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例(以下簡稱護病比),按每一護產人員照護之病人人數,規定如下: 一、醫學中心:九人以下。 二、區域醫院及精神科教學醫院:十二人以下。 三、地區醫院及精神科醫院:十五人以下。 醫院因護產人員離職、育嬰或其他原因異動,致不符前項護病比規定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依本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處理。但因突發事故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致不符合護病比者,不在此限。 醫院應每月定期公…
… 一、機構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醫療機構、醫事檢驗所名冊變更時,應於變更後三十日內,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向本署申請辦理變更。 二、主任管理員、廢棄物清除技術員或廢棄物處理技術員離職時,應於該員離職前另聘符合規定資格者接任,並於其離職或接任之日起十五日內報請本署備查。 三、除前二款規定外,其他經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及許可證登載事項變更時,應於變更前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向本署申…
…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址。 二、被保險人到職、入會或投保資格審核通過之年、月、日。 三、被保險人工作類別、時間及薪資或收入。 四、被保險人留職停薪期間。 前二項資料,投保單位應自被保險人離職、退會或退保之日起保存五年。 第一項及第二項有關國民身分證之規定,於本法第九條規定之保險對象,以居留證明文件為之。
船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法從事未經許可漁業行為或利用出海作業機會違法從事非漁業行為。 二、重領、冒用、轉借漁船船員手冊或幹部船員執業證書。 三、出海作業期間,聚眾要挾怠工、罷工或故意損毀漁船、漁具。 四、擅離職守或假期屆滿延不回船。 五、缺乏團結或苛索代價,致友船遇難或被劫持。 六、規避、妨礙或拒絕觀察員及檢查員執行任務。 七、其他違反法令或本規則規定者。
取得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之聘任人員任用資格證明書者,離職後再由農會聘任時,免再受新進聘任人員之考試及訓練。其任用職等及職級,以不超過其離職時之薪點,並符合附表四農會編制員工各職等應具資格標準表規定之範圍內,與農會合意約定之。 取得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之技工、工友任用資格證明書者,離職後再至農會擔任技工、工友時,免再受新進技工、工友訓練。其任用職等依附表四農會編制員工各職等應具資格標準表規定辦理。
農會編制員工因解除職務、解聘、解僱、資遣、退休或核准辭職而離職者,應發給離職通知書,並載明生效日期。 前項離職員工應於離職生效日前辦妥離職手續,並完成業務移交,如發現其經管財物短少,應即依法辦理並進行追償;不為追償者,應由總幹事負責賠償。
農會編制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懲處: 一、利用職權營私舞弊,或挪用公款、公物。 二、貽誤要公或擅離職守。 三、不依規定處理業務,致生損害於農會。 四、疏於防範或管理不善,致農會損失或釀成意外災害。 五、行為不檢或品行不端。 六、態度傲慢,行為粗暴,不服調遣。 七、參加訓練或講習成績不及格…
取得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之聘任人員任用資格證明書者,離職後再由漁會聘任時,免再受新進聘任人員之考試及訓練。其任用職等及職級,以不超過其離職時之薪點,並符合附表五漁會編制員工各職等應具資格標準表規定之範圍內,與漁會合意約定之。 取得第十五條第三項技工、工友任用資格證明書者,離職後再至漁會擔任技工、工友時,免再受新進技工、工友訓練。其任用職等依附表五漁會編制員工各職等應具資格標準表規定辦理。
漁會編制員工因解除職務、解聘、解僱、資遣、退休或核准辭職而離職者,應發給離職通知書,並載明生效日期。 前項離職員工應於離職生效日前辦妥離職手續,並完成業務移交,如發現其經管財物短少,應即依法辦理並進行追償;不為追償者,應由總幹事負責賠償。
漁會編制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懲處: 一、利用職權營私舞弊,或挪用公款、公物。 二、貽誤要公或擅離職守。 三、不依規定處理業務,致生損害於漁會。 四、疏於防範或管理不善,致漁會損失或釀成意外災害。 五、行為不檢或品行不端。 六、態度傲慢,行為粗暴,不服調遣。 七、參加訓練或講習成績不及格…
會務工作人員到職離職日期,均以主辦人員簽章之到職離職通知單所記載 者為準,如其記載不實或主計出納人員違反規定,致工會蒙受損失者應予 查明責任,責令失職人員賠償。
會務工作人員應遵守左列事項: 一、盡忠職守依法令章程執行職務。 二、對機密事件應保守祕密不得洩露。 三、應誠實廉潔謹慎勤勉,不得有損害名譽之行為。 四、執行職務不得接受餽贈,如有涉及本身或家族利害之事件應行迴避。 五、保管之文書財物應善盡保管責任。 六、離職或調職時,應將所經管會務業務、財物交代清楚。
請假經核准者除另有規定外,照發請假期間之薪津;未經請假擅離職守或 假期已滿仍未銷假到公者以曠職論,曠職應按日扣除薪津,連續曠職三日 或曠職全年累計達十日以上者予以解聘 (僱) 。
經解聘之會務工作人員應於離職之日辦清離職手續,繳回經管財物後,核 發離職證明書。
勞資會議之議事範圍如下: 一、報告事項 (一)關於上次會議決議事項辦理情形。 (二)關於勞工人數、勞工異動情形、離職率等勞工動態。 (三)關於事業之生產計畫、業務概況及市場狀況等生產資訊。 (四)關於勞工活動、福利項目及工作環境改善等事項。 (五)其他報告事項。 二、討論事項 (一)關於協調勞資關係、促…
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且應詳細記載本法第九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之內容,並由雇主與勞工簽章,各執一份。
本法第九條之一第一項第四款所定之合理補償,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 一、每月補償金額不低於勞工離職時一個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五十。 二、補償金額足以維持勞工離職後競業禁止期間之生活所需。 三、補償金額與勞工遵守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範圍及就業對象之範疇所受損失相當。 四、其他與判斷補償基準合理性有關之事項。 前項合理補償,應約定離職後一次預為給付或按月給付。
…作時間事項。 五、有關工人請假事項。 六、有關年終獎金或分配盈餘事項。 七、有關工人應遵守勞工安全衛生法規之事項。 八、有關工人應遵守之紀律事項。 九、有關考勤、獎懲事項。 十、有關工人離職事項。 十一、有關災害、傷病補償事項。 十二、有關退休、撫卹、資遣、福利事項。 十三、其他有關全體受僱人共同事項。
依本辦法辦理貸款,有關雙方權利義務事項應訂立貸款契約。貸款人如因 故離職時,其應繳未繳貸款由鹽福會、礦福會負責追繳。
… 勞工於所屬投保單位所在地方政府依規定發布停止上班日到職,投保單位至遲於次一上班日將加保申報表及到職證明文件送交或郵寄保險人者,其保險效力之開始,自勞工到職之當日零時起算。 投保單位於其所屬勞工離職、退會、結(退)訓之當日辦理退保者,其保險效力於投保單位將退保申報表送交保險人或郵寄之當日二十四時停止。 投保單位非於勞工離職、退會、結(退)訓之當日辦理退保者,其保險效力於離職、退會、結(退)訓…