文件屬於民、刑事訴訟者,應按事務性質分別送交民、刑事科辦理。 密件呈送院長親自拆閱,收文簿內並不摘由。
訴訟卷宗及行政卷宗,應由資料科分別保存,訴訟卷宗並應依結案年月順序分別民事、刑事編號保存之。
本院設資訊室,置主任一人,承院長之命,處理資訊室之行政事項,置設計師、資訊管理師、操作員若干人,處理資訊及有關訓練事項。
關於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及律師懲戒覆審再審議委員會之行政事務,由本院指派人員辦理;所需經費應編列預算支應。
本規程依行政法院組織法第十三條之規定訂定之。
行政法院 (以下簡稱本院) 處理事務,除法令別有規定外,依本規程行之 。
院長綜理全院行政事務,其處理院內事務以命令行之。但尋常事務得命書 記廳以傳覽簿行之。 院長因督促行政事務進行,得酌定辦結期限。
…院庭數之擬議。 四、本院職員員額之擬議。 五、裁判書之事後審閱。 六、編製概算及預算案之扼要提示。 七、本院各單位工作之監督指導及考核。 八、本院職員之任免、獎懲、監督及考核。 九、重要行政文件之判行。 十、庭長、評事聯席會議、年終會議及其他重要會議之主持。 十一、其他有關院務之處理。
院長對於行政事務之處理,認有諮詢之必要時,得召集庭長、評事會議或 行政會議。
院長為謀審判業務及行政事務之改進,得指定人員擔任研究、設計、審核 等事宜。 前項人員得指定停止辦理案件之庭長、評事擔任。
各庭庭長相互間行政事務之劃分與處理,由年終會議或院長徵詢有關庭長 意見後決定之。
庭長有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行政事務之代理依代理次序表。
本院設書記廳,置書記官長一人,承院長之命,處理行政事務,並指揮監 督書記廳一切事務。
書記官長之職責如左: 一、襄助院長處理本院行政事務。 二、院長交辦事項及機要文件之辦理。 三、所屬各科職員之指揮監督及工作調整之擬議。 四、本院重要會議之籌劃進行。 五、建議院長有關業務改進及注意事項。 六、本院重要行政文件之審核。 七、本院尋常行政文件之簽發。 八、書記廳重要文件之判行。 九、新聞之發布及其他公共關係之聯繫事項。 十、各科室就其主管事務爭議事項歸屬之指定。
文書科之職掌如左: 一、關於印信之典守事項。 二、關於文件之收發、分配、譯電、繕印及校對事項。 三、關於行政文件之撰擬、呈轉及傳覽事項。 四、關於工作計畫及報告之彙編事項。 五、關於文件之編檔保存及圖書報刊徵集管理事項。 六、關於法令之編輯、分送、通告、分類登記及保管事項。 七、關於裁判資料之蒐集…
書記官長為討論書記廳行政事務,得召集所屬職員會議,由書記官長任主 席,但不採表決制。
訴訟卷宗、行政卷宗及各類表單,應由文書科分別保存,訴訟卷宗並應依 結案年月日順序保存之。 卷宗、表單之歸檔及保存期限實施要點另訂之。
本規則依行政法院組織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辦理行政訴訟事件之期限,除法規另有規定外,適用本規則之規定。
事件之進行,除注意正確性外,對於審查日數、結案平均日數及遲延事件件數,均應注意避免超過管考基準。 行政法院如發現有超過管考基準情形,應即自行查明原因,設法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